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手冊精選
公司員工手冊精選(三)
目錄
人事制度
借款及報銷制度
檔案管理制度
安全保障制度
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計算機及網絡設備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手冊所稱本公司員工,系指本公司正式錄用的員工,及試用期間的新進實習員工而言。
第二條因業務需要而延聘的技師、特約人員、顧問,依合同另行約定有關事宜。第二章雇用
第三條本公司雇用員工,由用工單位提出用工計劃送人事部,經批準后,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
第四條本公司應聘人員須經體檢、考試或測試合格,并經審查核定后方得雇用。
第五條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雇用:
(一)政府規定不得雇用者。
(二)經本公司醫療或指定醫院實施體格檢查不合格者,或經發現有惡性傳染病者。
(三)經人事部審查有關證件不實者。
(四)依需要作工作性測驗或專業知識測驗不合格者。
(五)用人部門的面試、筆試未通過者。
(六)主管領導審查、面試未通過者。
第六條除總經理批準外,新員工一般試用期為三個月。
第七條應聘人員經核準雇用,應于接到通知后,按其指定日期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證件,否則視為拒絕受雇,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一)人事資料卡;
(二)身份證;
(三)學習經歷證件
(四)職稱證;
(五)一寸照片;
(六)結婚證(含計劃生育證)或未婚證明;
(七)勞動合同;
(八)介紹擔保書(由公司視實際需要面定);
(九)其他經濟指定應繳驗的證表。
第八條本公司雇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部經理核準免予試、縮短試用期者外,均應試用三個月(含受訓期間),在試用期間,請事、病、傷假不予列講;試用期間公司派專人輔導或培訓,并作試用考核送人事部。經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雇用,不發任何補償費,試用人員不得提出異議;經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翌月一日起轉正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九條經本公司雇用經管財務的人員、電腦工作人員、或其他經公司認定其經辦職務或擔任工種有覓保的必要者,應于到職七日內辦妥連帶保證手續,其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本市戶口。
經本公司認定有正當職業者。
第十條被保證人任職本公司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的責任,此責任明定于連帶保證書:
侵占或虧欠公-款(物)者。
不法毀損公物者。
不法毀損、拷貝、轉移電腦軟件或數據資料者。
不依本公司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致公司發生損害者。
第十一條人事單位接到保證書應即予對保,如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換保。
第十二條被保證人中途換保,應俟新保證書經人事單位對保合格,并經過六個月之后查本規則第十條情形者,始得取回原保證書。
第三章一般服勤需知
第十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忠于職守,努力干好本職工作,遵守紀律,服從各級主管合理指揮,接受工作調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員工應愛護公物,維護環境衛生,講求文明禮儀,文明生產,安全生產。
第十五條本公司員工應樹立高度工作責任感,認真提高業務水平,保證質量,追求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本公司員工進入廠區或工作崗位,應著本公司制服,或配戴員工識別卡。
第十七條本公司員工未經許可,不可在工作時間內會見親友,影響工作,若必須會客時,應在指定地點,時間以不超過十五分鐘為原則。
第十八條本公司員工應按時上、下班,并親自打卡或登記出勤,不得遲到、早退或曠工。
第十九條本公司員工不得在倉庫、禁煙廠區內吸煙,在工作場所內切忌隨地吐痰,亂拋垃圾或大聲喧嘩,每天下班后,應將環境打掃干凈。
第二十條本公司員工因故必需請假時,應按請假規定辦理,完成手續后,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員工的加班應事先得到員工認可,加班一律領取加班費,不辦理同等工時補休。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員工應了解分層負責精神,對于職務及公事的報告,均應循級而上,不可越級報告,但緊急或特殊狀況不在此限。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為下列五種:
嘉獎,加發當月二天底薪。
記功,加發當月六天底薪。
記大功,加發當月十八天底薪。
獎金。
晉級。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嘉獎:
工作努力,生產積極,適時完成任務突出者。
遵法守紀,聽從指揮,互相協作,事例突出者。
熱愛本職工作,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跡者。
工作認真負責,足為其他員工學習者。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事跡者,得予記功:
對于生產技術、生產工藝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建議方案,經采行確具成效者。
節約費用開支或對廢料利用成績顯著者。
遇有事故或災變,勇于負責,并措置得宜,免于損失,或減少損失者。
舉發違規或侵害公司利益的案件者。
有其他事跡,足為其他員工的榜樣者。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重大損失者。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從業人員的規范表率者。
第二十七條獎金是指:
年終盈余獎金。
研究發明獎金。
工齡獎金。
改善提案獎金。
節約物料、費用獎金。
特殊功績獎金。
競賽、考核獎金
非經常性獎金。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得頒發獎金或予以晉級:
年終評比總結成績優秀者。
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者。
服務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對公司作提案改善,經實施結果能創造公司利潤或減少損失者。
對公司目標管理的達成,經營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具有其他特殊貢獻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鑒、史冊)。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員工的懲罰分為下列五種:
