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
二、在接管情況下,維持有線電視地面服務之正常及日常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經營而倘有之額外費用,概由專營人承擔。
三、導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結束,專營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恢復有線電視地面服務之正常經營,同時,重新占有用于專營之一切財產。
四、如專營人無意或無能力恢復徑營,或恢復經營后依然存在導致接管之因素,批給人可即時以違約為由撤銷合同。
第八條 轉讓及分營
一、本專營不得轉讓。
二、末經批給人事先批準,專營人不可作局部分營,亦不得完成同等效力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檢討
本專營可隨時由簽約雙方協商檢討。
第三節 專營之終止
第十條 終止
一、本專營于下列情況下終止:
專營期告滿;
雙方協議;
贖回;
因違約而撤銷;
因公眾利益而撤銷。
二、上款c、d及e項之專營終止由總督在政府公報刊登有依據批示宣告。
第十一條 贖回
一、批給人可在開始提供專營服務十年后做出贖回,但須提前一年通知專營人。
二、專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給人許可前,不得將用于經營服務之財產轉讓或附加責任。
三、贖回專營時,專營人有權獲得根據第十六條規定計算之賠償。
第十二條 以違約為理由的撒銷
一、當證實有以下可歸賣于專營人的任一事實時,批給人得撤銷本合同:
放棄經營或無故暫停專營;
專營的轉讓;
未經批給人預先許可而分營;
年罰款金額超過擔保金額百分之五十;
破產,債權人協議及協定,或令專營人公司的管理受控于有關債權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未經批給人預先許可而變更公司的宗旨,削減資金或專營人公司變更組織、合并、分割或解散;
不依合同規定徹交應繳的回報。
二、撤銷合同后,擔保金即時撥歸批給人,同時,屬于專營的一切財產及權利無償撥歸批給人。
第十三條 以公眾利益為理由的撤誚
一、為公眾利益而有必要時,不論專營人有無履行任何應承擔約責任,批給人可在尊重專營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下,隨時撤銷專營。
二、按照上款規定宣告之撤銷,專營人有權獲得按照第十六條規定計算之補償。
第十四條 撥歸
一、終止專營時,不論有或無賦予索償權,一切屬于等營之財產及權利,均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撥歸批給人所有。
二、批給之公共電信系統、用作建立制作場所及技術、行政或其他部門之大樓,以及通常由專營人在抱共有線筍鼾也面服務時所使用之設備、用具、器材或其他財產,概視為用于專營之物。
三 、專營人所交出用于專營之系統,必須具備運作功能,而交出之財產則必須有良好保養,以使有線電視地面服務可在維持應有素質下延續,如欠缺上述條件,批給人可扣押用于恢復該等條件之款項,為此,可以對補償金額作適當之動用,如不足應付時,則動用擔保金。
第十五條 融資合同
在撥歸情況下,批給人將取代專營人在設施及設備融資合同內的地位,包括該日仍在建造或安裝當中或在三十六個月前投入運作的設施及設備。
第十六條 由撥歸引起的補償
如發生贖回或以公眾利益為理由撤銷專營之情況,專營人有權以撥歸為理由獲得補償,金額為根據法律及相關的會計技術原則計得的資產凈值加上島近三年平均純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賠償標的年數所得的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