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2003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中規定:“考試內容以本大綱為準。需要納入考試內容范圍的修改后的或新頒布施行的藥事管理法規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管理機構決定”的原則,我局結合國家修訂與頒布藥事管理法規的情況,在充分征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對2003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部分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修訂2003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第一部分藥品管理的部分內容,包括藥事與藥事管理、藥品、藥品監督管理、藥品管理、執業藥師管理、醫療保險用藥與定點藥店管理。
二、更新2003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第二部分藥事管理法規中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醫療器械說明書管理規定》為《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7號)、《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4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0號)。
三、刪除2003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第二部分藥事管理法規中的《戒毒藥品管理辦法》。
四、新增《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6號)和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04]269號)。
現行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調整內容的具體要求見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調整內容的具體要求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
調整內容的具體要求
第一部分 藥品管理
一、藥事與藥事管理
熟悉我國藥事管理的目的、意義和主要內容。
熟悉我國藥事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及其職能。
二、藥品
掌握藥品質量、國家藥品標準的概念。
熟悉藥品的概念和藥品的特殊性。
了解藥品分類形式。
三、藥品監督管理
掌握藥品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熟悉我國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組織機構及其職能。
熟悉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體系。
了解藥品監督管理的目的與意義。
四、藥品管理
4、處方藥管理
掌握處方藥的定義。
掌握處方藥的管理原則和特點。
5、非處方藥管理
掌握非處方藥的定義、分類。
掌握非處方藥的管理原則和特點。
掌握甲類、乙類非處方藥管理的區別。
熟悉非處方藥遴選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6、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掌握藥品不良反應的概念。
了解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目的與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