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景山
土地乃生民之本。我們從“民以食為天”“江山社稷”的俗語中,可以體味到中國古人對土地的重視。我國政府歷來重視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采取多項有力措施,取得顯著成效。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用地被國家征用,農民利益得不到滿足,引發了農民上訪,甚至發生對抗事件。可見,保護土地具有極端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它是關系到農民、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根本命脈。
首先,土地是農民生活的命脈。它既是農民的生產資料,更是他們的生存依托。征地是發展的需求。工業化、城市化的歷史進程,只能加快,不能停滯。但現在的問題是:不少地方不執行國家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征地后給予農民的補償過低,并存在拖欠補償費問題。少地農民在傳統農區基本沒有生產經營活動,征地導致其生活水平下降的現象已相當普遍。失地農民“務農無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他們生存狀況受到嚴重的威脅。我們黨提出“以人為本”,注重保護弱勢群體,尤其是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基于此,我們要格外重視保護維系農民生計的耕地和妥善解決失地農民的合理補償和生活保障問題。
其次,土地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命脈。農村的土地,法律的相關條文中寫得明明白白: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然而,這“所有”的權益在現實的土地流轉、征用中,都很難得到明確的宣示和充分的實現。土地出讓的收益,更多地因征地壟斷而沉淀為政府的財政收入,因暗箱操作而轉化為商家的投資暴利,因村委會賤賣土地而轉化為“村官”的“回扣”。在一場場的“征地風波”、一次次的“失地之痛”中,我們看到了資本的欲望和強勢,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作為在政績導向、發展導向、利益導向中的扭曲和錯位,看到了失地農民的失落和無奈。有些村民不甘于失落和無奈,產生不滿和憤怒,并把這種憤怒情緒轉化為行動,引發眾多的“風波”和群體性事件。這種由征地而引發的不同利益群體沖突的事件,直接威脅著社會的穩定,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可見,耕地乃是社會和諧穩定命脈之所在,必須慎重對待。
再次,土地是農業發展和國家發展的命脈。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土地的人均占有量較低。有些地方沒有重視這一點,破壞土地資源環境、浪費土地的現象相當突出。如:農田質量不高;城郊耕地被占用面積過大,造成耕地荒廢;建筑行業占地多,利用率低;現有工業化基地占地存在問題;大量的荒灘、廢棄磚瓦窯存在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利于土地的可持續開發利用,阻礙農業和整個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可見,土地是農業和國家發展之命脈所在。
既然土地問題是農民、社會和國家之命脈,那么我們如何來保護好這一命脈呢?
其一,政府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大土地違法查處力度,確保土地用途管制落到實處。為此,國土資源部將采取綜合措施,重點查處下列案件:違反規劃合同占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占用土地的;在征地過程中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地方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公然違法占地的。
其二,把土地轉讓市場區分為兩大類,即土地出讓市場和轉讓市場,以便農民得到應有補償。允許和支持農村集體土地在政策調控前提下,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直接進入市場,允許和鼓勵農民以租賃、參股等辦法參與土地收益的二次分配,獲得長遠穩定的投資報償。
其三,對于被征地的農民,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給予補償費用后,仍達不到原有生活水平的,政府給予補貼。
其四,對有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應著眼于促進其就業。在實現就業的基礎上,以企業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解決其養老、醫療等方面的保障問題,符合條件的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
其五,對無勞動能力的失地農民,若領取土地補償費用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可以優先考慮將其轉為城鎮戶口,并按規定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未轉入城市戶口的,符合條件的可按當地有關規定,享受農村特困戶救助和農村醫療救助,還可在自愿的基礎上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其六,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考慮在整合養老保險、失業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礎上,為失地農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通過失地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適當補助的方式,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農民失地后逐月向其發放基本生活費,保障其生活。
綜上所述,土地是農民、社會和國家利益的根本命脈所在,不可小視。尤其在當前的社會轉型期,我們要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反對非法圈占土地,保護耕地,維護農民、社會和國家的根本利益,為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