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歧義問題
(十)濫用修辭格,破壞文體風格的統一,引起歧義。
公文需要修辭,甚至公文更講究修辭,但公文的使用目的決定了這種修辭主要是在更有效地選詞、煉句方面下功夫,可以運用一些修辭格,但必須慎之又慎,不能采用有礙于莊重、準確、直接表意的方式,如夸張、擬人、反語、雙關等,就是使用比喻、借代、對偶、排比、反復、引用等方式時,也必須符合公文文體的特殊要求。背離了上述原則,濫用修辭格,不僅會使表達冗繁,還會因破壞公文文體風格的統一,無限制地擴大了閱文者的聯想范圍而形成歧義。請見下面例句:
你校《關于裝修招待所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不同意你校擬定的裝修方案。其理由主要是目前擬定的裝修標準偏低。請參照國際五星級飯店總統套間的裝修標準對這一方案作出修訂后再行請示。
這是在公文中濫用修辭格引起歧義最極端的一例。文件對一個縣處級招待所準備超標準裝修的問題,沒有正面批評,而是用了一個“反語”的修辭格,通過旁敲側擊、諷喻等間接表達了作者的意思。如此表達不僅破壞了公文所特別需要的鄭重嚴肅的色彩,而且給閱文者以過寬的聯想余地,使其或者真的不明所以,或者可以借此故意曲解。規范的公文文體是不允許間接表意的,因此如果對方將上述例文視為一份“規范”的、直接表意的公文,從正面去理解其含義,當然看不出,至少可以說看不出文中有什么批評之意。由此可見,這種歧義的危害性很大,而且它往往成為“曲解”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