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談判(通用12篇)
法律談判 篇1
(一) “法律體檢”(即法律風險普查及評估)
經公司決策層同意,提出法律風險普查及評估方案,向各相關部門及負責人了解情況,提交普查報告及評估報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向公司決策層出具法律意見書;
(二) 針對公司在經濟合同管理、勞動人事制度管理等方面法律事務的實際需要,以及公司今后發展對資本運作、知識產權戰略相關法律事務的需要,顧問律師將和公司人員一起重點做好以下法律服務工作:
1、參與起草、審核公司規定制度,協助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⑴ 實現管理權限合法科學、管理內容合法、管理手段合法。
⑵ 制度既要符合國家經濟體制的大環境及政策導向,又要與公司內部實際情況相符,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企業經營發展需要。
⑶ 各項制度在內容上避免相互沖突或遺漏,在批準和發布程序上保持統一性和合法有效,建立科學高效的授權體系。
2、起草、審查各類經濟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購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特許經營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⑴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從合同會簽審批的流程、簽訂權限的授予到格式文本的制作、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合同登記、借閱復議、歸檔與臺賬管理、合同履行監督 與統計報表等都作出科學的設計和詳細的規定,保障和促進各項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控制合同風險。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抽查。
⑵ 根據具體經營業務需要,起草或填制重要合同文本,審查合同條款,排除法律障礙,最大限度的反映公司的經營意志,降低和避免法律風險、保障公司利益。
⑶ 及時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爭議,做好合同解釋工作,跟進和完善合同變更、補充或解除手續。
3、公司的勞動合同、勞資關系管理
⑴ 公司各類勞動合同文本的制作,勞動關系分類協調,協助人力資源部門及時做好勞動合同續訂和解聘的相關法律工作。
⑵ 起草、制訂員工競業限制協議、培訓協議和商業秘密保護協議以及相關內部規章制度。
⑶ 協助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部門做好相關人員的調任審計工作,修改和完善入職、離職手續。
⑷ 協調各類勞動爭議,及時解決勞動爭議,根據專項委托處理各類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事務,指導公司對員工工傷、意外事故進行處理,對公司裁員進行合規指導。
⑸ 及時提供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信息,會同人力資源部培訓員工,進行法治教育和法律知識講授。
4、參與公司重大經濟項目的談判,協助關鍵性文件的談判和起草、審核、提出修改意見和風險提示。
5、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結合公司經營實際,及時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動態法律咨詢服務
⑴ 確保決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避免決策的法律風險;
⑵ 促使公司在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最大化;
⑶ 論證決策在法律上的最佳方案,有利于決策目標的實現;
⑷ 從法律上為公司在經濟活動中應當獲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護措施;
為此,根據公司要求,我們可參加公司決策會議,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協助起草、修改、審核有關公司決策的重要文件,必要時主動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6、配合公司的經營進展,提供資本運作相關的法律服務。
根據公司專項委托,做好公司收購、兼并、上市、招投標、項目融資、資產重組等專項法律事務。
7、公司商標、專利、著作權、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管理
熟悉運用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的特點,為公司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動態的保護和依法管理策略。指導公司商業秘密管理工作。
8、協助公司行政部門做好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與管理
9、其他為完成公司法律事務所必需的法律事務工作
10、根據公司專項委托,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代理公司解決專項法律糾紛,必要時提起訴訟或仲裁程序。對于已被起訴的訴訟案件,根據公司專項委托應訴。
另外,本所將根據公司經營與發展需要,向公司隨時提供最新法規和政策咨詢,為公司合規經營提供幫助。
法律談判 篇2
法律談判作為解決合同糾紛的的方式之一,它在解決合同糾紛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國只有5%左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最終通過訴訟方式得以解決,其余95%都是通過非訴方式解決的。我認為這里所說的法律談判主要就是指的通過法律的手段對相關有爭議的焦點進行細致的溝通和商談,由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運用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對各種可能的后果進行分析,并運用談判技巧進行洽談的過程。
在法律談判過程中,首先,明確的是確定好自己的談判目標。談判目標是律師在談判前和談判過程中根據其所了解的影響談判的因素和當事人的要求,經過分析評估后,所追求的談判結果。談判目標是確定談判過程的核心內容,談判的其他內容都是圍繞著談判目標進行的,只有先明確談判目標,談判工作才能更好的開展和進行。在談判過程中,最主要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合作型方式,另一種是競爭型方式。合作型方式主要是指參與談判的律師,在談判過程中,應該更多的根據客觀情況,從實際出發,擺事實講道理,甚至在談判過程中做一些妥協或者讓步。競爭型方式不同于合作型方式,其主要是指參與談判的律師僅僅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咄咄逼人的語氣,威脅的手段,試圖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往往只無限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忽略甚至損害相對方的利益。這種方式主要發生在針對性較強的,利益分歧較大的,爭議比較激烈的場合。
