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四章 保險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必須自費購買和維持附件《保險》所述的保險。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該等保險。
乙方必須使甲方列為保險單上的共同被保險人(受益人)和使所有保險單均注明保險商在取消保險或對之進行重大改變之前至少___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乙方必須促使其保險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險證明,以證實按照第一百四十二條獲得的保險及相關文件。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乙方未能按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要求投保或獲得保險證明,不得減輕或以其他方式影響乙方依本協議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 如果乙方不購買或維持根據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所要求的保險,則甲方有權購買該保險,并且有權根據本協議從履約保函或維護保函款項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險費金額。
第十五章 通知
第一百四十七條 本協議的任何通知應以中文書面形式給予,應派人送達或掛號郵寄、電傳或傳真發送,地址如下:____________甲方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如需改變上述通訊方式應提前______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收到這種通知后這種改變即生效。
第十六章 爭議解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代表應至少每半年開會一次討論供水工程的建設、運行以便保證雙方的安排在互相滿意的基礎上繼續進行。
第一百四十九條 對于甲方可能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主張的其自身、其資產或其收益對訴訟、執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享有的主權豁免,甲方同意不主張該等豁免并且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該等豁免。
第一百五十條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按下述第種方式解決:(注:只能選擇一種方式)
(1)任何一方應將該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由其根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______(注:可在北京、上海、深圳中選擇)進行仲裁;或
(2)任何一方應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章 適用法律及標準語言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十八章 附件
附件一 《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注:根據項目情況,分別確定工程情況和范圍、經營服務范圍)(略)
附件二 《工程進度》(略)
附件三 《履約保函和維護保函格式》(略)
附件四 《項目和企業相關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初步設計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國設計商的資質審查及設計合同、設計承包合同的批準、外國建設承包商資格審批和資質證書、建設施工合同備案、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的驗收、竣工驗收、衛生許可證、土地復墾驗收、供水設施產權登記及其他權利登記、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財政登記、統計登記、海關登記備案、勞動管理有關事項、項目融資的批準和登記等)(注:請協議各方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相應修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