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確保考試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和《2001年度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級執業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全國考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貫徹、實施全國考委會的決定,組織領導本地區的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的相關考務工作;各地方考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在地方考委會的領導和全國考辦的指導下,按照統一部署,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務工作。
第二章 試卷的運送及保管
第四條 全國考辦統一印制試卷(包括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分科密封包裝(答題卡另行封裝)。包裝袋分25份卷標準裝袋和5份卷備用裝袋兩種。
第五條 試卷的發送、回收交接程序及要求:
(一)試卷由全國考辦指派專車,由武警于開考前一周護送至各考區試卷庫。
(二)各考區應于每科開考前1小時將該科試卷直接送達各考點。
(三)每科考試結束后,各考點應立即將試卷送至其所在考區試卷庫;各考區所在地方考辦應于全部考試結束后2天之內,將試卷送往全國考辦指定的試卷集中評閱地。
(四)運送試卷要指派專人(至少兩人)、專車(送往集中試卷評閱地可采用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途中要做到人不離卷,無關人員不得乘坐運送試卷的專車,切實做到保密安全,并防止整個運送途中試卷被污物污染。
(五)交接試卷要嚴格履行簽收手續,認真填寫交接單。
第六條 各考區必須建立試卷庫。試卷庫要采取防火、防水、防盜等安全措施。存放試卷的卷柜鎖閉后,要加封蓋有本考區地方考委會印章的密封條,由專人看管,確保試卷存放的安全。
試卷入庫、出庫,必須建立登記制度,并有本考區地方考委會兩名以上成員或由地方考委會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監督。
第七條 試卷啟用前、答題卷和答題卡密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八條 試卷運送、保管過程中如發生泄密及其他意外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擴散;并迅速查明原因,及時報本考區地方考委會及全國考委會請求處理。
第三章 考試實施
第九條 考試采取閉卷、筆試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同一時間內舉行。
第十條 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在某考區某科目開考時間必須推遲的,由該考區地方考委會上報全國考委會批準。推遲考試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推遲考試時間超過30分鐘的,由全國考委會決定取消該考區該科目的考試,啟用備用試卷考試的時間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考區、考點、考場設置及要求:
(一)全國考委會根據考試報名情況,本著"就近、集中"的原則,選擇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設若干考區,考區下設若干考點,每一考點內設若干考場。
(二)考點應設置考務辦公室,作為考試期間收發試卷及處理考試事務的場所。
(三)考場應安全、安靜、光線充足。考場內除考試必備物品外,不得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或字跡。
(四)每一考場安排報考人員一般不超過25人,報考人員的座位應隨機排位,座位之間必須保持適當距離。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配備要求:
(一)每一考區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兩人(以下簡稱考區負責人),由地方考委會委派。考區負責人負責本考區各考點、考場的考試組織工作。
(二)每一考點設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兩人(以下簡稱考點負責人),其職責為:
1.主持本考點的考試,全面負責本考點的考務工作;
2.培訓本考點監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3.組織實施考場的布置和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4.接收、保管試卷,向各考場分發、驗收試卷;
5.監督考試紀律執行情況,處理本考點考試期間發生的重大問題。
(三)監考人員由考區負責人和考點負責人共同認定。
1.每個考場應至少配備兩名監考人員。
2.各考點應配備若干考場外流動監考人員,負責考試期間考場內監考人員移交的需要在考場外處理的事項。
3.監考人員應當遵守《注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監考人員工作規則》(四)各考點根據需要配備保衛、醫務等服務人員,做好維護考點考試秩序及為應考人員服務等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