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原則與注意事項
1.黨政機關上下之間相互行指令性、報告性、請示性文種 如某局黨委直接向局屬各公司的行政機構發指示,某縣委向縣直各行政部門發指示性逶知(這些機關、部門的黨組仍然存在),這兩種情況應以向各公司及縣政府和縣直各單位黨組、黨委行文為宜。 再如某縣糧食局以局行政機構的名義向縣委報送工作總結,某一農墾總場以行政機構名義向各分場黨政組織發緊急通知等,這些行文方法也是不妥當的。前一種情況則應改為以糧食局黨委的名義向縣委報送為妥,后一神情況則以改為農墾總場黨政聯合行文為好。
2.上下級行政機關的黨組相互行上行文或下行文,以某一機關黨組的名義向外機關行指令性文種 如:某市人大常委會黨組直接向市政府所屬的行政機構發指示性通知,要求各局、委、辦_秘市屬各企業、事業單位認真宣傳貫徹中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并要求這些單位將宣傳貫徹的情況予以報告,這樣行文是不合適的。因為市人大常委會黨組與市直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并沒有什么直接的隸屬關系,所以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名義就 有關安全生產法規的宣傳貫徹問題提出具體意見上報市委,請求批轉全市各單位的黨組強貫徹執行;或以市人大常委會的名義,直接行文給它的執行機關——市人民政府,縣政府或采取轉發的形式,或采取另行發文的辦法,要求市直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市委會的意見:
3.主次不分、多頭報送 如菜市所屬個區的公安分局,在報送《關于我區當前治安主要情況及今后工作的意見》時,主送機關寫的是“區委、市局”。這不僅在行文上造成黨政不分(因為公安分局用行致部門的名義向上級黨組織行文),而且容易給工作帶來一定麻煩。要么造成區委、市局都批復,要么造成雙方都作出批復而批示的意見恰恰相反的現象。
4.不同級機關聯合行文 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文頭卻是與該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并列行文。市政府與安全生產監督局不是平行單位,后者是前者的下屬局。市政府作為全市的最高行政機關,這樣行文足可以解決問題,而掛上一個管理部門,不但沒有增加市政府的權威性,相反卻有失行文的嚴肅性,顯得多此一舉。
5.平行單位之間使用上、下行文文種 某市教育局向市財政局發送《關于召開我市教育工作會議所需經費的請示》,雙方本是平行單位,按照行文關系的原則,平行單位之間不能寫請示或報告,同樣平行單位之間也不能使用批復。正確的做法是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只能使用“函”(即“申請函”)這個文種。結果市財政局不但安然受之,而且給對方發出《關于同意撥付我市教育工作會議所需經費的批復》。這樣行文顯然不當。
6.上級部門向下級機關行指令性公文 按照行文關系原則,上級機關所屬的主管部門,只能根據本級機關授權或已有規定,答復上級機關向本部門聯系、商洽或申請批準的問題,但無權作指示、下命令。 例如:某市教育局給各區、縣的衛生局、教育局行文,這顯然也是不適當的。市教育局與各區、縣的衛生局沒有工作上的指導關系,這樣行文極易給工作帶來指揮上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