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精選4篇)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 篇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依法規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確保及時、有序、妥善、科學、有效地應對自治州范圍內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并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治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新政辦發〔20__〕122號)、《自治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博州政發規〔20__〕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影響正常生產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需要采取措施予以應對處置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限度減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人民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
1.4.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縣市住建局按照職責和權限具體組織指導轄區內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1.4.3響應迅速、協同應對。充分發揮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應急專家作用,建立州、縣市協調聯動應急處置機制。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各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密切配合,保證重大信息及時報告、準確傳遞、快速處置。
1.4.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把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完善住建系統應急平臺體系,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1.4.5長效管理,落實責任。以保障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強化政府監管與企業規范經營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件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程序,落實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1.5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國家相關標準,按照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事件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5.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⑴造成30人以上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0人以上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100人以上人員中毒(重傷);
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
⑸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⑹造成5萬戶以上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48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1.5.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件(Ⅱ級):
⑴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
⑷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⑸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⑹造成3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⑺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跨自治州行政區域的同類突發事件;
⑻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予以應對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5.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件(Ⅲ級):
⑴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員中毒(重傷);
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⑸造成7000戶以上、3萬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⑹超出縣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同類突發事件;
⑺自治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予以應對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1.5.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件(Ⅳ級):
⑴造成3人以下人員死亡(含失蹤);
⑵危及3人以下人員生命安全;
⑶造成30人以下人員中毒(重傷);
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⑸造成1000戶以上、7000戶以下城鎮居民連續停止供氣、供水、供熱,且24小時以內不能恢復;
⑹縣市人民政府認為應響應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重大事故災難。
(“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指揮部及職責
2.1.1指揮部
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指揮部”)是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領導協調指揮機構,是自治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州應急委”)領導下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其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長:自治州分管副州長
副指揮長: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州住建局、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
成員:自治州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公安局、國資委、民政局、衛健委、交通運輸局、生態環境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人社局、水利局、國網博爾塔拉供電公司、消防救援支隊、總工會、中國電信博州分公司、中國移動博州分公司、中國聯通博州分公司主要領導。
2.1.2指揮部職責:
⑴統一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⑵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體系;
⑶負責下達啟動和終止本預案的指令指揮、組織、協調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和善后處理,根據相關專家建議,決定應急處置、救援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
⑷組織工作組及時趕赴突發事件現場,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⑸組織相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專家提供技術支持和科學咨詢;
⑹指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類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應急處置及救援工作。
2.2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2.2.1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住建局,為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州住建局局長兼任。成員根據需要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派員組成。
2.2.2主要職責:
⑴承擔州指揮部日常工作,完成州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⑵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信息管理、通信聯絡工作,聯系各成員單位,貫徹執行指揮部的各項決策和部署;
⑶組建專家組,開展綜合分析,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建議,
組織指導、督促檢查各縣市、相關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預防預警信息報告、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等體系建設;
⑷事故發生后,負責匯總、核查,及時報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救援工作有關情況,事故應急處置信息上傳下達、相關文件起草和會議會務等工作,為州指揮部提供決策依據。
2.3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2.3.1根據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當發生一般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縣市組織。當發生較大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事發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州住建局、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當地相關部門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有關人員組成,自治州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派員參加。當發生重大、特大事故時,現場指揮部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任總指揮,并接受自治區、國家的指令。
