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諾士煙草國際商標許可證合同
4.02 受證方在中國推銷許證牌號而作出的推銷計劃應經受證方董事會批準,計劃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項目;許證牌號的廣告宣傳費用金額,為此目的而使用的廣告媒介,廣告稿件的設計和文字,以及受證方采用與許證牌號有關的廣告公司等,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間,均要在許證方的指導和預先征得許證方書面同意下進行。許證方應盡可能協助以使受證方對以上各項目都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和規定。
4.03 受證方將保持向許證方反映在中國國內有關許證牌號銷售的市場情況。
第五條 制造,質量控制和監督
5.01 許證方應把受證方將制造的每種許證牌號的確定的標準和規格通知受證方。此種標準和規格應與每種許證牌號所有的配方和制造中任何方面有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點;煙草的混合,香型,含水量,圓周,長度,重量,過濾咀,濾咀紙和卷煙紙。
5.02 在任何許證牌號開始商業性投產,銷售和分發之前,受證方應向許證方提交足夠數量的受證方將推銷的卷煙樣品,以及(或者包括)容器,包裝,紙盒,包裝紙等,使許證方確定受證方是否能夠符合并保持許證方對每種許證牌號確定的標準和規格,及取得許證方的批準,并向受證方頒發有關某種許證牌號的授權書。受證方未收到授權書之前不應作商業性制造此種許證牌號,但是受證方提供的上述各項能明確得到許證方的滿意并能符合及保持許證方的標準和規格之后,許證方不應無理以其它理由拒發上述的授權書。
5.03 有關某種許證牌號的授權書頒發之后,未得到許證方的預先書面批準,受證方不應對該許證牌號作任何改動
5.04 受證方應在許證方可能不定時或每隔一段時間按照許證方指定的生產階段及合理數量,將所制造的許證牌號和其組成材料的代表性樣品交付許證方以供試驗。樣品費用由受證方負擔。試驗及檢測費用由許證方負擔。受證方應允許許證方在任何合理時候檢查受證方的設施,觀察受證方的生產過程,取得上述有關的樣品。
5.05 如在任何時候許證方發現任何樣品不符合所定的許證牌號的質量標準和規格,許證方應將此種情況通知受證方,受證方應停止制造或公開發售該許證牌號。此后,在未取得許證方的事先書面批準前,受證方不應制造或公開發售該許證牌號。
5.06 每種許證牌號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適用法律和規定進行制造,包裝,貼標簽,出售和分發。許證方對任何樣品的批準只限于有關許證牌號的質量標準和規格。
5.07 許證方同意向受證方出售受證方將用于制造許證牌號的組成材料。受證方沒有義務須向許證方購買該組成材料,但是,向許證方之外的來源購買的組成材料,應符合許證方所確定的許證牌號的標準及規格及本合同第4.01與5.02和主合同第十三條的條款和條件。在此種情況下,受證方應向許證方提交建議向其他來源購買的組成材料樣品,并在使用之前取得許證方的書面批準,如若該等組成材料符合5.02條并達到確定的標準及規格,許證方不應無理不予批準。由許證方供應的組成材料,受證方應只用于制造許證產品,除非用于制造有許證商標的卷煙,不應將其售予或付運給其他人。
5.08 受證方應按照許證方給受證方的總經理在本合同范圍內的書面通知生產許證牌號卷煙。所有工作均應有最高質量并且符合最好的制造和貿易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