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諾士煙草國際商標許可證合同
第七條 附加義務
7.01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本合同簽署日期以后,如發生雙方都無力控制和未曾預見到,或雖然預見到但是無法避免的事件,而此種事件妨礙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規定它應負的義務,則任何一方均不應由于此種事件引起的任何不履行本合同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
7.02 如果發生任何受證方根據本合同生產的香煙出現缺陷,或者受證方制造,貼標簽,銷售,分發或刊登廣告宣傳任何許證牌號而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法律和規定的其他原因,引起任何索賠或訴訟,而產生任何責任,損失,損壞或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受證方將負責賠償并使許證方不受損害。許證方應將任何此種索賠或訴訟的通知給予受證方,受證方應有權通過自己選擇的法律顧問對此索賠或訴訟進行答辯。
第八條 合同的期滿和終止
8.01 本合同從生效日期起開始生效,直至主合同終止為止,屆時本合同也同時終止。
8.02 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受證方的所有權利應停止,受證方隨之不再使用下列各項:
。╝)任何許證商標(除本合同另有規定之外),(應銷毀任何印有許證商標的組成材料),而印有許證商標的成品則與許證方另行商討決定處理方法;
。╞)與許證商標相似的任何商標;
。╟)與許證牌號使用的相類似的任何設計,容器,包裝,紙盒,包裝紙和廣告;
。╠)任何技術資料。
8.03 本合同終止或期滿時,受證方應有權使用任何沒有印上任何許證商標的此類組成材料,但是受證方使用從許證方購買的煙草時必須與從其他來源購買的煙草混合使用。
8.04 無論本合同期滿或因其他原因終止,受證方和許證方均
。╝)不應解除在合同期滿或終止之前應有的任何責任;
。╞)對本合同已明確規定合同期滿或中止后,仍應承擔責任的條款,受證方與許證方應繼續受此條款約束。
第九條 一般規定
9.01 受證方不得將本合同,包括本合同所規定的它的任何權利,加以全部或部分轉移或轉讓。
9.02 (a)如果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雙方之間發生爭執,雙方首先應盡力通過友好討論來解決這些爭議。如果在六十(60)天內不能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爭議和令雙方滿意,則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屬下的仲裁院根據該院的仲裁規則來仲裁該爭議,但是有如下規定。
。á。┤魏未朔N仲裁的一切程序均應同時使用華語和英語進行,并應同時使用中文和英文編寫此種訴訟的每種抄本。
。áⅲ⿷腥3)名中裁員,他們均應能操流利英語,但其中有一(1)名應操流利華語。
。╞)一切仲裁裁決都應為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同意接受仲裁裁決的約束并應采取相應的行動。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應由敗訴方負擔。
(d)在根據本條規定進行仲裁訴訟時,本合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支配和據以進行解釋。
。╡)任何仲裁裁決均可由對受裁決方行使司法權的或在受裁決方擁有資產地區內行使司法權的任何法院來加以實施。
(f)在雙方根據本合同或為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仲裁訴訟及為實施任何仲裁訴訟的裁決而進行的任何起訴,各方明確放棄以主權國家豁免權作為辯護,明確放棄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的機構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為基礎的任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