2.3.2主要職責:
⑴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所有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隊伍;
⑵研判事故現場情況,作出現場應急處置決定;
⑶重大事項及時向州指揮部報告。
2.4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州住建局:負責指導督促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建立安全生產體系和應急預案、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物資儲備、救援隊伍等體系。事故發生后,組織調配本系統救援隊伍、相關專家、救援物資設備,開展搶險救援行動。收集、分析、評估事件原因,指導和協助縣市人民政府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及恢復重建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州應急管理局:負責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報送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根據州指揮部的要求,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救援,監督檢查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參與組織、指導、協調事故的調查處理。
州黨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州國資委:參與組織協調由其直接監管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及周邊危險區社會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秩序維持、人員緊急疏散等工作。根據需要,聯合武警部隊等單位組織指揮抑爆、排爆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和案件偵破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和車輛通行順暢。
州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事故中的火災撲救工作,參與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排險。
州民政局:負責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救援工作,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有關善后工作。
州衛健委:負責組織事故醫療應急救護、傷員轉運、現場防疾和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
州交通運輸局:負責人員疏散和應急物資運輸保障,調配救援車輛,保證道路暢通,為保證應急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運達、人員緊急疏散提供便利條件。
州生態環境局:負責事故現場大氣、水質等環境安全監測,依據檢測數據分析結果,提出污染源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建議,并協助相關部門處理。
州市場監管局:負責事故現場在用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定期檢查,組織或者參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并參與相應應急處置工作。
州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和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等技術支持。
州人社局:負責協調落實工傷(亡)人員相關工傷待遇。
州水利局:負責提供相關河流、水源及水利工程的基礎資料。
州黨委網信辦:負責互聯網輿情監控、網上輿論引導及積極協調指導相關單位。
國網博爾塔拉供電公司:負責事故現場應急供電,組織開展事發區域損毀的公用電力設施搶險搶修。
州總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參與并監督事故調查處理,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事發單位(企業):事件涉及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負責及時啟動本單位(企業)應急搶險預案,在采取先期處置救援的同時,及時向業務主管部門上報突發事件情況。在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事件處置時積極參與、主動配合,并協助做好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和善后工作。
中國電信、移動、聯通公司:負責所管轄通信設施的運轉安全,并開展事故現場應急通信保障。
2.5指揮部下設小組及職責
應急處置組:較大以上事故發生后,根據應急需要,由州指揮部組織成立搶險搶修、醫療救護、安全保衛、環境監測、善后處置、信息發布、事故調查等各工作組,由事發縣市人民政府牽頭,成員由州住建局及相關部門、事發地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急救援隊伍、專家組成。各工作組工作職責(見附件3)。
2.6專家組
州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見附件2),主要職責:參與指揮部組織的應急處置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研究分析突發事件發生原因和有關情況,為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和監測
3.1.1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建立安全隱患、危險源、風險點清單,明確安全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并配備必要的監測設備,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全天候24小時不間斷監測。
3.1.2各縣市住建局應當建立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隱患數據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定期組織隱患排查治理。
3.1.3州住建局應當定期對各縣市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安全生產體系、隱患排查體系、監測體系建設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2預警
3.2.1各縣市住建局應在匯總分析歷年事故發生規律的基礎上,確定各類事故發生的高風險期。并在進入高風險期前,及時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下達加強預防和監測的預警指令。
3.2.2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企業、重要使用單位,通過監測,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及險情,或因其他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原因可能引發的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排除和預防,并立即向各縣市住建局報告。
3.2.3各縣市住建局接報后,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研判,判明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事態嚴重時,應及時向州指揮部報告并經同意,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3.2.4預警信息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5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手機短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組織人員通知等多種形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進行。
4.信息報告
4.1信息收集
4.1.1州住建局應建立聯接各縣市住建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的應急信息報送體系。事故高風險期應當實行每日零報告制度。
4.1.2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事故應急報警電話,建立值守應急制度。
4.2信息報告
4.2.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事件時,均應第一時間向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報告。
4.2.2事故發生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當立即向縣市住建局報告,情況緊急可越級上報。
4.2.3縣市住建局應立即向縣市應急管理局、州住建局報告。縣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在事發1小時內向州應急管理局報告。
4.2.4事發地縣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要迅速到達突發事件現場,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及時控制局面,盡可能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4.2.5州應急管理局立即向州應急委主任、州指揮部指揮長報告。同時,立即組織起草相關信息,經同意后,在事發2小時內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義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局,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續報。
4.3信息報告的內容
4.3.1報告單位、報告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
4.3.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級別、部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3.3事故簡要經過、原因初步分析、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控制情況。
4.3.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置的有關事宜。
4.3.5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名稱、單位負責人、經濟類型、生產規模。
