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歧義問題
歧義是指語句有兩歧或多歧意義,可同時形成兩種或多種可能解釋的一種語言現象。比如,“我們要學習文件”這句話,就有三種理解:一是我們打算學習一下文件;一是我們索要供學習的文件;一是我們應當學習一下文件。
對于自然語言而言,歧義本是一種正常現象,難以簡單地說好與不好,更不能一概視為語病,全面禁絕。在一些文體中歧義甚至被作者有意識地加以運用,如在相聲作品中,歧義就常被用來制造包袱。一些日常口語交際、書面交際中使用頻率很高的修辭格,如“雙關”之類,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視作在積極地應用“歧義”。但我們不得不指出的是,在更多的情況下,歧義現象確實有害。這在主要用于事務處理的應用文體中,特別是公文中,其危害的程度尤深。
公文的語言是一種非常講究精確性的語言,因為公文的使用目的就是要使對方接受作者的影響,而且是對對方行為的強制性影響。要使這種影響有效,一個重要的前提條件就是使意思的表達高度精確,每一個詞,特別是每一個句子必須保持意思的唯一性,以避免對方“見仁見智”,按各自的理解而不是作者的意圖去行事。從這樣的意義上,歧義對公文當然就是百分百地有害。能對這一點提供證明的實際例證舉不勝舉。據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戰敗局面早定的日本之所以挨了兩顆原子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之一,就與日本政府針對“波茨坦公告”發表的聲明中存在歧義有一定關聯。日本政府稱自己對“公告”的態度是“默殺”。 “默殺”這個詞在日語中是多解的,可以理解為“不予理睬”,也可以理解為“暫不作評論”,聲明沒有對此作出限定。如此,美國自然可以作第一種理解,也當然可以用“任何戰爭手段”,包括用原子彈了結戰爭。在日常社會生活中,公文中的歧義,同樣不斷給人們帶來麻煩,諸如在保險合同中將保險范圍寫作:“包括家用電器、床具、臥具等各種生活資料”;在政策規范中將懲戒規定寫作:“我們要嚴厲打擊少數犯罪分子”等帶歧義的表述,就經常把公文作者“等”到被動局面中,甚至“等”到自己的利益白白遭受損失的境地;經常使公文作者的真實意圖令人費解,甚至使作者尷尬地被認作“只打擊少數,對多數則……”。
歧義對公文是有害的,是撰寫者所不需要但又往往在無意之中造成的,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公文中的歧義呢?筆者認為,克服歧義的方法并不復雜,有針對性地對句子成份予以調整,創造必要的語言環境等做法都十分有效,困難的和起關鍵作用的是要能發現歧義的存在。為此,我們必須了解歧義的發生規律,對歧義保持警惕。
一般情況下,當公文中出現選詞不當,詞序失當,濫用省略,錯用數量詞,語句中有詞性不明的成份,語句成份間的語法關系不明,語調附加的語義不能被準確讀出,忽略對含義不確定的詞、詞組的有效限定修飾,錯用標點符號,濫用修辭格等現象時,都會形成歧義。
(一)選詞不當,造成對概念的歧解,引起歧義。
與歧義出現有關的選詞不當,主要表現為濫用方言詞、口語詞和土俗俚語,使用不規范的簡稱,誤用褒貶詞語等。
我國的當代公文在文體方面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以現代漢語的書面形式(即白話文)作為標準的符號系統,除極特殊情況外,禁絕使用未列入普通話規范的方言詞、口語詞和通俗俚語。如果我們在撰寫公文時不懂得,或者不尊重這一規律,濫用這些詞語,就經常因此而使公文出現歧義。因為這些詞語不僅應用范圍窄,詞義不為多數人所理解,而且往往與普通話中的規范詞形同義異。如長沙話中的“蚊子”還兼指“蒼蠅”在內;吳、粵方言和客家方言中的“腳”相當于普通話中的“腿”;口語詞中的“咬耳朵”除了有普通話書面詞語中的真真切切地用嘴咬住耳朵的意思之外,還可以表示竊竊私語。如果我們在公文中隨意使用這類詞語,當然難免使閱文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作者的本意就會被一部分人歧解,甚至是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