在合同糾紛中,談判同樣要注重技巧,注意恰當的選擇談判的方式,如果用錯了談判技巧,那整個談判過程可能會很難進行,甚至會陷入僵局或者癱瘓的狀態,最終很難維護談判雙方的利益。但是,如果選擇了合適的談判方式,那么談判將會達到事半功倍甚至是意想不到的效果。不管我們在談判中是選擇合作型的談判方式,還是選擇競爭型的談判方式,其最終的目的都是達到預訂的談判目標。在談判過程中,有時候只用一種談判方式,有時候兼用多種談判方式。我認為,可以選擇一種作為主要的談判方式,然后兼用其他多種談判方式并存的形式進行談判,這樣有利于把握談判的度,使得談判保持穩中求進的態勢,從談判雙方的目的和利益出發,本著實事求是與互諒互讓的態度,在溝通中了解,在競爭中協作,堅持平等互利,適當讓步,力求把對方的利益考慮進去,堅持不損害彼此的利益或者盡量避免損害雙方的利益,讓彼此都處在一個平等的地位進行談判,最終達到令彼此都滿意的談判結果,也保證了雙方的利益需求。
法律談判在合同糾紛中是占據重要地位的。選擇法律談判代替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來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肯定是有其充分的理由和優勢的。主要是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談判能夠提高辦事效率,盡快達到案結事了。如果當事人選擇訴訟或者仲裁是需要經過很多復雜的取證階段,訴訟或者仲裁需要的其他必不可少的程序。不僅增加了時間負擔,還會增加財務負擔。這樣會嚴重影響甚至耽誤雙方當事人合同的履行,不利于交易的達成。然而如果選擇法律談判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則相對方便得多,不需要艱難的取證和繁瑣的程序。這樣就會節省很多時間、財力、物力、人力。最關鍵的是談判主要是基于雙方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的,從而可以能盡快提高辦事效率,解決糾紛,使得雙方達成合意,從而能有效地履行合同。第二,談判能夠避免矛盾的激化。如果選擇談判的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問題,說明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帶有誠意來解決糾紛的,那么談判應該是在一個相對訴訟或者仲裁來說比較輕松的、相對平和的環境中進行的。在這樣的環境中解決問題往往就不會使彼此的矛盾更激化,雙方更容易接受談判結果,有效避免矛盾公開化和損害各自的形象。彼此都還有機會進行進一步的經濟往來。如果選擇訴訟一般是雙方當事人達到了彼此不能容忍和調和的地步,從而不利于以后的經濟交流,合作與發展。因此,談判在解決合同糾紛中起著不可忽略,同時也在經濟發展中具有是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第三,使用談判來解決合同糾紛,能避免敗訴的風險。如果選擇訴訟解決糾紛,那么一方必定需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為了避免風險,雙方當事人都希望能通過選擇談判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最后能達到以最小的損失來爭取最大的利益的效果。
在合同糾紛中,一旦選擇了談判的方式來解決問題,那么作為談判者,應該具有良好的個人素質、嫻熟的法律談判技巧以及豐富的知識儲備。談判過程應該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法律談判者應該明確談判目標,穩中求進。談判目標是談判的靈魂,法律談判者在談判過程中就應該時刻圍繞談判目標進行,不能偏離談判目標。在談判過程中,有層次的提出自己的訴求,采取由易到難的技巧,留給對方充裕的接受訴求的時間。避免咄咄逼人的方式,使得對方難以接受所提出的訴求。也不能有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的心態達到談判目的。我們應該堅持步步為營、穩扎穩打的原則,逐步實現談判目標。其次,談判者應該嚴格把握談判妥協的程度,不輕易亮出談判底牌。在明確談判目標之后,就應該清晰自己在談判過程中,可以讓步的幅度,當然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無止境地滿足對方的需求,而忽略自身的利益。在談判中,應該以和為貴,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形成一種融洽的談判氛圍。談判者在融洽的談判氛圍中,更能夠到達雙方利益訴求,達到雙贏的效果。另外,如果還不到談判的最后階段,就不能輕易的亮出談判的底牌。因為一旦輕易地亮出了談判底牌,就容易被對方牽著鼻子走,輕易暴露自己的談判目標,從而使得自己處于被動的地位。不利于達到預期的談判目標。最后,談判者應該注重所選擇的談判技巧,可以盡量選擇合作型和競爭型相結合的策略。這樣做到軟硬兼施,松弛有度,使得談判能更有效的順利地進行,最終達到談判目標。根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矛盾解決方法來看,我們當然不能以不變應萬變。因此不得不在談判過程中,根據發生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策略。合作型的談判策略主要體現在比較緩和的局面,談判者應該從客觀實踐情況出發,而不僅僅單純考慮自身利益,適當站在對方角度考慮對方利益,在談判中更多運用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妥協,從而達到雙贏的效果。而競爭型談判策略主要表現為談判者用針對性的激烈的語言甚至威脅、暴力的手段進行談判,具有極強的對抗性。因此,作為談判者,在談判過程中,當然不能單一地選擇某一種談判方式,僅僅選擇合作型方式,可能會造成一味地遷就對方,讓對方得寸進尺,不利于保護自身利益。而只選擇競爭型方式,就會導致談判顯然緊張的氛圍中,一味的對抗使得對方產生抵觸情緒,這樣也不利于談判的順利進行,達不到談判雙贏的目的。
利益沖突和矛盾伴隨著現代經濟高速發展而產生,如何緩解矛盾,高效地、快速地解決糾紛,促進雙方的合作是當今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的價值追求。法律談判所特有的高效、快捷、節約司法成本等優勢在解決合同糾紛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法律談判 篇3
一次談判通常并非只用一種談判策略,而是會運用到多種談判策略,不同的議題和不同的談判階段,都會導致談判者對策略作不同選擇。
