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獎勵實施細則(精選3篇)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1
為鼓勵職工積極參加志愿活動,傳播志愿精神,構建和諧單位,現制定志愿服務表揚獎勵措施。
具體細則如下:
1.每年年底志愿者按活動小時數進行排名,前6名者可參與優秀志愿者評選活動。
2.排名前1者獲得“志愿服務之星”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排名第2至第3者獲得“志愿服務標兵”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3分;排名4至6者獲得“優秀志愿者”榮譽稱號,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1分。
3.在各項志愿活動中表現突出、發揮重要組織作用的個人,按照志愿服務小時數排名,前2名獲得“志愿楷模”榮譽稱號。頒發獎狀和獎品,并在年度綜合測評中加5分。
志愿者是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能夠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而奉獻個人時間、精力的人。以上獎勵措施旨在讓各位能夠更加積極地投入到志愿者活動中,希望每一位志愿者都能夠用真心幫助他人。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2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進一步推動立功創模活動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獎勵暫行規定》和《司法部關于司法行政系統表彰獎勵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表彰獎勵,是指本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在本職工作和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條 表彰獎勵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二)公開公正、獎勵得當的原則;
(三)獎勵及時、注重實效的原則;
(四)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原則。
第四條 表彰獎勵工作,應當堅持標準,嚴格條 件,保證質量,以貢獻、實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進行全面衡量。
第五條 省司法廳政治部具體負責全省司法行政機關表彰獎勵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的人員給予個人獎勵:
(一)在本職崗位上自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勇于探索,努力創新,為推進司法行政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模范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行政工作制度,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三)努力學習理論和專業知識,刻苦鉆研業務,在理論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及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搶險、救災、防止事故發生或減少事故損失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在組織和領導工作中,深入實際,依靠群眾,正確決策,以身作則,取得顯著成績的;
(六)模范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上崗,文明服務,文明執法,文明辦案,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績或較大貢獻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集體),給予集體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班子團結,隊伍整齊,作風過硬,紀律嚴明,聯系群眾,有較強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三)勤政廉潔,工作努力,成績顯著或完成某項重大任務成績突出。擬授予二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還應當具備已榮立集體三等功的硬件要求。擬授予一等功獎勵的單位(集體),按司法部司發通〔1997〕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行政獎勵的等次分為:
(一)對個人的獎勵等級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
(二)對單位(集體)的獎勵等級分為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包括先進集體)。
第九條 行政獎勵的標準為:
(一)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在本單位有表率作用的個人,可以給予嘉獎;
(二)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且在所在市縣(區)或監獄、勞教系統或地級市以上機關部門有較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三等功;
(三)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且在所在地級市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或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統具有典范作用的集體和個人,可以記二等功;
(四)對做出重大貢獻,取得特別優異的成績,且在全省司法行政部門有重大影響,能作為本省司法行政系統楷模的個人,可以記一等功;對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并經過較長時間考驗,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有重大影響,堪稱楷模的集體,可以記集體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且在全省或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條 行政獎勵的審批權限為:嘉獎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批準;個人三等功和集體三等功,由地級市司法行政機關或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二等功、集體二等功,由省司法廳批準;個人一等功、集體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由省司法廳審核,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選范圍、對象、名額、標準、條 件等;
(二)群眾民主評議,提出擬獎勵的人選和單位(集體);
(三)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和單位(集體),撰寫推薦材料,向上級機關推薦;
(四)基層單位推薦擬記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的人選和單位(集體),由省司法廳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考核;
(五)各單位推薦表彰的人選和單位(集體),按管理權限,由獎勵批準機關的政治(人事)部門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含紀檢監察部門)或在考核的基礎上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對上級有關部門進行的專項表彰獎勵由具體承辦部門報廳政治部審核備案;
(六)按表彰獎勵的審批管理權限,經獎勵組織機關批準后,做出獎勵決定。
第十二條 對獲得獎勵的單位(集體)和個人,由獎勵機關根據獎勵等次分別頒發獎旗或獎牌、獎狀或獎勵證書,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費用由獎勵機關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列支。
