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急件)
國食藥監人[2003]2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關于改革和加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藥監人[2003]97號)要求,我局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0年8月印發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33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管理細則
2.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授予細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人事部和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國家關于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目的是使執業藥師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費者為中心,開展藥學服務;不斷提高依法執業能力和業務水平,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
第三條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對象是針對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知識與技能,并分為必修、選修和自修三類。
第四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執業藥師的義務和權利。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每年須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并完成規定的學分。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鼓勵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現有藥學教育資源的作用,為執業藥師提供更多的選擇范圍和便利條件。
執業藥師施教機構(以下簡稱施教機構)應遵循有效、經濟、方便的原則,圍繞提高執業藥師的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適應藥學服務的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實施繼續教育,倡導開展網絡教育。
執業藥師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主選擇繼續教育內容、形式和地點。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審定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和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推薦培訓教材;
(三)負責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人員和師資的業務培訓,組織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國際和國內學術研究與交流;
(四)指導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統一規劃、統籌管理;
(二)制定本轄區施教機構資格認定管理細則,負責施教機構的資質認定,并將認定的施教機構名單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三)指導和檢查本轄區施教機構實施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并負責對培訓質量進行評估;
(四)確定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選修內容遴選確認單位,并監督其工作;
(五)制定本轄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自修內容學分登記管理辦法;
(六)及時報送本轄區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組織實施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技術業務工作。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指導大綱;
(二)組織專家按大綱要求評估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根據需要編寫有關培訓教材;
(三)遴選、確認和公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年度必修內容和面向全國的選修內容;
(四)利用有效、經濟、方便的遠程教育手段組織實施部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必修、選修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