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策劃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著誠信互利的原則,就廣告代理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廣告業務,代理辦法執行《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廣告代理實施辦法》(后簡稱 "辦法")規定。
二、 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廣告法》以及相關政策法規,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于第三方。
三、 乙方不得損害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的信譽,不允許用弄虛作假等不法手段欺騙客戶牟取暴利。乙方與客戶發生的經濟糾紛與甲方無關。如乙方出現上述行為,甲方有權取消其代理資格,并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四、 甲乙雙方簽定的廣告合同,乙方按合作協議扣除代理費后,須將播出款項轉付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五、 乙方所代理的廣告,按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正在執行的廣告收費標準執行。
六、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把廣告要求和廣告資料提前發送到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 ,廣告發布后甲方提供廣告樣張給乙方,具體事宜按《 上海兆妍廣告策劃有限公司廣告 投放說明》辦法處理。
七、 合同付款說明:
1、 遵守先付款后發布的原則。
2、 的確無法做到發布前付款,須在廣告發布前支付30%的發布費,余款須在廣告發布5個工作日內付清。
3、 違反以上款項,視為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其廣告播出。逾期1天,追繳拖欠款5%的滯納金。
八、 如遇特殊情況廣告不能按時播出,甲乙雙方需及時協商解決。
九、 在合同的落實和執行中,有關合同和協議條款確需修訂,須經雙方協定。
十、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第九條規定協商處理。
十一、 協議、合同均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條款。
十二、 代理期限為: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
十三、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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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丙方: (以下簡稱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方為深圳羅湖 項目的發展商,(項目占地: m2,建筑面積:約 m2,建 棟 層高,住宅約 個單位)乙方及丙方為專業物業銷售代理商,為促進 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的銷售,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經三方友好協商,甲方特此委托乙方及丙方為項目的銷售策劃代理商,三方訂立以下條款,以資三方共同嚴格遵守。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為本項目在香港及國內提供策劃顧問服務,乙方同時為甲方項目之香港獨家銷售代理;深圳之銷售以丙方與甲方聯合銷售的方式進行。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保留自行直銷本項目任何單位給任何人仕(包括中國大陸、港、澳、臺、國外及中外聯名人仕)的權利。
第二條:乙、丙方的策劃及銷售代理期由簽約日起計至首次展銷廣告推出(初定XX年7月15日)后6個月止,但若首次展銷廣告因乙、丙方原因未能依上述初定日期推出,則甲方保留絕對權利界定本銷售代理協議之屆滿期。代理期限屆滿時,經三方同意后可予以延期。
第三條:乙方及丙方的代理權限
3-1. 乙方及丙方代表甲方負責進行該項目在中國內地及香港的代理銷售業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