第十三條 對獲得各種獎勵的個人按獲獎等級享受相應待遇:二級英雄模范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一級英雄模范享受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待遇;個人三、二、一等功分別享受國家公務員三、二、一等功待遇;司法部定期或階段性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一等功待遇;司法部政治部會同有關業務司局單項表彰的先進個人享受相當于二等功待遇。
第十四條 表彰獎勵,可結合單位年度考核或年終總結進行。因特殊情況進行表彰的,可采取一事一報的辦法進行。凡上級主管單位已就同一事實給予獎勵的,下級單位不再重復授獎。
第十五條 受嘉獎的個人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記三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2%,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記二等功獎勵的,先進單位(集體)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的0.5%,個人原則上不超過參評人數的0.2%。
第十六條 獲得獎勵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獎勵:
(一)偽造事跡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規定程序或者審批管理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第十七條 撤銷獎勵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申報單位向原審核批準機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二)原審核批準機關審核后給予批復,并予公布。特殊情況下,審核批準機關可以直接撤銷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獎勵被撤銷后,由原審核批準機關收回獎勵證書、獎狀、獎旗、獎牌,追回獎品、獎金,取消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海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表彰獎勵實施細則 篇3
為全面實施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生產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省農委、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皖農科[20xx]153號)和《安徽省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皖農科[20xx]5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承擔任務,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科技需求為導向,以提高農民對現代科技的吸納轉化應用能力和綜合發展能力為重點,以培養職業農民為目標,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實施、機構培訓、農民受益”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農民教育培訓,培養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為加快農業轉型升級,促進我縣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農村社區化、農民現代化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二、目標任務
20xx年,全縣承擔陽光工程培訓1697人,其中職業技能農藥經銷人員97人,農民合作社骨干成員50人,美麗鄉村創建培訓50人,農業專項技術培訓1500人。
三、組織實施
(一)確立培訓機構。按照省農委、省財政廳《關于組織申報20xx年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的通知》(皖農科函[20xx]138號)要求,確定濉溪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總站、濉溪縣農業執法大隊、濉溪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3個培訓機構承擔陽光工程培訓任務。對照各培訓機構職能(資質)及申報情況,現將全縣陽光工程培訓任務量化分解實施(見附件1)。培訓推行動態管理,對培訓工作開展不力的,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機構要根據農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類別、專業和任務數量,精心編制培訓計劃,報農業主管部門審批后按計劃實施,確保培訓人數、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落到實處。
(三)選強師資。培訓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選聘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熟悉“三農”工作且具有較強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業務技術骨干作為培訓教師,也可聘請省、市、縣新型農民培訓講師團成員擔任教師。聘請教師要簽訂聘用合同,同時填寫《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教師登記表》(見附件2)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每個教師要根據農時和培訓內容制定詳細的教學計劃及課程安排,教師教案留存入檔被查。
(四)確定培訓學員。對照下達確定的培訓對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自愿報名的形式確定培訓學員。原則上要求參訓學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6歲-60歲之間。
(五)教材選用。規范選用培訓教材,以省統編培訓教材和地方特色教材配套使用,也可以適當選用正規出版的相關培訓教材。培訓機構也可組織培訓教師按照培訓內容,編印通俗易懂、簡明實用,適合農民技能培訓、經營管理、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教材,教材封面統一印制“濉溪縣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培訓教材”字樣。務必確保一個產業一套資料,一個學員一套實用教材。每次培訓必須要結合所講知識要點、農事季節和管理環節給所有參訓農民發放一張“技術明白紙”。
(六)培訓內容。陽光工程培訓內容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分類培訓規范執行。
(七)培訓方式。因地因時制宜,分類辦班,組織教師集中授課。原則上每班(期)集中授課人數不得超過100人。各類培訓都要在開展理論知識培訓的同時,安排學員到實訓基地實習,并進行現場講解與指導。每期培訓結束后,培訓機構安排參訓農民進行考試,有條件的鼓勵進行現場測試,鼓勵引導參訓農民接受職業技能鑒定,切實提高培訓質量。
(八)建立班級管理制度。農業職業技能培訓要建立規范的班級管理制度,各培訓班要選好配強班主任,負責班級日常管理,成立班委會,加強學員之間的相互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證培訓工作順暢有序,結業時要組織學員填寫《陽光工程參訓滿意度調查表》(附件4)。
(九)培訓時間。陽光工程培訓培訓時間累計為4天。按照我縣20xx年新型農民培訓工作計劃安排,20xx年9月底培訓任務全面完成,11月初進行檢查驗收,11月底完成年度總結報告。
四、培訓管理
(一)實行目標責任合同制度
為確保項目實施,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書,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培訓機構與聘請的培訓教師簽訂工作合同書。培訓機構也可與培訓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培訓機構負責具體開展培訓,法人對培訓的真實性負責。
(二)建立項目實施公示制度
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培訓機構、培訓任務、培訓內容、培訓教師及有關培訓政策,公布舉報電話:0561—6082419;
(三)堅持開班報告制度。