5.應急響應
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先期處置、搶險救援工作。事發地人民政府,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保證安全情況下,組織專業應急搶險隊伍對事件進行先期處置,并加強監測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時,根據事態發展及時疏散受威脅群眾,必要時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工作。
5.1Ⅳ級響應:應對一般事件。由事發地縣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州指揮部給予指導。
5.1.1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并向州指揮部報告事件處置及進展情況。
5.1.2州指揮部立即召開會議,指導督促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根據需要和請求,給予人力、物力及政策的支持。
5.1.3根據需要,州指揮部派出人員赴現場指導督促。
5.2Ⅲ級響應:應對較大事故。由州指揮部統一領導,接受自治區指揮部的指導。
5.2.1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開展先期處置,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事態擴大。
5.2.2州指揮部立即通知成員單位和相關專家召開會議,研判事故發展形勢,部署應急處置工作,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5.2.3派出人員趕赴事發地,與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組建現場指揮部,采取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5.2.4組建搶險搶修、醫療救護、安全保衛、環境監測、事故調查、信息發布、善后處置等各工作組,立即分工開展工作。
5.2.5立即建立應急通訊體系,開通與自治區指揮部、州指揮部成員單位、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現場應急指揮部等的通信聯系。
5.2.6立即組織現場緊急處置:
⑴研究現場處置緊急措施,調集專業救援隊伍,調撥應急處置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⑵劃定事故危險區域和重點防護部位;
⑶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
⑷由現場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以及專家組建議,決定是否組織疏散。由現場指揮部發布群眾疏散指令,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危險區域人員轉移疏散安置,提供避難場所;
⑸實施災民醫療救助、生活救助;
⑹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實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
⑻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⑼立即啟動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措施;
⑽必要時,商請部隊和武警參加應急救援。
5.2.7應急人員防護:
⑴現場應急救援必須在確保現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實施;
⑵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并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程序;
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人員、事故調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佩戴具有明顯標識的專業防護服裝及裝備。
5.2.8社會力量動員:由州指揮部負責組織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2.9調查分析、檢測與后果評估:由州指揮部成立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后果與趨勢。
5.2.10信息發布:由州指揮部按照《自治州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要求統一組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5.3Ⅱ級、Ⅰ級響應:應對重大、特大事故。州指揮部在自治區、國家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5.3.1州指揮部實施Ⅲ級響應措施,調集州、縣市相關救援力量趕赴現場,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
5.3.2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落實自治區、國家指揮部相關指令;
5.3.3自治區、國家相關工作組到達后及時向自治區、國家工作組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在自治區、國家工作組的指導下,開展應急處置、救援工作。
5.4應急終止:
5.4.1當事故處置滿足以下條件時,終止應急響應:
⑴人員搜救工作已經完成;
⑵危險區域群眾已撤離、疏散;
⑶傷亡人員已得到妥善救治和處理,重要財產已進行必要保護;
⑷對事故現場、應急人員和群眾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⑸事故所造成的各種危害已被消除,并無繼發可能;
⑹事故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⑺受影響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等設施已恢復正常運行;
⑻事故現場及其周邊得到了有效控制,對環境保護、公眾安全、社會穩定等影響已降至最小程度。
5.4.2應急終止經現場指揮部確認并提出申請,由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6.1.1應急終止后,協調督促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實施以下措施:
⑴及時組織制訂損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重建方案,實施恢復重建;
⑵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事故造成的矛盾和糾紛;
⑶對因事故救援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按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補償和撫恤;
⑷對因事故傷亡、財產受到財失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賠償;
⑸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使用完畢后應及時返還。征用或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⑹對因事故出現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按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助;
⑺協調保險監管部門督促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6.2調查與評估
6.2.1按照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開展事故處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事故調查主體:一般事件由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較大事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特大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負責組織,自治州、各縣市人民政府配合。
6.2.2較大事件處置結束后,由現場指揮部組織在兩周內完成事件處置整體評估,州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改進工作建議,上報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特大件處置結束后,由州指揮部配合自治區、國家指揮部完成評估。
整體評估的內容包括:事件的基本情況、應急過程、善后處理、信息發布、事件原因調查分析、經驗總結、改進措施等。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州、縣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建立州、縣市指揮部成員單位通訊錄、專家組通訊錄、應急救援隊伍通訊錄,每年至少更新1次。
7.1.2州、縣市指揮部、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購置必要的無線通訊設備和數字通訊集群,用于現場應急指揮通訊。
7.2應急隊伍保障
7.2.1各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應建立本單位(企業)專業應急搶險隊,并配備必要的專業裝備。
7.2.2各縣市住建局應建立市政基礎設施綜合應急搶險隊,配備必要的專業裝備,定期進行專業技術訓練。
7.2.3州住建局應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專業應急隊伍建設的指導和業務培訓,制定緊急情況下專業應急隊伍調配梯次方案。
7.2.4州指揮部辦公室應與公安、武警、消防、林業、衛生、環境監控等專業救援隊伍加強日常聯絡,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7.3物資保障
7.3.1州、縣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結合市政基礎設施相關建設項目,加強市政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7.3.2州、縣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對轄區可用于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搶險的物資裝備、通信器材、生活必需品、工程機械等進行普查登記,與有關企業和單位簽訂應急物資保障協議。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以備緊急情況下的快速調運。
7.4經費保障
7.4.1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先行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無力承擔的,由事發地各縣市政府協調解決。
7.4.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7.5宣傳、培訓與演練
