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一篇論文的格式
論證是由論點、論據和論證方式等3個環節組成的。關于論點和論據,前面已經討論;這里僅歸納出常用的論證方式,供論文作者根據不同的論證對象合理選用。
常用的論證方證有:
1)舉例。即“擺事實”,用具體事實(包括數據)來證明論點。思維形式是歸納推理。
2) 事理引伸。以人們已知的道理為論據來證明作者的觀點。思維形式是演繹推理。
3)反證。從反面來證明論點,如數學上的反證法。思維形式也是演繹推理。
4)類比。將甲類事物與乙類事物作對比,以乙類事物的正確與否來證明甲類事物的正確與否。思維形式是類比推理。
5)對比。將截然相反的兩種情況進行比較,形成鮮明的對照,從而證實一方面的存在或正確。思維形式也是類比推理。
6)因果互證。通過事理分析,揭示論點與論據之間的因果關系,以此證明論點的正確性。思維形式是歸納推理。
7)歸謬法。先假定某一論點是正確的,然后以此為前提,導出一個顯然是荒謬的結論,從而證明假定的那一論點是錯的。這種方法只適用于駁論。思維形式是演繹反駁推理。
要使論證具有論證性,必須遵守如下一些邏輯規則。
1)論題應當清楚、確切,不應含糊其詞,不應有歧義。做不到這一點,就會犯“論題不清”的邏輯錯誤。 論題是整個論證的靶子,只有把論題清楚、確切地規定出來,論證才可能是有“的”放矢的和有效的;因此,在進行論證時,作者首先必須弄清楚自己的論題是什么,并且盡量用明確的語言把它表述出來。為了避免歧義,在表述論題時,應盡量選用意義明確的詞語,對論題中的關鍵性概念,必要時還應予以界說。總之,論題究竟是什么,對自己,對讀者都應是清楚、明白的。這是使論證有論證性的最起碼的一個條件。
2)論題應當保持同一 。在一個論證中論題只能有1個,并且在整個論證過程中保持不變,即要遵守“同一律”這一邏輯規則。如果在同一個論證過程中任意變換論題,便無法達到論證的目的。做不到這一點,就會犯“偷換論題”的邏輯錯誤。常見的“偷換論題”錯誤是“證明過多”和“證明過少”。“證明過多”指的是,在論證中不去論證論題,而去論證某個比論題斷定較多的判斷。例如,本來應當論證“因數與系數是不同的”,但實際上所論證的卻是“因數和系數都是比例乘數”。 這就是一種“證明過多”的錯誤論證,因為,“因數和系數都是比例乘數”比“因數與系數是不同的”斷定較多,它們雖然都是比例乘數,但概念上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還可能存在別的什么關系,即前一個判斷蘊含后一個判斷,而后一個判斷卻不蘊含前一個判斷。“證明過少”指的是,在論證中不去論證論題,而去論證某個比論題斷定較少的判斷。例如,與上例相反,本來應當論證“因數和系數都是比例乘數”,但實際上所論證的卻是“因數與系數是不同的”。這就是一種“證明過少”的錯誤論證,因為“因數與系數是不同的”比“因數和系數都是比例乘數”斷定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