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確保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質量,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信譽和應考人員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舉辦考試,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的違紀、作弊行為人包括應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及與違紀、作弊行為有關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對違紀、作弊行為人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罰得當。
第四條 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依照本規則對違紀、作弊行為人進行處罰。
第五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為違紀:
(一)將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具備文字儲存和音響功能的計算器、商務通、電子筆、各種通訊工具等夾帶至考場座位;
(二)在答題卷密封線外書寫自己的姓名或準考證號以及做其他與答題無關的標記;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內仍未在答題卡和答題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及準考證號,或未在答題卡規定位置粘貼條形碼。
第六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為嚴重違紀:
(一)有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為,經監考人員警告后仍不改正;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在答題卡和答題卷規定的位置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及準考證號或未在答題卡規定位置粘貼條形碼,經監考人員警告后仍不填寫(填涂)及粘貼。
第七條 考試之前、之后在考試場所有違反考試場所有關規章制度行為且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應考人員,應作為嚴重違紀處理。
第八條 應考人員在考試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作弊:
(一)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其他資料;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
(三)互相交換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
(四)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或讓他人抄襲答案;
(五)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六)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秩序。
第九條 在考試試卷評閱期間由評閱人員發現的異常答卷,經專家鑒定為互相抄襲的,按作弊處理。
第十條 凡有本規則第五條所列行為的人員,應當警告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凡有本規則第六條所列行為的人員,應停止當事人繼續參加考試,并取消當事人該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凡有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一款所列行為的人員,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并處取消以后四年內參加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的資格;凡有第八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行為的人員,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及成績,并處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行業組織的各類考試的處罰。
對有本規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人員,除按前款規定進行處罰外,將向其所在工作單位通報,并在有關媒體公告;還可提請行業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