7.5.1州、縣市住建局以及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生產和事故預防社會宣傳,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7.5.2州、縣市住建局要有計劃地對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單位(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人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增強預防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提高防范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
7.5.3州、縣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制訂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1次事故應急綜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并提交書面總結評估報告。
8.附則
8.1管理與更新
8.1.1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事件處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自治州住建局及時修訂本預案并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區住建廳備案。
8.1.2各縣市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轄區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州應急管理局、住建局備案。
8.2獎勵與責任追究
8.2.1獎勵
在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搶險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⑴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⑵處置突發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挽救群眾生命的;
⑶對應急處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⑷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8.2.2責任追究
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⑵不按規定報告、通報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真實情況的;
⑶拒不執行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⑷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⑸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⑹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⑺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8.3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州住建局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限5年。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__年9月8日印發的《自治州城鎮燃氣、供水、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博州政辦發〔20__〕63號)同時廢止。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 篇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和應對城市集中供熱突發事件(以下簡稱供熱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青島市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平度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平度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行政區域外但影響我市集中供熱,應由我市處置或參與處置的供熱突發事件。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應對;政企聯動,專業處置;軍地結合,公眾參與;公開透明,正確引導。
1.5風險評估
城市集中供熱目前總體形勢嚴峻,我市供熱發展較早,供熱設施年久老化現象嚴重,因缺乏改造資金、綜合管位路由選址難等問題制約了改造的進度,致使目前部分老舊供熱鍋爐和管網尚在運行。
城市集中供熱運行過程中,受行業自身和外界因素影響,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風險因素:熱源點鍋爐、換熱站壓力容器存在爆炸風險,容易引發人員傷亡和導致供熱中斷;老化的蒸汽管網和高溫水管網存在破裂泄漏風險,容易引發人員傷亡和導致供熱中斷;極端惡劣天氣引發熱源供應不足,導致供熱中斷;自然災害、煤炭不足、停水停電、施工破壞、人為因素、其它行業事故等導致供熱中斷。
1.6事件分級
供熱突發事件按照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
1.6.1一般供熱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供熱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造成1千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熱24小時以上的。
1.6.2較大供熱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供熱突發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熱24小時以上的。
1.6.3重大供熱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供熱突發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熱24小時以上的。
1.6.4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熱48小時以上的。
2.組織指揮機制
2.1市城市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應急處置指揮部
成立市城市集中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城市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城鄉建設局局長
成 員:市委宣傳部、市城鄉建設局、市發展和改革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氣象局、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平度分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融媒體中心、市總工會、市供電公司等部門(單位)的分管領導,各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青島興平熱電有限公司、青島金泉熱力有限公司主要領導。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分析、研究供熱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及重要決策事項;
(2)組織指揮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青島市政府業務部門給予支持;
(3)對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加強監測預警,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規定做好信息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
(4)負責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培訓、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
(5)根據供熱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
(6)承擔我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城鄉建設局局長擔任。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
(2)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評估與管理;
(4)建立供熱突發事件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統計和分析供熱突發事件信息,及時核實與研判信息,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報告工作;
(5)負責組織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工作;
(6)負責本預案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系工作。
2.3專家組
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建由供熱、應急等相關方面的專家以及處置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為成員的專家組,其主要職責是:
(1)為本市城市集中供熱應急體系建設與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和技術咨詢,指導和參與供熱應急預案的修編、演練評估等工作;
(2)參與現場處置,對供熱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供決策方案;
(3)參與應急管理宣教培訓及相關學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4)參加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的其他有關應急處置活動。
2.4成員單位
(1)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供熱突發事件有關新聞報道、信息發布和輿情處置等工作。
(2)市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供熱設施的應急搶修;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報搶修信息;負責收集、報送供熱突發事件信息;參與供熱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協調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對受損道路及其他工程設施進行搶修恢復;組織有關供熱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3)市公安局:負責組織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做好事件現場及周邊影響區域的治安秩序維護工作;負責事發地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送傷員和救災人員、物資、裝備的車輛優先通行;負責對已死亡人員進行身份檢查、驗證等工作。