很多情況下,談判雙方往往喜歡以進攻型策略作為開局。但是,如果雙方在開局使用的都是進攻型策略,當談判進入到中場階段時,進攻的力量隨即便會開始衰減,相對較為容易達成共識的問題已基本解決,雙方都不愿再向對方的進攻作妥協,這時談判僵局就會出現。但只要雙方還沒有離開談判桌,就說明雙方都還沒有放棄達成協議的努力,重新考慮轉換談判策略就成了雙方或其中一方的必然選擇,并且,策略改變后重新提出的談判方案,一定會比之前的方案更現實,更容易為對方所接受。通過策略轉換去打破談判僵局,有時需要使用一些小技巧幫助自己完成這種策略轉化,比如,暫時擱置爭議較大的問題、更換談判者、制造一些緩解緊張氣氛的行為等等,都是常用的策略轉換技巧。
解決問題型策略通常會在談判中場或終局時使用,在開局階段由于雙方交換的信息量不夠,尚不具備使用解決問題型策略的條件,只有當雙方都比較深入地了解了各自需求,并探查到了共贏機會,擴展了談判空間,甚至在談判已陷入僵局之后,才有可能將之前使用的進攻型策略或協作型策略轉換為解決問題型策略。
事實上,上面說的各個談判階段在實踐中并不是那么好劃分,而關于談判階段的區分,我會在后面的技巧中一一詳述,在這里只需要請大家記住,弄清談判階段,不同談判階段會有不同策略,是你在選擇談判策略時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律談判 篇4
法律談判
(1)法律談判就是一個將法律培訓、法律技能和人際交往的能力融合在一起并最終達到預期目的的一個過程。
(2)用證據來談,用法律來判。
3、談判的重要性
談判是影響律師生涯成功與否的關鍵。談判是解決沖突和爭端的最常用方法。維持商業秩序的唯一有效的途徑。
超過95%的民事糾紛是通過談判協商解決,而不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在訴諸法院的糾紛中,也有大部分是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的。
4、法律談判的利與弊
一般來說,通過談判達成和解可以為涉及的當事方提供一定的潛在的好處。它可以避免審判帶來的拖延、經濟投入和不確定性。而且談判減輕了出庭的壓力,因此還有利于那些必須出庭的原告。
然而,當委托人為尋求新的進展或法律的澄清,或感到個人受到公開侮辱必須通過訴訟才能獲得心理慰藉,或對其提起的訴訟完全就是毫無價值的無稽之訴時,則不適合談判。同樣的,當責任或損害不確定希望由法院來評判時,或對方不愿妥協或接受協商的解決方案時,均應通過訴訟來解決。
法律談判 篇5
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其充分尊重并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并爭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關鍵詞:法律談判 沖突 訴訟
法律談判,就是談判雙方或多方圍繞同一話題,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共同提出一種解決理由最佳方案的過程。在法律談判中,律師利用談判技巧,再借助其職業技能,與對方進行磋商。法律談判中,雙方當事人合作與競爭并存,不僅有各自的利益取舍,還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一致的目的就是爭取庭外和解[1]。
1.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
法律談判的基本原則它體現了法律談判的基本要求,指導法律談判的進行,是法律談判的依據。法律談判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通過談判解決雙方或多方的利益爭議,實現雙方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此,法律談判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1對客戶負責的原則
對客戶負責是律師職業的最高準則。律師一旦和客戶建立了委托代理關系,就要嚴格受委托代理協議內容的約束,權利義務關系的約束。這不僅包括了客戶的具體委托事項,也包括了法律、法規對律師行業以及律師行業的行規對律師執業的各種規范性規定的約束。
1.2堅持利益為本
談判就是為了解決利益矛盾,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的方案。因此在談判中要緊緊著眼于利益,而不是立場,因為常常在相反的立場背后。存在比現實利益更多的協調利益。
1.3堅持求大同存小異
談判既然是作為謀求一致而進行的協商洽談,本身意蘊著談判各方在利益上的“同”、“異”,因此,為了實現成功的談判,必須認準最終的目標,求大同,同時要發現對方利益要求上的合理成分,并根據對方的合理要求,在具體理由上采取靈活的態度、變通的辦法,作出相應的讓步舉動,這樣才能推動對手作出讓步,從而促使談判有一個公正的協議產生。
1.4平等協商、尊重對方的原則
談判是智慧的較量,談判桌上,唯有確鑿的事實、準確的數據、嚴密的邏輯和藝術的手段,才能將談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勝利。以理服人、不盛氣凌人是談判中必須遵循的原則。
上述原則作為法律談判的指導依據,應當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必定性。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雖然可以適當的調整談判策略,但也應遵循上述基本原則。
2.法律談判的獨特性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擴大和經濟水平大幅度提高,各類法律糾紛總量很大并呈上升態勢,僅通過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決糾紛。近年來,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越來越受到重視。
法律談判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其獨特性表現在:
第一、法律談判沒有嚴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談判不像訴訟,包括起訴、立案、審判、執行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雙方面對面的對話交流。它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及其談判律師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把握節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談判的程序簡潔,既節省雙方解決爭議的時間,又降低了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成本。
第二、只有當事人及其談判律師是法律談判的參與人。與訴訟、仲裁和調節等糾紛解決方式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法律談判沒有法官、仲裁員和調解員等第三方。而且,律師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談判的義務。談判雙方能夠高效的處理談判中遇到的突發狀況,避開訴訟中出現的互相推諉現象。
