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許可證協議書
“擁有”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許可方)位于紐約州,總部設在紐約州紐約市發展大道第0號,郵政編碼為11111。
“需要”制造公司(以下簡稱被許可方),位于特拉華州,總部設在賓西法尼亞州匹茲堡市用戶街1號,郵政編碼為22222。
上述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協議書,以此為證。
鑒于許可方開發并擁有一個取名為“萬能”的計算機系統,一個集成數據庫辦公室管理和財務控制系統的所有權,并且鑒于被許可方希望獲得上述系統并在其總部加以使用,許可方愿意向被許可方提供上述系統并發給使用許可證。因此,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協議書條文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本協議書所用的有關術語,特定義如下:
1-1 “協議書”是指本協議書及根據本協議書所簽定的所有附件和所有修正書。
1-2 “cpu”是指某臺中央處理機。
1-3 “計算機程序”是指控制cpu運行的任何源碼或目標碼指令。
1-4 “指定cpu”是指安裝于賓西法尼亞州匹茲堡市用戶街1號被許可方的辦公室的一臺“10的6次方型超不可想象計算機”(superunbelivable computer model 10的6次方)及其升級機。
1-5 “許可程序”是指可執行于指定cpu的許可信息處理程序,它由許可方的“萬能”計算機軟件系統中若干模塊組成,該軟件系統列于附件i,它附屬于本協議書并作為其一部分,所有進一步的說明均定義于附件i。
1-6 “許可資料”是指與許可程序有關的任何資料,它由許可方所有并隨同許可程序許可給被許可方使用,該資料包括附件i中所指明的那些文件及以書面形式特別說明的其他文件--輸入形式、用戶手冊、接口格式及輸入/輸出格式,上述資料均作為保密內容或許可方的專屬產權,交付被許可方使用。
1-7 “許可軟件”是指許可程序和許可資料。
1-8 “被授權人員”是指被許可方的雇員和根據直接或間接與被許可方訂立合同為被許可方工作的其他方的人員,其他方包括,但又不僅限于,許可方和指定cpu的賣主或根據本協議書由被許可方再指定可使用許可軟件的cpu賣主。
1-9 “改進”是指許可軟件的任何修訂、精化或修改,或者是增加該軟件的使用范圍、功能或其他有用特性所進行的任何工作。
第二條 授予使用許可權
2-1 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許可方同意授予,被許可方同意接受一個不可轉讓的非獨占的使用許可,準許被授權人員在指定cpu上使用該許可軟件,上述使用僅限于被許可方內部使用和為其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提供信息服務。除上述規定外的任何第三方無權使用該許可軟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任何人無權將該許可軟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他人出售、出租、轉讓權利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轉讓或提供利用。
2-2 本協議書第2條所作的限制適用于將本許可軟件作為其中一部分的任何軟件系統,除非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另外達成了書面協議。
2-3 每個將要使用許可軟件的cpu,都要求分別簽訂使用許可,以作為本協議書的補充。當指定cpu(或根據補充許可而授權的cpu)不能操作或因故不能使用,則被許可方根據本協議書而獲得的指定cpu的使用許可或者根據補充協議而獲得的任何一臺cpu的補充許可均可轉移到一臺備份cpu上,但被許可方必須盡最大努力盡可能迅速地克服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