(4)市融媒體中心:協助做好供熱突發事件預警、處置等信息的發布工作。
(5)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道路運輸企業做好應急運輸保障, 協調事件現場人員和物資的運送。
(6)市衛生健康局:負責醫療救治及相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7)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
(8)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平度分局:負責事故期間污染事件處置的統籌協調、監督及調查。
(9)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供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安置,視情組織救災捐贈、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及其監督使用;對發生火災、傷亡事故的突發事件,負責組織參與救援。
(10)市財政局:負責供熱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的落實及使用監管和評估。
(11)市商務局:協調各街道辦事處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現場處置人員餐飲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負責現場處置人員餐飲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調控。
(12)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限制、暫停有關工業企業用熱的組織工作;負責協調通信運營商做好供熱突發事件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1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為突發事件中遭受傷害的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指導責任單位做好傷亡人員及親屬的賠償工作。
(14)市總工會:協助有關部門做事故調查、事件善后處理工作。
(15)市發展和改革局:協助主管部門做好限制、暫停有關工業企業用熱的組織工作。
(16)市供電公司:負責供熱突發事件相關的供電保障工作。
(17)各街道辦事處:會同供熱企業負責做好本轄區內供熱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負責搶修現場的后勤保障工作;負責受影響區域人員的信息通知、疏散、轉移、安撫、勸導、救助、安置等工作。
(18)供熱企業:負責本公司職責范圍內供熱突發事件的信息研判、先期處置等工作,按照操作規程組織搶修;按照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參與其他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
(19)其他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工作職能,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時根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參與救援搶險。
3.監測預測
3.1預防
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本單位的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整改,有針對性地制定應對措施或應急預案,做好突發事件預防及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3.2監測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相關部門(單位)配合,建立完善集中供熱突發事件信息監測預警機制,依托各級值班室和舉報投訴電話,通過專業監測、視頻監控、日常巡查、基層單位上報、社會公眾投訴等多種渠道收集信息,對可能引發的突發事件及時進行預警,對發布的氣象、地震等預警信息進行傳播,提出防范應對要求。
3.3預測
在信息監測的基礎上,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歷年突發事件情況匯總、年度氣候趨勢預測等,對突發事件形勢進行分析預測;對于外地已發生的突發事件也應按照“高度敏感、注重關聯”的原則做好防范、預測,及時完善防控應對措施。
4.預警
4.1預警分級
依據供熱突發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勢態和緊迫性等因素,結合城市集中供熱實際情況,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和一級4個預警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4.1.1藍色預警(四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藍色預警:
(1)可能造成1千戶以上1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熱24小時以上;
(2)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發一般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4.1.2黃色預警(三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黃色預警:
(1)可能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居民連續停熱24小時以上的;
(2)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發較大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4.1.3橙色預警(二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橙色預警:
(1)可能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熱24小時以上;
(2)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發重大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4.1.4紅色預警(一級)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為紅色預警:
(1)可能造成5萬戶以上居民連續停熱48小時以上;
(2)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集中供熱突發事件。
4.2預警發布
4.2.1預警發布主體
藍色、黃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橙色預警、紅色預警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發布。
4.2.2預警發布內容
預警發布內容包括: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期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可能后果、警示事項、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4.2.3預警發布的形式
預警的發布和傳播可運用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宣傳車、電子顯示屏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通告,對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4.3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單位)、相關街道辦事處應密切關注形勢的發展態勢,及時做出響應;加強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4.3.1藍色預警響應
根據信息分析和事態發展,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落實24小時帶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2)向受影響的用戶發布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短信等宣傳防災應急常識、發布應對工作提示;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處置準備;
(5)檢查、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3.2黃色預警響應
根據信息分析和事態發展,在采取藍色預警響應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加強對供熱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組織專家對事件的影響范圍和強度、事件級別進行研判,并提出相關建議;
(2)按規定發布可能受到供熱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3)采取各種方式,提示受影響或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單位和居民做好供熱供應中斷的應對工作;
(4)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熱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
(5)指令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6)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4.3.3橙色預警響應
根據信息分析和事態發展,在采取黃色預警響應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1)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應受影響范圍居民應急供熱的準備工作;
(2)加強對熱電廠、鍋爐房及換熱站等重要供熱設施的安全保衛,提高上述設施、場所的警戒級別;
(3)做好上級領導或工作組來平指揮的相關準備工作。
4.3.4紅色預警響應
根據信息分析和事態發展,在采取橙色預警響應款規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做好限制或停止公共建筑和工業生產用熱量的準備工作;
做好啟動應急熱源等其他應急供熱措施的準備工作。
4.4預警變更、解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5.信息報告
