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機關公文文種淺談
決議決定如何發文?如果決議決定事關全局,需要全社會知曉,面向廣大人民群眾,登報是最好的公布方式。因為這些決議決定具有普適性,屬于普發性文件,一經登報,問題就解決了,如果再去發文,則不僅行文對象很難確定,而且有畫蛇添足之嫌。譬如,人代會作出的各項決議,就是這樣處理的。以此類推,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如果涉及面非常廣,面向全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登報之后也不需要再去發文。如果是就具體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則登報之后可以根據情況再行發文。如省人大常委會批準杭州、寧波法規的決定,接受有關人員辭職的決定,就某方面工作作出的決定,等等。
三、關于審議意見
過去人們對審議意見的性質作用進行過廣泛的探討,但認識很不一致,做法也千差萬別。省八屆、九屆人大常委會期間的審議意見主要根據常委會簡報整理而成,由秘書長簽發,用辦公廳函件送交“一府兩院”辦理。“一府兩院”屆時會有一個類似答復性質的材料即辦理情況過來。這時的審議意見以說理為主、內容比較空洞,很少明確具體措施,也沒有強制性要求,審議意見處理基本上停留在辦事機構之間文來文往。
監督法出臺之后,審議意見有了新的規定,但問題沒有徹底解決好,各地的理解和做法還是沒有一個準則。省十屆人大常委會把“一府兩院”報告分為只聽取不審議、雖聽取又審議但不出審議意見、既聽取又審議而提出審議意見且要求整改落實等三大類型,每年圍繞重點工作提出2到3個審議意見(具體可操作),以常委會文件交辦,標題是關于報告(工作、情況)的審議意見,抬頭是省人民政府或省高級人民法院或省人民檢察院,正文就是審議意見的主體部分,審議意見結尾部分明確整改落實等具體要求,落款是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及時間。審議意見交辦之后,還要進行跟蹤監督,務求取得實效。也就是說,省十屆人大常委會采取的是少而精的策略。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凡是聽取“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都要提出審議意見,因此必須在審議意見處理落實要求方面加以區分。常委會提出的審議意見一般包括會議審議情況、對專項工作總體評價、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要求處理落實等五個方面內容。在實際工作中,會議審議情況、工作總體評價、存在具體問題等方面內容的寫法較為統一和明確,審議意見的主要區別在于所提意見建議和研究處理要求的不同。據此,將審議意見分成如下幾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比較原則,或者主要針對全局工作,則采取原則性審議意見(附會議相關簡報、專題調研報告等),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第二種情形,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既有原則性要求也有具體工作要求,在綜合審議發言、專題調研報告的基礎上形成審議意見稿(附會議相關簡報和專題調研報告),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上述兩種審議意見都以“以上意見建議,請省政府(或省法院、省檢察院)研究處理”結尾,實際上對研究處理情況不作反饋要求。第三種情形,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具體明確,具有比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則審議意見(附會議相關簡報和專題調研報告)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并明確向省人大常委會反饋研究處理情況的時限要求。對于“一府兩院”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根據不同情況,由主任會議確定,有的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在跟蹤督查之后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聽取并審議,有的在聽取和審議的基礎上進行滿意度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