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科科室職責管理標準
4.2.2.1 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4.2.2.1.1 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貨幣資金的收付結算、保管和核算工作。
4.2.2.1.2 每一筆資金收付業務不能自始至終由一個人辦理,即任何一筆資金收付業務的發生和處理,都應做到申請、審批、支付、記帳、復核等分別有專人負責,以起到相互牽制和制約的作用。
4.2.2.1.3 對貨幣資金收入和支出的流程,應嚴格按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辦理。
4.2.2.1.4 貨幣資金收入應即時入帳,現金應及時解繳銀行,貨幣資金支出應有正當的審批手續,貨幣資金應經常或定期進行盤點與核對。
4.2.2.1.5 即時、正確地進行貨幣資金核算,如實反映貨幣資金的收入、支付和結存情況,加強貨幣資金收支憑證的審核,保護貨幣資金的安全。
4.2.2.2 應收及預付款管理制度
4.2.2.2.1 企業應控制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的限額和收回的時間,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催收,避免企業資金被其他單位占用。其預付帳款應視同應收帳款進行管理。
4.2.2.3 存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4.2.2.3.1 財務部門應十分關注存貨的積壓,盡可能地降低存貨、低值易耗品占用資金。
4.2.2.3.2 財務部門應定期與供應部門對存貨、低值易耗品進行清查盤點,作好盤盈、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帳務處理。
4.2.3 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4.2.3.1 企業的固定資產日常管理應由財會部門和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共同負責,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按使用部門歸口,用和管相結合、資金管理與物資管理相結合、權和責相結合。
4.2.3.2 對固定資產應實行設備定號、保管定人、管理定戶和建立保管折的方法進行管理,做到有帳、有卡、有實物。
4.2.3.3 對固定資產的計價、分類、折舊、保管及清理必須按省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4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的管理均應按《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核算管理。
4.2.4 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4.2.4.1 堅持按基建程序辦事的原則,基建投資嚴格按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撥付,按規定項目支用,不得挪用,不得隨意提高建設標準。
4.2.4.2 工程價款的支付必須符合規定、手續齊全,不得以概預算代替實際支
付。
4.2.4.3 電力項目基建財務必須按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同時按省集團公司財經部要求設置"工程項目基建支出臺帳"及設備登記簿等,完整反映各項目建設成本,為編制竣工決算打下良好基礎。
4.2.4.4 電力基建項目在驗收完畢、投入運行的當月,必須將已完工項目的“固定資產暫估入帳通知單”遞交相應生產單位財務,以便生產單位進行會計處理。
4.2.4.5 電力基建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抓緊辦理“工程結算”,財務根據“工程結算批復”調整投資報量,如有節余資金,必須及時清理還貸。已完工項目如有剩余物資及債權債務,原則上要求在編制好竣工決算的同時清理完畢并妥善處理。
4.2.4.6 電力基建工程大中型項目要求在啟動驗收完畢、投入運行后六個月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小型項目要求在啟動驗收完畢、投入運行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竣工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