報告責任主體: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事發地街道辦事處是受理和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責任主體。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接報的街道辦事處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向市政府、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特殊情況下,事發單位可以越一級上報并同時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報告時限和程序: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立即核實并15分鐘內通過電話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報告信息,40分鐘內上報書面材料。緊急信息要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后要盡快提供書面終報。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供熱突發事件信息或預警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也應在30分鐘內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進行報告。
報告內容: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基本過程、財產損失、人員傷亡情況,對事件的初判級別,已經采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周邊有無危險源、警報發布情況、是否需要疏散群眾,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現場負責人和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等。
接到上級領導批示的,落實情況也應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行報告,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分別向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市政府進行報告。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8736
6.應急處置
6.1先期處置
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調動相關專業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疏散現場周邊無關人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接報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按照預案和有關規定迅速趕赴現場,視情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
6.2分級響應
(1)一般供熱突發事件: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街道辦事處以及市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2)較大供熱突發事件: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街道辦事處以及市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
(3)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報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準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
6.3指揮協調
(1)一般供熱突發事件: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城鄉建設局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其它相關部門(單位)分管領導趕赴現場配合處置。
對于一般突發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城鄉建設局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其他相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趕赴現場配合處置。市分管領導應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處置。
(2)較大供熱突發事件: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城鄉建設局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先期處置,其他相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配合先期處置。市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先期處置。市政府主要領導根據事件情況和處置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先期處置。
對于較大突發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多的事件等,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先期處置。
(3)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先期處置。
涉及我市兩個以上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較大及以上供熱突發事件,青島、省、國家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后,在其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6.4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或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視情況成立若干工作組并建立現場指揮部相關運行工作制度,分工協作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組可根據實際進行增減調整。
綜合協調組: 由市城鄉建設局牽頭,抽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負責綜合協調、公文運轉、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和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及其他專業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由市城鄉建設局牽頭,根據實際情況由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局、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平度分局、供電公司、供熱企業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參加。根據供熱突發事件現場情況和現場指揮部的指示,制定應急處置具體措施,按照預案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迅速組織力量、設備和物資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等工作。
(3)交通治安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參加。負責事件現場警戒、交通管控、社會面管控及秩序維持,對已死亡人員進行身份檢查、驗證等工作。
(4)運輸保障組: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組成,主要負責組織協調道路運輸企業做好應急運輸保障,確保搶險救援物資、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牽頭,市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供電公司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應急處置經費撥付和應急物資、設備等的籌集、調撥,確保應急處置物資供應;提供應急所需通信、電力保障及其他應急處置保障;提供應急救援現場人員辦公、食宿的后勤保障等。
(6)宣傳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城鄉建設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參加。負責研究制定新聞報道計劃,協調、安排新聞報道和發布工作,赴現場媒體記者的接待、管理,網絡輿情的監測、收集、研判、引導,公眾自救防護知識宣傳等工作。
(7)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健康局牽頭,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單位)組成,負責傷員醫療救治工作。
(8)事故調查組:由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事發地街道辦事處等參加,負責對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按規定屬國務院、省政府、青島市政府調查處理的,由國務院、省、青島市調查組確定參加人員。
(9)善后處理組:由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市衛生健康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事發單位等部門參加。負責事件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和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置事宜,安撫受災群眾以及對傷殘人員的醫療鑒定、經濟理賠和社會救助等工作。
6.5應急處置措施
6.5.1基本處置措施
(1)供熱企業等專業隊伍按照各自職責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事件處置超出自身能力,按規定程序請求支援;
(2)因工程設施損毀或管網泄漏造成人員傷害事故的,應先搶救受傷人員,及時、有序、高效地清理現場,搜尋、急救與安全轉送傷員,降低傷亡率,減少事故損失;
(3)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好現場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為現場提供搶修條件,必要時通過媒體進行信息發布和宣傳引導,避免引發居民恐慌。
當城市供熱面臨大范圍、長時間停供危機等特殊情況下,可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時,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4)通過媒體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應急取暖相關工作,各單位、企業和家庭提前準備空調、電暖器等取暖設施;
(5)限制或停止公共建筑和工業生產用熱量,先期保障居民用熱;
(6)對重點用熱單位或居民區,調配應急熱源予以保障。
6.5.2分級處置措施
6.5.2.1一般突發事件處置措施: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通知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趕赴現場進行應急處置,通知支援隊伍做好備勤支援準備;
