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乙方必須承擔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最終性能測試的費用和支出,并對因上述改正措施和重復最終性能測試而發生的延誤負責。
第四十六條 如果最終性能測試符合本協議要求且乙方辦理完畢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但甲方不按照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發出最終完工證書,則最終完工證書在上述工作日期滿時視為發出。
第四十七條 如果甲方①檢查和驗收供水工程建設工作、材料、機器或設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②頒發允許供水證書;或③頒發最終完工證書,這些行為均不得解除乙方對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四十八條 供水工程最終完工后,乙方應當將供水工程項目外所受工程影響的地上和地下建構筑物恢復到工程施工前的相應狀態;乙方不能實施的,甲方可指定機構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十九條 在最終完工日后_____個月內,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交下列資料(并按照適用法律歸檔):
(1)供水工程有關的圖紙(包括打印件和電腦磁盤)一式三份;
(2)所有設備的技術資料和圖紙(包括設備隨機圖紙、文件、說明書、質量保證書、安裝記錄、質量監督和驗收記錄)一式三份;
(3)甲方合理要求的與本供水工程有關的其他技術文件或資料一式三份。
第五十條 甲方和乙方承認政府有關部門可依適用法律參加供水工程的測試和檢查。
第五十一條 如果由于乙方違約造成的延誤,使供水工程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延誤,則乙方必須按元人民幣/日向甲方支付預定違約金直至開始運營日或最終完工日或本協議終止日(以先發生者為準)。
甲方獲得這些預定違約金的權利,并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二條 如果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建設應視為已被放棄:
(1)書面通知甲方其終止建設,且并不打算重新開始建設的決定;
(2)未在生效日期后_____日內開始建設;
(3)未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_____日內恢復建設;
(4)停止建設連續或累計達_____日;
(5)在允許供水日前直接或通過建設承包商從供水工程設施用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員,并且在建設停止之日后_____日內未更換建設承包商;
(6)未在允許供水日后_____日內達到最終完工日;及
(7)未在計劃最終完工日后_____日內實現最終完工。
第五十三條 如果由于除甲方違約事件或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第五十一條項下應付的金額,且甲方有權提取履約保函項下未提取的金額,作為乙方放棄或被視為放棄建設的預定違約金。
甲方行使該等權利不影響其終止本協議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為獲取預定違約金的支付,甲方可以從履約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約保函金額全部提取完。
在履約保函的金額全部提取完后,乙方就延誤到達最終完工日或開始運營日或放棄建設,對甲方不再有進一步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在下述日期中較遲的日期到來時,甲方應解除尚未提取的履約保函項下的金額:
(1)最終完工日后的_____個月屆滿之時;
(2)乙方根據第_____條向甲方提交維護保函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