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如何查取(精選3篇)
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如何查取 篇1
中國銀保監會:已故存款人的存款該這樣查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將會變成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然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存在存款人死亡后,其繼承人遺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賬戶密碼等情況,這個時候繼承人要怎么做才能取出這筆遺產呢?
《通知》發布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開戶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等查詢業務,無需辦理公證機關出具的《存款查詢函》。
《通知》的出臺大大簡化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證遺囑指定繼承人、公證遺囑受益人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等余額的手續,為辦理存款繼承提供了便利。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研究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免公證提取問題,在保證存款安全和繼承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便利。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司法部辦公廳
關于簡化查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保監辦發[20__]107號
各銀保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銀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要求,便利群眾辦理存款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等相關規定,現就簡化查詢已故親屬存款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可表明親屬關系的文件(如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憑已故存款人死亡證明、公證遺囑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單獨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辦理存款查詢業務。
查詢范圍包括存款余額、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發行或管理的非存款類金融資產的余額。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后,應書面告知申請人所查詢余額。
對代銷且無法確定金額的第三方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到相關機構查詢。
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如何查取 篇2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夫妻雙方離婚時,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產生的糾紛;(2)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后因履行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引發訴訟;(3)夫妻雙方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一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引發的糾紛;(4)婚姻關系終止后,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共同財產而引發的糾紛。不論屬于哪種情形,必須滿足“離婚時未涉及”的條件。就協議離婚而言,所訴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在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中沒有涉及、約定不明確或者履行中當事人反悔,均不影響當事人提起權利主張。至于該財產是否真正“未涉及”,或應否受到法律保護,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案件審理中需要查明并解決的問題。就訴訟離婚而言,當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起訴,意味著其所主張的爭議財產在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中未作過處理,應當是一個新的訴訟,否則,基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則,當事人可通過申請再審等民事訴訟程序提出權利請求。
已故存款人的存款如何查取 篇3
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該合同就是證明購房者購買房屋的合法憑證。一份完整的購房合同共有四本:開發商二本,房管部門備案一本,購房者一本。如果購房者要辦理銀行按揭的話,購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銀行質押。開發商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書時,需要將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門才能夠辦理產權證書,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購房者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購房合同,如果丟失了,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時期所采取的補救措施各不相同,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在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只需將剩余的合同作廢,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約二百元左右。
二、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三、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已經辦理銀行按揭后,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第二種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民法典》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
此外,需要提醒購房者的是,在整個購房過程中,合同經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丟失也并不都是發生在購房者身上,有些時候開發商、律師、銀行由于過失也會出現丟失合同的情況。所以在交接合同時一定要求對方出具書面的憑證,以證明自己已經將合同交給對方。否則一旦發現丟失,大家互相推卸責任,最終吃虧的還是購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