第三、與其他沖突化解方式比較,法律談判是最有可能出現雙贏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賴的雙方,在法律框架內,以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方式化解沖突。通過談判,雙方當事人能夠最大程度的在競爭與合作之間,找尋最符合雙方利益和價值的共通點。
3.法律談判的應用價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只有少數沖突通過訴訟解決的。并且,在訴訟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爭議是通過談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效地沖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理論基礎。關于法律談判的應用價值,本文從以下方面簡要分析:
第一、法律談判能夠提高當事人的法律觀念
談判律師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從專業的法律角度與對方談判。所以,談判律師在妥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同時,能夠有效地灌輸、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在一些糾紛中,還能使當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風俗意識和公共利益意識[3]。
第二、法律談判可以充分反映當事人意志
法律談判以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它無疑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優選擇。對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識和談判經驗的當事人來說,談判律師也只能在授權范圍內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只要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能夠真實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談判律師為其爭取利益。一名優秀的談判律師,應當最大程度地做到讓當事人的自由決策體現在談判的每個環節和過程。所以,法律談判的每個階段,其實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饋。
第三、法律談判既能減輕當事人壓力,又能有效地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
法律談判是在求同存異、實現雙贏的最終目的下,考慮如何將時間、精力、費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時,探索化解沖突的最適宜方式。正是因為法律談判的這種優勢所在,使得許多民事糾紛不經訴訟程序便得到妥善的處理。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談判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夠很大程度上減輕司法機關日益嚴重的案件負擔。
法律談判 篇6
關于A父母和B及其父母的談判方案
一、談判主題
關于A的子女撫養權歸屬
二、雙方利益及優劣勢分析
我方核心利益:1、獲得A子女的撫養權;
2、由A父母撫養A的兒子,繼承家業。
對方核心利益:1、由A的配偶B獲得A子女的撫養權;
2、待B改嫁后由娘家的父母代為撫養其子女。
我方優勢:1、A是家中的獨子,A死后由兒子繼承家業在情理之中;
2、遺孀B準備改嫁,由其娘家代為撫養子女,撫養的義
務的履行無法期待;
3、在小孩一直長大的地方將其撫養長大,有利于孩子更
好的成長。
我方劣勢:遺孀B是子女的母親,享有優先的撫養權。
對方優勢:B為子女的母親,享有優先撫養權。
對方劣勢:遺孀B準備改嫁,對子女的撫養無法讓人有個好的期待
可能性。
三、談判目標
我方當事人取得A子女的撫養權。
四、案件的談判分析
在本案例中如果我方當事人要直接與B就A的兒子撫養權歸屬進行談判,必然是勝算的幾率很小。主要原因在于B為子女的母親,享有優先撫養權根據民法的有關男方死亡后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的規定:男方死亡后,由女方取得撫養權。因此就此問題直接于B談判必定會不利于我方撫養權的歸屬。
而在整個案件的發生過程中,人物關系又很復雜,首先是我方想取得A兒子的撫養權,以便讓其繼承家業,因為A是家中的獨子,農村中由兒子繼承家業的傳統很盛行,所以在輿論方面可以有利于我方取得撫養權,而且B準備改嫁,其撫養權最后由其父母代為履行,對于子女,讓其離開從小長大的地方長大,勢必會對孩子的心里產生一定的影響,而且子女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
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而且B父母履行撫養義務又無法讓人期待,故從這個方面進行論斷,勢必會對我方最后取得撫養權產生有益的影響。
五、程序及具體策略
1、開局:
方案一: 感情交流式開局策略:通過與B和其家人談及雙方情況形
成感情上的共鳴,在此階段主要是將彼此的關系拉近一步,
把對方引入較融洽的談判氣氛中。
方案二: 采取進攻式開局策略:營造低調談判氣氛,將我方當事人
已經與A子女生活很久的事實引出,在我方當事人取得A
子女撫養權以制造心理優勢,使我方處于主動地位。
方案三: 借題發揮的策略:認真聽取對方陳述,抓住對方問題點,
進行攻擊、突破。
2、中期階段:
1)紅臉白臉策略:由兩名談判成員其中一名充當紅臉,一名充當白臉
輔助協議的談判,適時將談判話題從A子女撫養權歸屬問題上轉到B即將改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環節上,把握住談判的節奏和進程,從而占據主動;
2)層層推進,步步為營的策略:有技巧地提出我方事先的計劃,先
易后難,步步為營地爭取利益;
3)把握讓步原則:明確我方核心利益所在,實行以退為進策略,退
一步進兩步,做到迂回補償,充分利用手中籌碼,適當時可以答應部分要求來換取其它更大利益;
5)打破僵局: 合理利用暫停,首先冷靜分析僵局原因,再可運用把
握肯定對方行式,否定對方實質的方法解除僵局,適時用聲東擊 西策略,打破僵局。
6)法律與事實相結合原則:提出我方法律依據,撫養權歸屬的法律
有關規定:1、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2、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于此同時對事件進行剖析,對其進行反駁。
3、休局階段:如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原有方案進行調整
4、最后談判階段:
1)把握底線,攤牌: 適時運用折中調和策略,把握嚴格把握最后讓
