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電視地面服務專營合約
第三十六條 計劃
一、專營人必須履行專營期內的總計劃、為首三年訂定的指導計劃以及首兩年工作計劃,均載于成為本合同組成部份之附件i、ii及ⅲ。
二、總計劃以接續不斷的多侶三年指導計劃來調整,而每侶三年指導計劃均在開始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制訂及知會批給人。
三、首兩年營運后,專營人還須逐年制訂工作計劃,并在上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此給人審批。
第三章 營運基建
第三十七條 系統
為達立電信系統,專營人可以采用視為較有效的技術方法,例如電纜網絡、無線電為絡或其他,但須使用適當證明的尖端科技。
第三十八條 無線電頻率
一、電信當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專營范圍所需的頻率。
二、使用相當于上款所指頻率的無線電波譜,專營人必須繳付相應費用。
第三十九條 互聯赫茲波束
在專營人要求下,電信當局將按適用法例配給遠接制作場所與傳輸中心,連接傳輸中心與傳輸中心,及外景傳送和新聞采訪需用的頻率。
第四十條 地理覆蓋范圍
作為本合同標的的公共電信系統,應覆蓋整個澳門地區,并應跟隨都市和人口的發展。
第四十一條 在樓宇建立的基建
一 、專營人有權在尊重樓宇獨立單位業主、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樓宇安裝為建立系統所需的電信基建,如設備、天線、導管及線纜等。
二、 在列為文物保護的地方或有建筑學價值的樓宇建立上款所述的基建,要取得澳門文化司署的許可。
三、專營人對受到上款所述基建的建立所影響的財產,負責修復。
第四十二條 工程的實施及系統的建立
一、為實現用于批給經營的工程,其設計須由專營人向有關實體申領法律上要求的審批許可或準照,以及繳付所需之費用。
二、專營人建立傳送分系統時,應使用地下導管,但當技術上不可行,經電信當局批準后,得裝設架空電纜或將之固定于樓宇之外墻,建立一傳送系統。
三、在實施任何工程時,專營人須優先采用有效之管道嵌置法,以減少在公共道路開挖壕坑。
四、專營人應向有關實體通知施行任何對用戶及市民大眾造成影響之工事,并指出其性質,施工期。
五、專營人有責任與其他實體和機關協調馬路上工程,尤其是檢查井、導管、天線支架,目的是善用資源,減低成本及減少對公眾及使用者可能帶來之不便。
六、 專營人必須對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設施或樓宇內外之結構因進行系統的工程所造成的損壞,進行修復。
第四十三條 第三者的基建和服務
一、專營人得通過與第三者達成協議,使用屬于第三者的電信基建,例如支架、檢查井、管道及地底電纜。
二、每當證實有必要時,尋營人必須與其他電信經營人及其他地底使用者訂立關于以共用基建的協議。
三、專營人可與有適當資格的其他實體簽約建立基建,但對損壞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四條 技術規格及安全要件
一、有線電視地面服務應使用pal-i系統,并得使用電信當局批準的其他規格。
二、專營人要采用一切措施維護電信系統的不可侵犯性,及確保無線電通信分系統受到保護,做到與其他獲許可的無線電通信服務互不干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