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協議
(ii)乙方因甲方根據會計報告、重組文件和本協議的規定保留的資產、權益和負債而產生或與之相關而遭受的任何索賠;
(iii)乙方因甲方將注入資產注入乙方而產生的或與此相關而發生的任何索賠;
(iv)乙方因甲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包括但不限于第3條和附件一載明的甲方的進一步聲明和保證)而遭受或產生的任何索賠。
6.2 乙方向甲方承諾賠償因乙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而使甲方遭受或產生的任何索賠。
6.3 第6.1條及第6.2條中提及的賠償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因解決任何索賠或執行該等索賠的判決、裁定或仲裁裁決而發生的或與此相關的一切付款、費用或開支。但是,因受償方違反本協議而發生的或與此相關的一切訴訟、仲裁、索賠、付款、費用和開支則不包括在本條規定的補償范圍內。
6.4 甲乙任一方依據本條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賠償要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應對與該索賠有關的事實及狀況作出合理詳盡的描述。
7.不競爭
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雙方另行簽訂的《避免同業競爭及優先交易權協議》避免與乙方從事的主營業務競爭。
8.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8.1 本協議適用中國法律并依據中國法律解釋。
8.2 雙方就本協議的履行有爭議時,應盡可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依據該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9.附則
9.1 本協議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作出,經雙方簽字并須經雙方采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準。
9.2 本協議任何一條款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并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及可強制執行性。
9.3 本協議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所含交易而達成之全部合約,并取代雙方以前就該等交易而達成之全部口頭和書面協議、合約、理解和通信。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具法律效力。
9.4 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并不構成放棄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和特權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和特權。
9.5 公告:除法律或香港聯交所或其他監管機構要求外,任何一方在未獲得另一方的事前書面同意前(有關同意不得無理地拒絕給與),不得發表或準許任何人士發表任何與本協議有關事宜或本協議任何附帶事項有關的公告。
9.6 不得讓與:未得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讓與、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聲稱讓與或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權益、責任或義務。
9.7 通知:一方根據本協議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以中文書寫,并可經專人或掛號郵務發至另一方法定注冊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以下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規定確定:
a.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為有效作出;
b.以掛號郵務寄送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為準)后第七天(若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作有效作出;
c.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于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惟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印刷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