培訓機構每期培訓班開班,必須向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提出開班申請(包含開班時間、地點、專業、人數、完成時間、授課教師等),上報當期培訓計劃和課程安排,經批準后組織開展培訓。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安排有關人員上好“第一堂課”,逐班次宣講陽光工程相關政策和項目實施有關要求;會同財政部門人員核實學員身份、參訓人數等情況,并做好開班情況記錄。
(四)建立臺帳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要建立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培訓臺帳(見附件5、附件6),記錄培訓時間(天數)、從事產業、培訓專業、學員個人信息和學員簽字等。建立學員簽到制度,由學員本人簽名,陽光工程培訓每天簽到一次。
(五)建立培訓進度報告制度
培訓實行月報告制度。培訓機構按培訓進展情況每月25日前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培訓辦班情況(辦班次數、天數、培訓人數等情況)和培訓資金支出情況,縣項目辦公室匯總后通過陽光工程監管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上月培訓進展情況,定期公布培訓任務完成進度。
(六)建立100%電話回訪制度
各培訓機構上報培訓臺帳前,要做好培訓學員的電話回訪工作,建立電話回訪記錄表(見附件7),確保培訓學員的真實性。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根據培訓機構上報的培訓臺賬,對已培訓學員進行100%電話回訪,并做好學員的核定確認工作,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全部刪除。
(七)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按照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建立項目資質培訓檔案和補助資金使用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項目總結驗收材料、公開發表的宣傳材料及需要歸檔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同時,建立學員電子影像資料,每個培訓班次留下開班、結業等培訓過程全員覆蓋電子影像資料,保證所有學員有電子影像備查。做到檔案資料完整,文字和影像資料清晰,案卷規范整齊。具體見(附件12)
(八)執行檢查驗收制度
培訓機構完成培訓任務后,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局依據批復的培訓方案、簽訂的培訓合同,采取查看培訓臺賬、檔案資料和財務憑證、電話回訪等方式,逐期(班)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驗收。合格的出具檢查驗收報告,培訓機構憑檢查驗收報告和培訓臺帳按項目資金支出渠道的要求到縣財政部門撥付余款。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主管部門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合同制、培訓機構法人負責制及管培分離、項目公示、臺賬管理、月度報告、資金管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重點落實第一堂課及100%電話回訪要求,推動培訓工作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構建培訓體系。一是發揮農技推廣服務體系作用。鼓勵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發揮科技推廣前沿陣地的作用,牢牢把握市場和效益這個主題,從主導產業、農民家庭重點經營項目和農民實際需求入手,開展針對性的培訓。二是發揮縣級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作用,充分利用產業技術體系綜合試驗站的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開展農民科技培訓。三是發揮社會各方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充分利用縣職教中心、農業部門的資源開展農民培訓。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府激勵機制,鼓勵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農業科技示范園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各類社會教育機構等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新型農民培訓。
(三)加強培訓能力建設。一是嚴格基地認定。切實按照基地認定條件,面向社會擇優認定培訓基地,確保認定的培訓基地具備資質要求以及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教學場地、設施設備、師資力量、實習實訓基地等培訓條件。二是加強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培訓機構要與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業產業化示范區、糧食高產創建示范片和農業科技示范園等聯辦、合辦培訓,構建農民培訓實訓實踐基地。三是強化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建立充實新型農民培訓講師團,實現優質培訓師資資源共享,保證培訓師資質量。建立以省統編教材、地方特色教材相配套的教材使用和管理機制,保證培訓教材質量。
(四)強化項目監管。按照項目管理辦法要求,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隨時進行培訓過程檢查,發現問題,現場反饋。根據審定的培訓計劃和內容,隨時電話回訪、進村入戶走訪農民,系統評論培訓工作開展情況、農民技能掌握情況和農民培訓后滿意程度等;年度內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將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開展3次以上的全面督查,重點監督培訓開展情況及項目資金使用;對不合格的,培訓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培訓單位,取消繼續實施的資格,并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五)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執行《安徽省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及資金資金管理辦法》(皖農科[20xx]58號),培訓任務下達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按50%比例預撥培訓機構補助資金(陽光工程培訓人均約為650元),保障培訓工作順利開展。嚴格項目檢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及時全額撥付項目資金。培訓機構必須建立資金使用明細賬,規范使用資金,足額用于培訓,保障項目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六)創新培訓模式。積極推行多樣化培訓模式。一是“校企聯合”培訓模式,根據企業對職業崗位的技術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二是“校社聯合”培訓模式,依靠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農技協等組織,解決農戶在實際生產中遇到的關鍵技術問題。三是現場推廣模式,組織農技人員進村入戶,深入田間地頭、魚塘圈舍指導服務,組織生產大戶、示范戶對左鄰右舍現身“說法”,示范引導。四是現代遠程培訓模式,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和網絡,通過舉辦農情報道、科普專欄和咨詢熱線、農技110等,大范圍開展農業政策法規、農業科學技術、生產經營信息等培訓服務,提高培訓效率。
(七)做好總結宣傳。重視加強新形勢下新型農民培訓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問題辦法。切實做好月度統計和總結報送工作,分別于7月20日、10月20日前將項目實施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報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加大宣傳力度,在淮北日報、農業信息網等媒體上,推出農民培訓的一些標志性活動專題,注重對典型經驗和培訓成效的推廣和宣傳,通過多途徑、廣覆蓋、高頻率的廣泛宣傳,努力營造新型農民培訓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