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二)
5.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應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以保證乙方能夠通過實施甲方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達到合同約定的預期效果
5.2 從乙方試制專利技術產品時起,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直至試制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因乙方原因不能試制出符合該標準的產品除外),并解答乙方在實施專利技術的過程中提出的問題。
5.3 甲方在乙方試制專利技術產品期間,應派出技術人員到乙方現場進行技術指導,所派出的技術人員應符合如下的標準:(如對時間、人數,學歷、經驗等方面的要求)
5.4 甲方在乙方試制專利技術產品期間,應負責培訓乙方的有天技術人員。培訓方案如下:(如時間、地點,方式、目標等)
5.5 乙方應為甲方的技術指導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設備方圓的配合,接受甲方培訓的人員的條件和文化水平,應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具體安排如下:
5.6 乙方應為進行技術指導的甲方人員提供食宿,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式
6.1 乙方實施甲方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試制產品完成后,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對該產品進行驗收。
6.2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實施甲方許可使用的專利技術試制完成的產品應符合如下技術指標和參數:(明確驗收的標準和依據)
6.3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驗收的方式,可以由雙方委托的技術鑒定部門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也可以約定由乙方單方確認視為通過。但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驗收,驗收的標準均應以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為依據,并且應當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6.4 甲乙雙方可以約定驗收所需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或者甲方承擔,也可以約定由雙方共同承擔。由雙方共同承擔的,應明確約定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視為由乙方承擔。
6.5 產品驗收不合格時,雙方應委派技術人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并依本合同約定確定雙方的責任。
6.6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試制出合同產品,甲方應協助乙方再次進行試制;如仍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試制出合同產品,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入門費。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試制合同產品失敗,甲方應查明原因,繼續協助乙方試制合同產品,仍不能試制成功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入門費,并視具體情況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6.7 驗收不合格,若原因在于甲方,甲方應提出技術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擔相應費用;若原因在于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提出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費用計算方法由雙方另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