步的幅度,在適宜的時機提出最終的方案,即在A子女的撫養權 歸屬問題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當地的習俗來看,這都是符 合情理的,而且我方并未獨要撫養權。我方只是想取得A兒子的 撫養權,可以將其女兒的撫養權交由B父母代為撫養,這個階段 主要就是解決我方當事人與B和B父母之間的撫養權歸屬糾紛。
2)達成協議:雖然B享有優先的撫養權,但是我方的撫養條件
明
顯優于對方,而且我方愿意就兩個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作出讓步, 即將女兒的撫養權任然由B父母代為行使。
六、準備談判資料
相關法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七、制定應急預案
此談判方案的實施是在B向人民法院未起訴的前提下才可以實施的。一旦B及其家人在雙方當事人未談判之前就起訴,這個談判方案將無法實施。因此在制定本方案的時候一定要抓緊有利時機,同時要另外制定一套應急預案以備用。
談判應急預案: 雙方是第一次進行談判,彼此都不太了解,為了保證雙方的權利防止不必要的損失,有必要制定談判應急預案:
1.談判雙方在談判時為了各自的利益,排斥對方的立場以及觀點照成的僵持局面,雙方應該擺正自己的觀點,必要的地方不能妥協應采用積極的態度回應對方提出的不利要求。 2.對方說明比我方有更好的撫養環境 應對方案:談判前要充分了解競爭對方的優勢與劣勢,并于我方的現行撫養環境比較,制定出能制約對方優勢的方案。充分發揮我方談判人員的力量,利用談判的技巧策略:如攻心術,借惻隱,磨時間,車輪戰,稻草人,聲東擊西等方法。 3.對方使用借題發揮的策略,對我方一次要問題抓住不放 應對方案:避免沒有必要的解釋,可轉移話題,必要時闡明對方策略的本質。
法律談判 篇7
法律談判的獨特性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擴大和經濟水平大幅度提高,各類法律糾紛總量很大并呈上升態勢,僅通過法院、仲裁等力量根本不能很好的解決糾紛。近年來,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越來越受到重視。
法律談判與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相比,其獨特性表現在:
第一、法律談判沒有嚴格的程序和模式[2]。法律談判不像訴訟,包括起訴、立案、審判、執行等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和模式,它是雙方面對面的對話交流。它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及其談判律師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把握節奏,不用拘泥于特定的程序和模式。所以,法律談判的程序簡潔,既節省雙方解決爭議的時間,又降低了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的成本。
第二、只有當事人及其談判律師是法律談判的參與人。與訴訟、仲裁和調節等糾紛解決方式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法律談判沒有法官、仲裁員和調解員等第三方。而且,律師所履行的也只是告知和談判的義務。談判雙方能夠高效的處理談判中遇到的突發狀況,避開訴訟中出現的互相推諉現象。
第三、與其他沖突化解方式比較,法律談判是最有可能出現雙贏局面的方式。相互信賴的雙方,在法律框架內,以平等、公平及誠實信用的方式化解沖突。通過談判,雙方當事人能夠最大程度的在競爭與合作之間,找尋最符合雙方利益和價值的共通點。
法律談判的應用價值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只有少數沖突通過訴訟解決的。并且,在訴訟中,還有相當一部分爭議是通過談判磋商化解的。法律談判作為一種高效地沖突化解方式,必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理論基礎。關于法律談判的應用價值,本文從以下方面簡要分析:
第一、法律談判能夠提高當事人的法律觀念
談判律師利用了他的法律技能和技巧,并且從專業的法律角度與對方談判。所以,談判律師在妥善處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同時,能夠有效地灌輸、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在一些糾紛中,還能使當事人了解并注意善良風俗意識和公共利益意識[3]。
第二、法律談判可以充分反映當事人意志
法律談判以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它無疑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優選擇。對于很多缺乏法律知識和談判經驗的當事人來說,談判律師也只能在授權范圍內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只要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能夠真實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愿,就可以委托談判律師為其爭取利益。一名優秀的談判律師,應當最大程度地做到讓當事人的自由決策體現在談判的每個環節和過程。所以,法律談判的每個階段,其實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反饋。
第三、法律談判既能減輕當事人壓力,又能有效地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
法律談判是在求同存異、實現雙贏的最終目的下,考慮如何將時間、精力、費用等成本降至最低的同時,探索化解沖突的最適宜方式。正是因為法律談判的這種優勢所在,使得許多民事糾紛不經訴訟程序便得到妥善的處理。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談判既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又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資源的優化配置,能夠很大程度上減輕司法機關日益嚴重的案件負擔。
法律談判 篇8
在談判中,談判籌碼就是幫助你控制談判對方行為的一種實力,是使你駕馭談判進展和談判形勢的能力。
對于擁有強大實力,也就是擁有更多談判籌碼的談判者,他可以在進攻型、協作型和解決問題型策略中任意選擇,即使策略選擇錯誤,他也有能力將對他不利的談判結果扭轉過來。而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談判者而言,他可選擇的談判策略則受到更多的制約,一般他不能選擇進攻型策略,而只能在協作型或解決問題型策略中作出選擇。這是因為弱勢一方,如果使用要挾、恐嚇等手段,極有可能導致談判陷入僵局或破裂,因此越是面對談判力量懸殊的對手,弱勢的一方越要非常謹慎使用進攻性策略,甚至不使用進攻型策略。
通過對大量談判實例的研究發現,當談判實力較弱方主動采取協作型策略,較強方通常會積極回應,且并不會因為較弱方采取協作型策略而變得更加強硬,恰恰相反,較強方反而會擺出一副公正的模樣讓較弱方得到一些利益,這應當說是人都具有的自我道德約束和權力抑制意識,反映出的一種正常心理現象。因此,談判實力較弱方主動使用協作型或解決問題型談判策略,通常會比使用進攻型策略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當然,如果實力較弱方能夠找到并增加自己的一些談判籌碼,哪怕只有一點點可能,也不應吝嗇使用,一定要讓對手知道,自己并不是完全在接受施舍,而是在進行一場公平的談判。