(2)調度或調集處置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趕赴現場;
(3)視情況進行交通管制與交通調流;
(4)視情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并妥善安置;
(5)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好現場人員疏散等工作,設置警示標志;
(6)必要時通過媒體進行信息發布和宣傳引導,避免引發居民恐慌;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5.2.2較大突發事件處置措施:
在采取一般突發事件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視情調度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設備趕赴現場參與處置;
(2)進行交通管制與交通調流;
(3)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應急取暖相關工作;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5.2.3重大突發事件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處置措施:
在采取較大突發事件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通知各單位、企業和家庭提前準備空調、電暖器等取暖設施;
(2)對非居民用戶用熱進行限供或停供,先期保障居民用戶用熱,對重點用熱單位或居民區,調配應急熱源予以保障;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6.6擴大響應
如果供熱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我市現有應急資源難以有效處置或者供熱突發事件已經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區,直接或間接造成巨大災害,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市主要領導同意,向駐平部隊或上級請求支援。
6.7應急聯動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與周邊市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信息共享、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序等工作。各街道辦事處應健全與屬地中央、省、青島市大型企業應急聯動機制,明確值守應急通信聯絡方式、信息報送要求、隊伍物資調動程序等,確保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夠快速、有序、協同應對。
6.8社會動員
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根據處置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戶外顯示屏、短信等向社會公眾發布應對工作提示,動員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6.9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經組織專家會商,確認相關危害因素消除并恢復供熱,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
7.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7.1信息發布
供熱突發事件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有序的原則。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供熱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事發地地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會同市委宣傳部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7.2輿情引導
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做好網絡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群眾關切問題。
8.恢復與重建
8.1善后處置
事件處置結束,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組織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損害調查核定工作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對應急處置中的傷亡人員、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依法依規給予憮恤、補助或補償。
8.2社會救助
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贈物資的接收、登記和統計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司法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的人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健康局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咨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3保險理賠
供熱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及時開展保險受理、按規定做好賠付工作。
8.4總結評估
供熱突發事件結束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分析和總結評估,10日內書面報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8.5恢復重建
事件處置結束,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資源進行全面評估,有針對性地制定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生活計劃并組織實施。
9.應急保障
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的應急保障工作。
9.1救援隊伍及設備物資保障
各供熱企業應當建立滿足處置一般突發事件需要的專、兼職搶險救援隊伍,并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當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以供熱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先期處置為主。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可請求專項應急指揮部給予支援。
專項應急指揮部依托于青島興平熱電有限公司、青島金泉熱力有限公司等供熱企業建立起滿足處置較大突發事件需要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健全應急隊伍運行機制,儲備一定數量的設備物資。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完善物資儲備,根據需要及時補充和更新。當發生供熱突發事件時,應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及時調派所屬搶險救援力量赴現場參與處置。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加強與有關供熱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儲備物資供應的聯系,建立搶險隊伍和物資共享機制。可與相關企業采取合同履約或有償預約服務的方式,當搶險隊伍和物資保障能力不能滿足搶險需要時,確保發生突發事故時優先調用。
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有權臨時征用街道辦事處或相關企業的物資,各單位應按照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指令落實到位。
9.2通信保障
市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融媒體中心等要加強工作配合,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網絡,保障應急狀態下的指揮通信聯絡。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至少要保證1部專用值班電話,并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通信暢通。
9.3交通保障
市交通、公路、鐵路等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應急保障體系,突發事件發生后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緊急情況下的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交通設施受損時,交通、公安、建設等部門要迅速組織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確保運輸安全;公安等部門要根據處置需要,對事發地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9.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規定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后勤保障
市衛生健康局要建立衛生應急隊伍和保障體系,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隊伍趕赴現場開展緊急醫學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傷員及家屬心理疏導等工作,為受災地區提供必要的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援助。市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要積極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類別選調專家,對事故現場進行態勢研判,提出搶險救援方案和建議,為突發事件的指揮和決策提供技術支撐。
市民政局、市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單位)要會同事發地街道辦事處動員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發地街道辦事處負責匯總統計參加搶險救援隊伍、人數情況,做好搶險救援人員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經費保障
處置突發事件所需各項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 由市、街道辦事處分級負擔。
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贈和援助。
