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策劃代理合同
6-6、甲方同意乙方在買家簽署認購書時,在不影響客戶購買的情況下,以乙方名義收取買家手續費(一房每單位收手續費港幣2500元,二房或以上每單位收手續費港幣3000元)( 限于以港、澳、臺、國外及中外聯名的身份認購的買家,買家身份以實際登記的身份證作界定);甲方銷售人員銷售時所收取的買家手續費則歸甲方所有,并負責相關責任。若在第一銷售期限(2個月內)不能完成最低銷售指標300戶,甲方有權決定減少乙方收取手續費的金額,乙方不得異議。若在現場收取手續費時,影響客戶購買落定,乙方均不能強求收取手續費;若客戶有特殊原因,經甲方簽字,可退款的客戶,乙方手續費也相應退回于客戶。
6-7、不論因任何原因出現撻定或買家未能完成買賣之情況,甲方無須支付有關之代理費予乙方及丙方。若乙方及丙方已收取了有關之代理費,其亦須在上述撻定或買家未能完成買賣之情況發生后實時退回有關之代理費給甲方。
第七條:在代理協議有效期間,甲方須保證其項目以同一標準的單
位數量在香港及內地以同一價格銷售。
第八條:在項目銷售過程中,甲方同意接受香港買家以信用卡支付臨時認購合約中的訂金,并同意承擔因支付該訂金所發生的銀行手續費用(約為訂金額的1.6%)
第九條:法律責任和合同終止
9-1、甲方須保證其所提供的項目銷售文件和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9-2、乙、丙方在項目推廣銷售活動中,須根據甲方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對客戶作如實的宣傳、報道及解釋。因甲方、乙方或丙方的言行引起的誤導、欺騙、夸大等不實后果,或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條款時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和對方的名譽、經濟蒙受任何損失,均須由違約方依法向對方承擔一切責任及賠償對方一切因此所蒙受之損失。
9-3 在銷售代理期間,因甲方的故意過錯導致乙方、丙方或他人的損失時,應由甲方獨自承擔賠償責任,有關的糾紛訴訟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支付有關費用;因乙方或丙方的故意過錯導致甲方或他人的損失時,由乙方或丙方獨自承擔賠償責任,并負責處理有關的糾紛或訴訟,及支付有關費用。
9-4 在代理協議有效期內,乙、丙方職員在接待客戶和買家時,應熱情服務,禮貌待人;遇有乙、丙方無法解決的爭執應及時通知甲方協調處理。
9-5 在代理期限內,乙、丙方職員在接待客戶完成訂金及交納首期款后,仍需繼續跟進服務。協助甲方通知買家辦理銀行按揭手續,并及時通知買家辦理入伙手續等等。代理期結束后,乙方或丙方對其買家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做好相應的后續服務。
第十條:其他條款
10-1、本協議未盡事宜,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可另行簽訂補充協
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10-2、本協議內容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三方并愿意受香港特
別行政區之非專屬司法管轄。
10-3、因本協議及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應由法院裁決;
10-4、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二份,蓋章及經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10-5、乙方或丙方不得將本協議之任何權益及責任轉讓給任何第三者。
10-6、本協議的內容,甲、乙、丙三方均不能對外泄露。
甲方:
簽署代表:
日期:
乙方:
簽署代表:
日期:
丙方:
簽署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