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五)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后、單位名稱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稱和件數。
(六)收、發文單位應寫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簡稱。聯合發文,應將主辦單位排列在前。 (七)文字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
第八條 公文紙一般用16開,在左側裝訂。"通告"等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行文關系。
第九條 對上級單位組織的請示或報告,用單位組織名義發文。
第十條 對某地政府及政府各部、委、局,對某地局及某地局處室的請示或報告, 與不相隸屬單位協商工作等,用行政名義行文。
第十一條 內部行文,可按問題的種類和性質,用分公司或部門名義行文。分公司、各部門不得聯合行文,部門之間不要用發文形式解決一般性的問題。
第十二條 各單位一般不得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的,應當抄報越過的單位。
第十三條 向上級請示的公文,應一文一事,主送一個單位,不要同時抄送下級單位,不要直接送領導者個人(除領導直接交辦外);向下級單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報直接上級單位。
第十四條 按照一級抓一級的管理原則,公司行文原則上只發到各分公司和各部門,不直接發到下屬子公司。
第十五條 發文應根據需要確定主、抄送單位,不得濫發。
□ 公文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 收文處理。一般包括登記、分辦、擬辦、批辦、催辦等程序。
(一)上級發來的文件及注有密級的簡報、電報、資料和平級發來的文件,均由文秘人員統一簽收、開拆、登記、呈閱、分發并按不同類別進行分類處理。其中內容重要的急件,及時呈送領導閱批,如領導出差,立即送辦公室領導處理。
(二)承辦人應根據文件規定的傳閱范圍或領導指示,安排傳閱或辦理。領導人之間不宜直接橫向傳遞,以免積壓或傳失。
(三)凡需辦理的公文,應先送辦公室主任簽批意見,再分送給有關部門辦理或送領導批示后辦理。辦公室主任在簽批公文時,認為無需送領導閱批的一般性公文,可根據公文內容和性質直接批有關部門閱辦。 各單位收到急件時,應在3天內答復并退回文件,一般要辦理的文件,一周內應辦理并退文件,最遲不能超過15天。需要研究而不能馬上處理的,也要先書面或口頭簡要回復。
(四)加強公文檢查催辦工作。文秘人員對有領導批示的公文及本公司發出的文件,要認真督促、催辦,以防積壓或漏辦。各分公司、各部門對上級發出的文件,需要匯報貫徹執行情況的,要及時檢查反饋。
(五)領導參加重要會議帶回的文件,在匯報和傳達后,應將會議文件交文秘人員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發文處理。一般包括擬稿、審稿、簽發、繕印、校對、用印、封發等程序。
(一)草擬公文的要求:
1.要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應盡量與原來的有關政策相銜接,并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