法律談判 篇9
法律談判
(1)法律談判就是一個將法律培訓、法律技能和人際交往的能力融合在一起并最終達到預期目的的一個過程。
(2)用證據來談,用法律來判。
法律談判的重要性
談判是影響律師生涯成功與否的關鍵。談判是解決沖突和爭端的最常用方法。維持商業秩序的唯一有效的途徑。
超過95%的民事糾紛是通過談判協商解決,而不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解決。在訴諸法院的糾紛中,也有大部分是通過談判協商解決的。
法律談判的利與弊
一般來說,通過談判達成和解可以為涉及的當事方提供一定的潛在的好處。它可以避免審判帶來的拖延、經濟投入和不確定性。而且談判減輕了出庭的壓力,因此還有利于那些必須出庭的原告。
然而,當委托人為尋求新的進展或法律的澄清,或感到個人受到公開侮辱必須通過訴訟才能獲得心理慰藉,或對其提起的訴訟完全就是毫無價值的無稽之訴時,則不適合談判。同樣的,當責任或損害不確定希望由法院來評判時,或對方不愿妥協或接受協商的解決方案時,均應通過訴訟來解決。
法律談判的主要類型
一般分為三種,目標不同。可將它們分別稱之為“競爭型”(competitive)、“合作型”(cooperative)和“問題解決型”(problem?solving)。每一種都對應著相應的策略。
這些策略不是僅適用于特定的情形,而是可以交替使用的。
(1)競爭型 法律談判
有時稱為對抗型或零和型。法庭訴訟就屬于這種類型的談判,所謂“零和”(zero?sum),就是指勝利一方所獲得的正是失敗一方所失去的;在該狀態下,因為資源有限而且只能在兩方之間分配,所以必然導致一輸一贏。
“雙方對于同一稀缺資源的分配產生分歧,談判者必須提出利益分割的解決方案。”
門克爾—梅多(Menkel?Meadow),1984年
所以,競爭中的談判者不愿做出讓步,因為失去地位、失去形象將會削減自身優勢。他希望一開始就提出較高的要求,很少做出讓步。
采用這種談判方式一般會使用一些特定策略,比如從不提出初始報價,總是試圖隱藏委托人的真實目的,總是最后提出報價,并且經常使用夸張、威脅、欺詐給對手制造緊張與壓力。
不過,這些競爭型策略也有其局限。它們會將對手逼向防守,反而不利于出現新的創造性的解決方案。如果對方以不履行最終達成的決議或在以后的談判中心懷憤恨作為回應的話,它還會給談判者及其委托人帶來更為嚴重的弊端。
(2)合作型 法律談判
合作型談判一般會要求談判者做出讓步,信任對手并鼓勵談判者隨后做出更多讓步。談判一方做出讓步,其對手自然會以禮相待也做出讓步,雙方最終達成妥協方案。
在這種類型的談判中,主要應用的策略有:做出讓步、共享信息以及行事公正合理。因此典型的合作型談判者會解釋其讓步或建議的理由,并會試圖調解雙方的利益沖突;他的建議是根據雙方均認同的標準提出來的,比如案件的是非曲直和雙方的公平。
但是合作型談判也會遇到一些難題。當談判雙方的財富、地位不平等,或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達成互利時,則談判很難進行。
3.問題解決(或綜合)型 法律談判
“……[這]是談判的一種趨勢,著重于發現針對雙方潛在的利益和目標的解決方案。”門克爾—梅多,1984年
這不是尋求分配有限資源以讓步為基礎的模式,而是為擴大共同利益和拓展有限資源、使當事方問題解決的潛力最大化,以擴大其委托人的潛在的共同利益。
發掘雙方潛在的利益目標可以產生更多潛在的解決方案,因為雙方的需求并不是絕對相斥的。
舉例:商業領域:一方因為缺乏資金而希望遲延付款,而另一方因為稅收原因正好希望接受分期付款。
法律談判 篇10
一、非言辭技巧的使用
1.聆聽的技巧
談判是雙方為特定事宜達成最終一致而交換信息的一個交流的過程。有效交流,至關重要的就是要訓練自己絕對認真地聆聽對方的談話。你所希望的,或你愿意對手所說的與他實際所說的經常是不一致的:仔細聆聽對方所使用的詞匯的實際用意。因此,“我有權提供的內容就是這些”這樣的說法與“我想我此時最多只能提供這些”有著實質上的差別;同樣,“我同意你的建議”與“這真是一個有趣的建議”有著天壤之別。
要時刻謹記在心,談判中習慣使用的有些詞匯有著特定的含義,需要非常認真的聽取,因為它們的實際用意并不總是那么清楚。比如,對手說“我沒被授權同意這個價格”,如果你認真聽取這一句話,你就會發現它的意思是你所提出的價格沒有問題;另外一種解釋則是,盡管說話人沒被授權談判價格,但是其他人被授權了。
“我們不打算在這個階段討論”意味著談判者可能打算在以后討論;“這是我們的格式合同條款”則意味著,不管怎樣,它們還是可以再商量的。同樣,如果對手說他的委托人恐怕很難滿足最后期限,則僅僅意味著盡管很難,但不管怎樣,這不是不可能的。
很多律師都是極端糟糕的聆聽者。研究顯示,在談判中當對手在談話時,很多律師都沒能積極地參與到談話中來,因此喪失了收集有關對方所代理的案件的重要信息的機會。很多情況下,這是因為他們正在思考當下次該他們發言時自己該如何回答,或者因為他們認為對方說的是重復的,完全是在浪費時間,或者因為他們很疲倦,或者不想再去聽有關自己委托人缺點的信息。如果律師不認真聆聽,可能就會誤解對方的談話從而失去達成妥協或者和解的機會。
此外,對方的談判者表達的總是不夠清楚也是事實。有時,他們的口頭語言與肢體語言互相矛盾從而使聆聽者不知所云。不管造成錯誤理解的原因是什么,確認所收到的信息就是其發出的信息的一個有效方法就是,在談判的每個階段結束之時,重申或解釋你認為對方所說的內容。你可以說:“好,請讓我確認一下我是否理解了你方的觀點。你說有證據表明我的委托人因為慌張沒有履行職責,如果訴諸法庭因為他的混合過錯,賠償將會減少。因此你建議和解金額應比同類案件中一般的金額要低。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此處的要點是,如果你認為對方是在推卸責任,實際上他是在談論你的委托人的混合過錯時,你將不會處于反駁其主張的有力地位。只有獲取對方談話的內容,你才能用支持己方委托人的證據繼續對此觀點的反駁。
當聽取對方談話時,記錄下來談判的內容會非常有用。當決定記錄時,切記不要沉浸于記錄之中而不能成功地參與對方的討論。有時,有一位助理專門記錄將有所幫助,但是事后要及時確認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你對實際達成的內容以及仍需談判的內容的理解。不同的人對于談話的內容會有不同的理解,這取決于他們對事實的認識;如果你的助理對案件事實不熟悉,或者對相關法律不熟悉,那么他的記錄將不會太有用。
2.發出和接收非言辭信息
非言辭的行為很明顯會影響發出和接收到的信息。語言學權威阿伯克龍比 說過,“我們用語言器官說話,但是我們用我們的整個身體交談。”因此非言辭信號在語言交流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當你在說出某些詞匯時,你說話時的語調、重音和時態,會傳達它們的含義或強調,比如暗示著你是嚴肅地還是輕率地做出論斷。當然,同樣真實的是你的面部表情和手勢也具有修正或強調你表達意思的作用。如果你有機會錄制一盤自己在正式或非正式談判時的錄像帶的話,仔細觀察一下自己的非言辭習慣和信號吧。
不能過分強調在諸如談判之類的情形中,如果不注意非言辭信號,談判就不會富有成效。這要取決于雙方的共識。這些消極的信號包括轉移注視講話者的視線、身體朝向背離講話者、打哈欠、看表、嘆氣和沉默,應該盡量避免這些行為。總之,一旦你警覺到它們的后果,要盡最大可能起碼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產生這種非言辭行為。
