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協議
4.17 甲方同意按照其與乙方另行簽訂的《對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權益轉讓合同》轉讓給乙方截至重組生效日甲方所簽訂的對外石油合同中甲方項下的權益。
4.18 甲方同意按照甲乙雙方共同或分別與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銀行(以上合稱“主要債權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轉讓協議書》的規定,完成債務轉移工作。
4.19 乙方承諾,將按照_________公司與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股份”)簽訂的《乙烯工程購買權協議》相同的條件和條款賦予_________股份對注入資產中的聚乙烯、乙二醇、苯酐、苯酚丙酮及abs裝置等五套裝置(五套裝置定義同《乙烯工程購買權協議》中對該詞語的定義)的優先購買權。
5.稅費
5.1 本協議第5條中“稅費”指所有由國家和地方各級稅收征管機關或國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稅項及費用或與之有關的款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征收的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資源稅、消費稅、契稅、土地使用稅、關稅、印花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權使用費,以及:
a.因承包或與有關部門的類似安排而應征收的稅費或上繳的款項;
b.任何額外或加征的稅費,無論該等稅費是因已征收或已繳納的稅費不足,或已征收或已繳納的稅費曾獲得的或享受的減免優惠不適當或不合法而產生;
c.任何與稅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或其他應繳款。
5.2 不影響第6.2條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承擔:
a.與注入資產有關的、在重組生效日之前(不含重組生效日)產生的一切稅費,無論該稅費是在重組生效日當天或在該日以前或以后征收或繳納;
b.一切與按重組文件、會計報告和本協議的規定保留在甲方的資產、權益和負債及其相關業務有關的或因其而產生或發生的稅費。
5.3 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擔因注入資產評估增值而產生的企業所得稅。
5.4 乙方應承擔一切與持有、管理、經營或運作注入資產有關的、在重組生效日之后(含重組生效日)所產生的一切稅費。
5.5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一切因甲方按照重組文件、會計報告和本協議的規定把注入資產注入乙方或與之相關而產生或發生的稅費,由甲、乙雙方分別依法承擔。
6.賠償
6.1 甲方承諾向乙方賠償:
a.與上述第5.2條所述稅費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仲裁、損失、賠償、付款、成本、費用和開支(上述合稱“索賠”,以下條款中“索賠”含義與此處相同);
b.上述第5.3條中不應由乙方承擔的稅費及與該等稅費相關的一切索賠;
c.上述第5.5條中應由甲方承擔的稅費及與該等稅費相關的一切索賠;
d.乙方因注入資產在重組生效日之前(不含重組生效日)而產生的或引起的任何索賠,但在會計報告中有所披露者及會計師已為該開支預算作籌措者除外;
e.在重組生效日當天或在該日之后,乙方因甲方在根據本協議第4.6條的規定代表乙方并以乙方的利益為前提的情況下履行任何合同時,因甲方過失或過錯所產生或與此相關而發生的任何索賠。
f.在重組生效日之前、當日或之后,
(i)乙方因甲方未按會計報告、重組文件和本協議的規定將注入資產注入乙方而產生或與此相關而發生的任何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