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特許經營協議
第二十七條 乙方必須將有關供水工程設計和建設的所有技術數據,包括設計報告、計算和設計文件,隨進度在編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給甲方,以使甲方能監督項目設施的設計和建設進度。
乙方向甲方保證,乙方對其用于供水工程設施的設計、建設且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任何其他文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
乙方給予甲方不可撤銷的、非獨占的許可,使用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何文件:
(1)用于供水工程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因任何原因終止、移交后,甲方繼續對供水項目進行建設、運營和維護;
(2)參加與本供水工程類似的供水工程的設計和建設方面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 工程開工之日的下一月起,每月的第一天(如遇節假日順延),乙方應向甲方供水工程建設進度報告。報告應詳述:上一個月已完成的和在建的供水工程情況;預計本月完成建設情況;距離計劃最終完工日期的進展情況;預計完成建設的時間;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除政府部門依照適用法律進行的監督檢查以外,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在建設期間經合理的通知,在乙方代理人或代表參加的情況下對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監督和檢查的費用由甲方承擔,除非監督和檢查的結果表明建設、材料、設備或機器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況下,乙方應承擔監督和檢查的費用。
第三十條 乙方必須:
(1)確保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可以進入供水工程設施、供水工程設施用地,但該等進入不應妨礙建設;并且
(2)應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要求,提供圖紙和設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甲方有權在最終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時候,要求乙方改正或更換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任何建設工程、材料或機器設備:
(1)提交給甲方的施工圖設計;
(2)附件《工程和特許經營區域范圍》所述的項目范圍;
(3)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所述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或
(4)附件《設施維護方案》所述的維護方案。
并且,甲方必須書面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在收到第三十一條所述通知后,乙方必須在合理期限內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改正建設工作或更換合適的材料和機器設備,并且乙方必須承擔費用和支出,并對改正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
第三十三條 乙方必須在建設初步完工前合理時間內提前向甲方發出初步完工通知,告知預計可以開始初步性能測試的日期(并且初步性能測試日期必須在發出通知后的工作日后)。
第三十四條 乙方必須按照附件《技術規范和要求》在出具初步完工通知后,進行初步性能測試。
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有權參加初步性能測試,但如果甲方未對初步完工通知提出書面異議或作出回復,并且在通知的初步性能測試的時間沒有到場,則初步性能測試可在甲方的代理人或代表缺席的情況下進行。
第三十五條 初步性能測試完成之后,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交一份報告,列明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和結果。
第三十六條 甲方收到第三十五條所述報告之后:
(1)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符合本協議要求,應發出初步完工證書;或者
(2)如初步性能測試的結果不符合本協議要求,應書面通知初步性能測試的程序或結果不符合規定或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