保持同他人視線接觸的適當程度尤為重要。理想的是注視對方的眼睛,但不超過正常的社交交流的時間(比如一般不超過四秒或五秒)。不要將目光“鎖定”在他人身上,因為這會被認為是懷有敵意的表現。如果你覺得很難保持視線接觸,可以把目光聚焦在別人的鼻梁上;與對方的距離超過四五英寸,也能達到同樣的效果。千萬不要將目光聚焦到別人下巴以下的任何位置,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如果與你談判的團隊中有數個成員,應該以適當間隔同該團隊中的每個成員都保持視線接觸。
快速的眨眼一般會被觀察者認為眨眼者十分緊張。正常人在心情舒暢的情形下,眨眼的頻率是每分鐘4到10次,如果佩戴隱形眼鏡則為每分鐘8到10次。所以,如果與你談判的人的眨眼頻率大約為每分鐘20次的話,就表明他很緊張;這種緊張也許是因為缺乏經驗或準備不足,但是也有可能這意味著從他的委托人的角度考慮,他已經接近談判的敏感部分。如果是當面談判的話,這是讓你變得機警的信號。另一方面,有意識的控制眨眼也是可能的,如果感覺緊張,最好控制自己的行為以便掩飾緊張的情緒。
假定很多人都能夠并且實際解讀非言辭信號,那么盡量避免擺弄雙手,或擺弄桌上的筆或紙,因為這類行為也通常被觀察者認為是緊張的表現。抓耳、揉眼、撓鼻、抖腳或握緊拳頭也屬這類行為。講話者在說話時用手捂嘴則通常被認為是在撒謊或者起碼是對自己所說的事實不確定。
另一方面,說話時身體略向前傾,手心向上或可見,當別人說話時輕輕點頭或微笑,這些行為都是充滿信心的表現。夸張的驚訝或驚慌,從眼鏡上面看人或注視則被認為是冒犯的表現。
二、言辭技巧
1.詢問的技巧
通常在與委托人(經常是不安或無知的人)會談時會涉及這個話題,因為有技巧的詢問對于獲取必要的相關信息至關重要。參見本系列叢書中珍妮·查普曼所著的《會見與咨詢》一書。
不過,在本書中也值得考慮詢問的技巧。盡管在此背景下,你的問題針對的是老謀深算的談判者,但是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還是可以使用不同的詢問技巧。
傳統上,詢問模式可被分成“開放型詢問”(open)和“封閉型詢問”(closed)兩個主要類型。封閉型的問題要求簡短的回答,通常是“是”或“不是”,并假設特定事實與談判者想要澄清的事實有關。比如,“你的委托人是否主張當時的路面很滑?”“上個月你的委托人探視了他的孩子幾次?”一個有技巧的詢問者便會利用對方對封閉型問題的回答來操控對方以確定自己想要的優勢。在上述的例子中,你可以這樣做出反應:“哦,我明白了,那么說沒有人主張路況不好了”;或者“好,看來我的委托人最近被準許探視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上述的情形都是對方本不打算確認的。
另一方面 ,開放型問題的回答則不太容易預測,并且回答的范圍不受限制。詢問者可能只是試圖建立和諧氛圍或尋獲信息。比如,“此處你的委托人想要什么樣的解決方案?”或者“你對你的委托人的情況有何預測?”這里你允許對方引入新的事實、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及有關責任和賠償這些能夠產生你計劃將在談判的以后階段討論的事項。此外,這類問題還能縮短談判進程并帶來對雙方均有利的創新的解決方案。
一般而言,措辭良好、計劃周密的相關問題將有助于積極地推動談判的進程。這將證明你確實認真地聆聽了談話并且愿意達成令雙方滿意的和解方案。
2.回答對方的提問
通常出于職業道德,在談判中回答對方的問題時不能披露某些信息(比如,委托人明確說明其不想披露的信息)。還有出于戰略目的,一些信息在談判的某個階段之前也不宜被披露(比如,在有關住所或聯系順序的討論中,你的委托人不愿在談判的早期披露他準備在離婚后再婚)。當談判過程中發生此類情況,你被問到如果回答將會有損于委托人利益的問題時,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拒絕直接回答,并解釋原因(“目前我恐怕沒有被授權去討論那個問題”);然后提出自己的問題。
說你將在談判的以后階段回答這個問題(“如果可能,我將在以后的談判中處理該點。目前我想如果我們討論……的問題將更為有用” )。
?僅回答部分問題,忽略其余部分。
?給出非常概括的回答(“是的,我手邊確實有證人證言,不過我不知道它們將對我們有多大用處”)。
?要求明確問題(“你能解釋的更詳細一點嗎?我不明白你所指的‘未交付的貨物’是什么意思”)。
?允許對方打斷你的回答,這樣你就不必披露你不愿披露的信息了。
?忽略問題,換個話題。
?你可以做出更開放、更幽默的回答,這取決于你與對方談判者的關系。比如,對“你的委托人授權你接受的底金是多少?”這個問題,你可以這樣回答“噢,來吧,約翰,我知道你不是真的想讓我在談判的這個階段回答這個問題。不過你做得不錯”。
3.在談判中與對手的對話同步
談判中,兩個或更多的人談話時,必須按照一定的次序發言;一般而言,兩個熟練的談判者之間的談話是非常順暢同步的,沒有間隔或長時間沉默。你可以通過非言辭“暗號”來達到上述目的,包括點頭、眨眼、轉移視線以及手勢來允許對方繼續談話或者暗示他的聽眾希望打斷他的談話。所以,在語法的停頓,談話者將會抬頭去看他的聽眾是否還在注意他的談話。如果他們希望他繼續談話,一般都會點頭或眨眼;否則,他們會通過打斷談話,比如“瑪麗,我只能就那點發表意見”來表明意愿。
當你在講話時,如果你研究聽眾的表情,通常會從他們對你的提議的反應方式中得到有用的反饋。你會發現它們暗示著諸如驚奇、不同意或不相信你所說的等情緒。另一方面,如果你是聆聽者,那么表現出你參與了正在進行的談話非常重要。你可以通過與說話者適當的身體接近,以及代表同意的點頭和經常的注視來做到這點。如果你是一名擅長交際的熟練的溝通者,那么你將能迅速和輕易地處理其他談判者表現出來的各種反應模式。比如你可以應付滔滔不絕者,又能主導緊張而寡言的人。
也許你希望為同你談判的人的言辭行為提供非言辭的強化。研究顯示,點頭、微笑、身體前傾、看起來很有興趣和發出激勵的聲音都是強化說話人以同一模式繼續的行為。相反的,如果你將臉轉離對方、沉默或不提供激勵的非言辭信號,將會使說話者感到尷尬和不自在,而且為了使你和他互動,他可能會更加夸夸其談。
3、與委托人的交流
委托人和律師之間的誤解和疑惑的潛在根源有很多,但主要都是交流不夠引起的。大量的研究證據證明,這種誤解不利于談判最終的實際結果。 消息不夠靈通的委托人往往會對他們的和解要求更不現實,而且對其律師希望過高。
顯然,律師應該向委托人做詳細的解釋,使他們知道其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而且及早告知他們諸如應當保存的記錄的種類以及他們的行為會影響到其訴求等事項。此外,還應當告知他們其案件的一些重要的非法律方面(比如,爭端中的財政、情感、醫療以及雇傭問題)。而且還應當經常以信件、電話或會見的方式告知委托人談判的進展情況。
法律談判 篇11
1.1對客戶負責的原則
對客戶負責是律師職業的最高準則。律師一旦和客戶建立了委托代理關系,就要嚴格受委托代理協議內容的約束,權利義務關系的約束。這不僅包括了客戶的具體委托事項,也包括了法律、法規對律師行業以及律師行業的行規對律師執業的各種規范性規定的約束。
1.2堅持利益為本
談判就是為了解決利益矛盾,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的方案。因此在談判中要緊緊著眼于利益,而不是立場,因為常常在相反的立場背后。存在比現實利益更多的協調利益。
1.3堅持求大同存小異
