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如本協議根據第一百一十六條或第一百一十七條終止,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移交后 日內按照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資產評估機構對乙方移交的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所做評估的評估值和乙方從移交日起______年的預期利潤補償乙方。(注:評估時應考慮乙方已經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等因素)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特許經營期滿之前不早于個______月,乙方應對供水工程進行一次最后恢復性大修,并應在甲方在場時進行供水工程性能測試,測試所得性能數據應符合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術方案》規定的功能標準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條 乙方保證在移交日后______個月內,修復由乙方責任而造成供水工程任何部分出現的缺陷或損壞。如果修理達不到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和附件《工程技術方案》規定的功能標準要求。甲方有權就供水設施性能降低而從維護保函中提取相應金額獲得賠償。
除非乙方的行為構成嚴重不當,乙方對甲方在上述保證期承擔的責任應限于維護保函。
第一百二十七條 因法律變更導致任何一方根據第十三章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移交后______日內按照下述金額或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注: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補償金額或標準)
因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根據第十三章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應在乙方完成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移交后______日內按照下述金額或標準向乙方支付補償:(注:雙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公平合理地確定補償金額或標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如本協議提前終止,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后______工作日內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移交其全部固定資產、權利、文件和材料和檔案,并確保這些固定資產和權利處于提前終止發生日的狀態。乙方在未正式完成交接前,應善意履行看守職責,保障正常生產和服務。
因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十五條所述情況下的本協議提前終止給甲方增加的任何合理成本或費用,乙方應給予補償。
第十一章 違約與賠償
第一百二十九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為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如果違反本協議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則甲方和乙方對此種違反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對于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第一百三十一條 非違約方必須采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并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為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一百三十二條 如果損失是部分由于非違約方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的,或產生于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章 文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甲方和乙方對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工程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必須保密。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后______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