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PA發布《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適用指導》
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適用指導
中國執業藥師協會
2007年3月1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便于貫徹實施《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規范執業藥師的執業行為,特制定《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適用指導》(以下簡稱《指導》)。
第二條 本《指導》適用于中國境內的執業藥師,包括依法暫時代為履行執業藥師職責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第三條 執業藥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接受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執業藥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救死扶傷,不辱使命
第四條 執業藥師應當以維護患者和公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為最高行為準則,以自己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良知,盡心盡職盡責為患者及公眾服務。
第五條 執業藥師應當以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為己任,時刻為患者著想,竭盡全力為患者解除病痛。
第六條 在患者和公眾生命安全存在危險的緊急情況下,為了患者及公眾的利益,執業藥師應當提供必要的藥學服務和救助措施。
第七條 執業藥師應當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全面履行自己的職責,為患者及公眾提供高質量的藥品和藥學服務。
第三章 尊重患者,一視同仁
第八條 執業藥師應當按規定著裝,佩戴全國統一的執業藥師徽記和標明其姓名和執業藥師稱謂等內容的胸卡,同時,《執業藥師注冊證》應當懸掛在所執業的藥店或藥房中醒目、易見的地方。 第九條 執業藥師應當言語、舉止文明禮貌,熱心、耐心、平等對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視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第十條 執業藥師應當尊重患者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知曉的患者隱私,不得無故泄漏。 第十一條 在執業過程中,除非確有正當合法的理由,執業藥師不得拒絕為患者調配處方、提供藥品或藥學服務。
第十二條 執業藥師應當滿足患者的用藥咨詢需求,提供專業、真實、準確、全面的藥學信息,不得在藥學專業服務的項目、內容、費用等方面欺騙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