警告,減發當月二天底薪。
記過,減發當月六天底薪。
記大過,減發當月十八天底薪。
降級。
解雇。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警告:
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閱讀無關職務工作的書報雜志或從事規定以外的工作者。
在工作時間內撤離工作崗位者。
因過失導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者。
初次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保安或管制人員查詢檢查者。
破壞環境衛生者。
初次穿著拖鞋進廠上班者。
在飯堂就餐不排隊、不守紀律、無理取鬧者。
外出辦事不填寫外出登記表者。
品行不正,不文明禮貌,辱罵他人者。
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或使用電爐、電熱水器者。
進入廠區不著工作服又不配戴工作識別卡經查獲者。
受指定受訓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中心指定必修課程研習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以記過: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因疏忽或工作馬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在禁煙的工作場所吸煙、丟煙頭者。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份利益者。
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者。
在工作時間,躺臥睡覺者。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
擅離職守,致生產變故使公司受重大損害者。
泄漏生產或公司機密者。
攜帶違禁物品入廠不聽制止者。
遺失經管的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初次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三日者。
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燈頭或使用電爐、電熱器,致發生危害者。
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惡言吵罵同事或慫恿相罵或打罵者。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不經預告徑予解雇除名:
于訂立勞動合同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者。
凡動手打人、出手幫兇、打架時防衛過當造成對方身體傷害等使用武力或攜帶兇器威脅恫嚇他人安全、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為者。
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或客戶利益者。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致公司蒙受損害者。
受政府判刑或受拘留處分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四日者,或年度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聚眾結伙,妨害生活秩序、生產秩序者。
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書,足資破壞員工與公司關系者。
在廠區、集體宿舍內賭博者。
偷竊同仁或公有財物價值在人民幣壹佰元以上者。
資用公司名義在外招謠撞騙,致公司名譽受重大損害或偽造、變造、盜用公司、部門的印信者。
侵占公有財物營私舞弊者,利用職務收賂者。
第二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炎,造成公司損害者。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
年度內積滿二次大過未經功過相抵者。
依據勞動合同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非法罷工、怠工或煽動他人怠工、罷工者。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在外從事相同業務或與本公司利益沖突的工作者。
第三十四條同年度的功過得予以抵銷: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大功與大過視而不見為同等功過。
第三十五條獎懲依下列規定計算:
三次嘉獎相等一次記功,三次記功相等一次大功。
三次警告相等一次記過,三次記過相等一次大過。
第三十六條員工的獎懲應填具員工獎懲申報審批表敘明具體事實移送人事部調查核定。
第三十七條本手冊未規定的獎懲而必需執行時,由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人事部經理、管理部經理,事由單位經理議決,或提報上級有關部門核定。第五章薪資
第三十八條本手冊所稱薪資系指員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底薪、效益浮支工資或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加班費及其他經常性給與者均屬。
第三十九條本公司員工的薪資系按工作繁簡難易,職責輕重及所需專業技能,績效標準訂定,或由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議定。
第四十條本公司依營運經濟效益及員工勞動貢獻度,核發效益浮動工資,而其效益浮動工資為該員工底薪的百分之四十。
第四十一條薪資以八小時為一日作日計算。
第四十二條本手冊所稱(加班工資)的計算,乃按平日每小時底薪加給二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本手冊所稱(法定節日加班工資)的計算,乃按平日每小時底薪加給一倍。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員工的薪資于次月十日發給,而薪資發放日適逢放假日時,得于放假日前后一日發給。
第四十五條本公司員工的職階、職等、職級,按公司薪資管理辦法實施。
第六章考核與考績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對所屬員工每月作定期百分考核,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如下:
出勤態度:占百分之十。
遵紀守法,服從指揮,互相協作:占百分之十。
愛護公物,勤保養、維護設備:占百分之十。
文明禮貌,文明生產:占百分之十。
安全生產:占百分之十。
工作效率,產品質量:占百分之二十。
工作任務,產品完成:占百分之二十。
節約:占百分之十。
第四十六條根據以上八個項目作考核:
其中有一項目分數為零或總分低于50分者,不發其當月浮動工資。
分數在50分至70分者,發放該員百分之五十的當月浮動工資。
分數在71分以上者,按實得分數比率計發該員當月浮動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