談判既然是作為謀求一致而進行的協商洽談,本身意蘊著談判各方在利益上的“同”、“異”,因此,為了實現成功的談判,必須認準最終的目標,求大同,同時要發現對方利益要求上的合理成分,并根據對方的合理要求,在具體理由上采取靈活的態度、變通的辦法,作出相應的讓步舉動,這樣才能推動對手作出讓步,從而促使談判有一個公正的協議產生。
1.4平等協商、尊重對方的原則
談判是智慧的較量,談判桌上,唯有確鑿的事實、準確的數據、嚴密的邏輯和藝術的手段,才能將談判引向自己所期望的勝利。以理服人、不盛氣凌人是談判中必須遵循的原則。
法律談判 篇12
談判一般分為準備階段、實質性談判階段和簽約階段。每一階段,律師工作方法各有其側重和不同。為以能夠掌握談判的技巧,我們將談判的階段進一步劃細,分為六個步驟,并闡述每一個步驟的內容以及工作方法。
準備階段
每一種談判,都有一個準備階段。準備越充分,越能為談判成功創造有利的條件和基礎。準備工作一般有:
1、分析自己
首先,應明確自己談判的目標,只有目標明確,才能根據目標列出一系列原則。其次,應理清自己的談判思路,爭取在談判中條理清楚,邏輯嚴密。第三,正確估計自己各方面的條件和能力,高估自己或低估自己都不利于談判的開展。
2、分析對手
分析對手,首先,應了解對方的實力,如了解對方的經濟力量、經濟效果、經濟信譽、產品質量、社會影響、權力后臺等,還要了解對方有些什么人才。其次,應了解對方的薄弱環節。第三,了解對方派來的談判人員的能力,了解他是否富有經驗,以及年齡、性別、性格、愛好等各個方面。
3、分析可行性
所謂可行性,即達成的協議是否可以施行、實現。它不同于可能性。如果不可行,則完全沒有必要談判。考慮可行性,一般要考慮實施的時間、地點、經濟條件以及政治、法律、政策等各種因素。
4、列了原則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列出談判原則。主要應掌握好以下幾個原則:預先安排好談判的順序;選定所要咨詢的專家;規定所使用的證據和文件;確定應向何人、在何時提出何問題,由誰提出合適;事先安排好打岔的機會;選定談判的地點和時間,確定談判的語言;對引起沖突的原因進行預測;預期目標的確定;策略的運用。
5、組織談判隊伍
首先要考慮人數問題,確定誰是首席代表或主談人,其次要考慮人員的選擇搭配。在組織談判隊伍時,注意雙方出席的人員在層次上人數上要基本一致。
6、演習示范
在必要的話,還可以進行一次假設的談判演習,從中獲得更多的反饋信息,鍛煉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完善組織,完善方案。
如果談判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那么就可以確定談判方案,并可以主動地向對方提出
(8) 隨時注意糾正對談判方案。向對方提出方案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書面提出,必要時可作口頭補充;二是口頭提出。
在談判開始階段,談判各方的目的是試探對方,而不是承擔義務,雙方一般都希望在談判開始時,能把本次談判所要談的內容都全部提示出來,同時使雙方對所談內容各自所持的意見也能彼此了解。但是,在這個階段雙方都不愿意一下子把話說死。特別是談判者在這個階段,一般是不愿意也有會作出任何單方面讓步工妥協的。在談判開始階段究竟該怎樣何做,情況不同,方法也不一樣。下面就談判開始階段常見的三種不同談判條件下,談判者通常采取的藝術技巧闡述如下:
1、如果一開始是由對方提出一份書面的交易談判條件,則應該:
(1)對每一個條件都認真詢問,并請對方說明為什么要這樣。
(2)表現出一副一無所知的樣子,讓對方自己證明其意見的正確性。
(3)記下對方的回答,并保留自己的意見。
(4)務必要把每一條要點弄清楚,即使需要再三詢問也不要緊。
(5)極力探出對方對每一條交易談判條件所持的堅定性程度究竟如何,以便在以后的磋商中,有的放矢地進行討價還價。
(6)注意這次談判與以前幾次談判的內在聯系,如果在這次談判中能取得一定的勝利,那么要判斷是否會對將來的談判有所影響。
(7)表現出極為冷靜與泰然自若的神態。方某些概念性錯誤,以求一致的理解;同時注意自己不要犯某些概念性錯誤或技術性錯誤。
2、如果一開始是由已方提出的一份書面交易談判條件的,則應該:
(1)盡量不要多回答對方提出的問題,讓對方多發言。
(2)試探對方反對意見的堅定性程度如何,如果已方有作任何相應的讓步,對方是否同意撤回其反對意見。此外,前述中6、7、8三點也適用本部分。
3、如果談判開始前,雙方都沒有提交過書面形式的文件,則應該:
(1)在談判時,明確所要談的內容。
(2)把每一個問題都盡可能談全面,以便彼此明確各自的立場。
(3)盡理使談判留有余地,不要把條件說死。此外,前述中的6、7、8也適用于本部分。
回顧階段
如果談判雙方都同意開始階段提出的條件,當然就可以結束談判了,但實際情況一般并非這樣,往往需要多輪的會談。回顧階段應做的事情有:
1、抓住時機進行休息,或主動提出暫時體會,回顧總結一下。
2、假如在談判開始階段,已經把本次談判所涉及的內容都擺了出來,也就是說,談判開始階段應做的事情都已完成,那么就可以回顧一下整個談判的范圍。
3、有回顧中要注意如何堅持自己的立場。從開始到達成協議的整個談判過程中,雙方在實質問題上的對立,其強度不是一成不變的。因此,在談判回顧總結階段,談判者有必要在原先談判條件基礎上,根據開始談判時獲得的第一手資料,重新考慮修正自己的各項條件,應該應該堅持的就必須堅持,有些條件中萬不得已時,也可以變通或放棄。
4、如果在目前談判者雙方磋商現有的交易條件下,似乎無法達成交易,這時,可以采取以下三條措施:
(1)中止談判,撤回自己的交易條件。
(2)繼續談判,但要設法修改原定的交易條件。
(3)繼續談判,但要設法使對方修改其交易條件。
實質階段
在談判的實質階段,應考慮對方讓步的形式及可能取得的成果;要取得這一成果需要花費多少時間和代價,以及已方將采取怎樣的戰術方法等。在實質性的談判階段,其工作方法有:
1、善于持懷疑態度。
2、選擇適當的策略。
3、必要的質詢。采取多種委婉的策略,對有關談判內容和談判事項進行有效的咨詢,會使問題更加明朗化。
4、實施有效的戰術。
明確階段
在談判的明確階段,要注意:
1、控制談判局勢
談判到了這個階段,或多或少的付出了代價。為了使談判能取得圓滿成功,要想方設法控制住談判的局勢。
2、審視對方的“最后代價”
在這個階段如果對方表示“最后的代價”,你不要輕易地相信。必先試試對方的決心,從對方的話語中辨出這“最后的代價”是否真正到了最后的地步。
3、必要的說服
談判雖然到了明確階段,但在達成協議之前,在有些枝節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這點,必須施展說服藝術。例如,直接說明理由加以說服等。
協議階段
1、最后的回顧
在談判者認為即將達成交易的會談之時,有必要進行最后一次回顧,明確哪些問題還沒有解決,對自己所期望的交易結果的每一項條件進行最后的審定。
2、讓步與要求并提
談判者要作出一個讓步的困難是“既要保持自己堅定的信譽,又要表示出愿意“迎合”對方,以取得對方的回報。而作出讓步的顧慮之一就是怕這項讓步的作出并不會導致對方也相應作出一個讓步加以回報。這時,你必須讓對方知道你讓步的目的是要對方也作出相應的讓步,或者在你讓步的同時,就提出要求讓對方相應讓步,或者在一個問題上讓步必須以換取對方另一個問題的讓步為條件。
3、暗示對方作最后決定
如果彼此都認為對方的讓步都已經到了極限,無法再有新的進展時,那就該做最后的決定,結束談判了。
4、采取必要的最后通牒
在這個階段,你可以推出“要么就接受這個條件,要么就算了”的策略。應用時應注意時機和對方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