10.宣教培訓與演練
10.1宣教培訓
市城鄉建設局、各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應利用新聞媒體、網站、報刊、舉辦專題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供熱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教育活動。
預案發布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對相關指揮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預案解讀培訓,使其熟悉應急職責、響應程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10.2預案演練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訂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圍繞情景模擬構建有針對性地編制演練方案、演練腳本,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桌面推演、實戰演練,按規定做好演練量化指標評估,市供熱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演練。各供熱企業應當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各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預案的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總結評估報告和演練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11.責任追究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應急處置工作推諉扯皮、不作為,突發事件信息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信息發布不力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并造成嚴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12附則
12.1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管理、解釋、實施,并按規定向市政府備案。各街道辦事處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轄區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12.2預案修訂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平度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應急處置和演練總結評估情況,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實現預案可持續改進。
12.3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 篇3
為建立健全該項目事故應急機制,逐步加強城市管理領域應急能力,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搶險能力,做到最短時間內發現問題,以最快的速度解決問題,確保工程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制定城區集中供熱工程化解和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如下:
一、應急組織
為加強對城區集中供熱工程建設的組織和協調,做到統一領導,各司其職,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到實處,我局成立城區集中供熱工程重大事故應急指揮小組,局長張桓擔任組長,主管副局長楊學河擔任副組長,成員包括辦公室、城建科、財務科、質監站、安監站。
指揮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住建局辦公室,主任由主管副局長楊學河兼任。
二、應急預案
1、分級響應程序
按照事故性質分為:
一級事故(特別重大)
二級事故(重大)
三級事故(較大)
三個級別。
2、預案啟動
一旦確定發生二級以上事故,由縣應急委員會向省、市應急委員會報告,由上級部門啟動應急專項預案。
三級事故發生后,由指揮領導小組啟動本應急預案,并向縣應急委員會報告。
3、響應程序
(1)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指揮小組迅速核實情況后,立即上報縣應急委員會。
(2)接到事故報告的相關部門立即趕往現場,并啟動先期處置應急工作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盡力控制事態發展,以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指揮小組按照事故的性質和現場情況,依據各自職責迅速組織并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3)指揮小組根據事故等級和事故發展態勢,協調指揮搶險救援,必要時組織專家指導現場搶救工作,提出對策方案。
三、后期處置
(1)結束程序
事故的現場搶險救援結束后,由縣應急委員會責成相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救治、慰問及善后處理,及時清理現場,迅速搶修受損設施。
指揮小組根據事故搶險工作進展情況報縣應急委員會審批后,由指揮小組宣布應急救援終止,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公眾。
(2)事故調查
指揮小組在事故調查過程中,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從規劃、設計、施工、養護維修、管理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各項規定。
(3)總結建議
指揮小組負責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文件等資料;總結和評價導致應急狀態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采取的主要行動。
指揮小組向縣應急委員會、上級主管部門分別及時做出書面總結報告。
總結報告包括發生事故的基本情況、調查中查明的事實、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據、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結論、事故責任人及其處理、各種必要的附件、調查中尚未解決的問題、經驗教訓和安全建議等10項內容。
四、應急保障
指揮小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群眾的基本生活。
(1)隊伍保障:
建立專業工程搶險救援隊伍和骨干力量。
不斷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
(2)經費保障:
用于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機制日常運作和保障等所需經費,要通過預算予以落實。
(3)物資保障:
圍繞“明確一個機制,建立一個數據庫”的目標,建立科學規劃、統一建設、平時分開管理、用時統一調度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做好搶險救災人員自身的安全防護,配備各種安全作業工具,做好防護措施,保證搶險人員生命安全。
五、嚴明紀律
1、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本預案,明確各自任務要求和處置措施,并定期組織訓練和演練,以便提高業務水平,提高戰斗力。保證拉得出,戰得勝。
2、各科室、局屬各單位要各司其責,精誠團結,通力合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應急預案做好本職工作。
3、嚴格通訊聯絡制度,指揮小組領導及成員的電話、手機保證暢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停、關機。
4、嚴格責任制度,要做到裝備、人員落實到位。
集中供熱的應急預案 篇4
(一)突然挖斷燃氣煤氣供熱管線的防控措施
1.施工前向建設單位索取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查明走向,提前預控,及時與燃氣、供熱管線控制閥門的人員取得聯系,確定萬一突然挖斷燃氣煤氣供熱管線時的協助搶險措施。
2.施工中嚴格按建設單位提供的燃氣、煤氣、供熱管線位置圖組織施工,管線兩側1米內禁止挖土,對標志加與保護,遇有不明管線應停止施工,及時將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立即報建設單位聯系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及時配合建設單位處理險情。
3.對建設單位制定穿越燃氣、煤氣、供熱管線的施工項目,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對管線的防護工作,防護方案應由建設單位、管線所屬部門、施工單位三方協商認定并簽字認可。
4.準備好砂袋、干粉滅火器等應急物資,隨時準備處理管線斷裂處理事故。
(二)突然挖斷燃氣煤氣供熱管線的緊急處置措施
1.施工中萬一挖斷或因其它原因引起的燃氣、煤氣、供熱管道斷裂時,現場應急救援小組負責人按下列程序組織搶險:
(1)立即停止施工,以最快速度將位于地下部位和管線下風頭的人員全部撤離至安全的上風頭避險。
(2)由對外聯絡組立即與天然氣、煤氣、供熱管線的主管部門聯系,報告事故,請求協助搶險,以最快速度向建設單位和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事故。
(3)由搶險隊員以最快速度趕赴管線上方控制閥門處,請求協助關閉控制閥門,如可行時也可電話聯系協助處理。
(4)由善后處理組立即對現場拍照、錄像、取證。
(5)醫療救護組立即做好救治傷員的準備工作。
(6)后勤保障組做好搶險物資的接應工作。
(7)搶險組用砂袋和干粉滅火器隨時撲救由燃氣引起的火災。
(8)由保衛組進行現場戒嚴,劃定警戒線,掛出危險標志,禁止一切明火。
(9)由對外聯絡組按約定的地點接應專業搶險隊。
(三)突然挖斷燃氣煤氣供熱管線的緊急搶險措施
1.發現燃氣、煤氣、供熱管線斷裂泄漏處或地下坑井內有中毒及燒燙傷被困人員時,首先向坑井內進行搶送風供氧,確認安全后方可由搶險隊員利用爬梯,系好安全帶掛好安全繩,戴好防毒面具,下井救人,人救上來后交由醫療救護組進行救治。
2.泄漏的可燃氣體引起火情時,由搶險隊員視情況分
別采取;冷卻法、隔離法、窒息法撲救。
3.專業搶險隊到場后,由現場應急救援小組負責人對其講清情況,協助搶險。
(四)突然挖斷燃氣煤氣供熱管線的醫療急救措施發生中毒及醫療急救措施
1.中毒癥狀:現場人員有頭痛、眼花、耳鳴、惡心嘔吐、心悸、無力等癥狀可視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癥狀加重外,還可有面色潮紅,口唇呈櫻桃紅色、多汗、煩躁、心跳加快、呼吸困難等,中度中毒者,有深度昏迷,大小便失禁,抽搐、四肢厥冷,紫紺、呼吸加快、脈搏快而弱,血壓下降癥狀,甚至呼吸衰竭休克死亡。
2.應急搶救措施
(1)迅速將中毒者移至空氣新鮮處,解開衣扣使其呼吸暢通。
(2)輕度中毒者呼吸新鮮空氣后癥狀迅速消失,注意休息即可
(3)重度中毒有呼吸困難者,及時清除口腔內分泌物,保持呼吸道暢通,急送醫院救治。
(4)有高熱者可行物理降溫;呼吸、心跳停止時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擠壓術并急送醫院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