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學習心得
(二)關于第二章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關于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的描述存在概念不清的問題。首先,“經濟實質“的對應概念是”“經濟形式”,“法律形式”的對應概念是“法律實質”,將“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并列,容易造成混亂(法律形式反映法律實質,會計應該反映法律實質);其次,我個人認為這一條款近似于哲學,而且該條款的主旨已體現在第十二條“如實反映”的意蘊中(后者實際上也是哲學式的規范,屬于難以檢驗的、形而上的終極理念)。
(三)關于第三章資產
1.關于資產的概念。第二十條的資產定義包含了一些缺陷。首先,定義一般不宜循環定義,但該條款關于“擁有或控制”的定義是循環定義。“擁有”可能是指所有權,大家容易理解。對容易引起歧義的是“控制”概念,準則制定者卻只給出了循環式解說。在關聯交易、投資等準則中會大量使用控制概念,我覺得準則制定者在基本準則中,應該給控制一個嚴肅的定義(我對該概念有過專題研究,相關文章可參看我的個人空間)。其次,擁有或控制不是并列概念,而是包容概念,即控制包括擁有。所以我覺得“擁有”顯得多余。第三,該條款關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的說明是不成功的,我覺得更好的方式應該是有反向的、對“未來交易或事項”的排除。比如,關于購買,我認為其包括訂立合同、交換財物等一系列活動;而在會計理論研究中,另有許多會計學者所謂的交易就是指交換財物的活動,而將訂立合同的情形視同為未來交易;該條款究竟持何種認識,傳導得不清楚。
2.關于資產的確認。第二十二條資產的確認也有一些瑕疵。其中第一個確認標準是“概率標準”。在資產的定義中有“預期”這種表述,其實也是說有一定“概率”,但概率值不確定。“很可能”條件是確認門檻,瑣定了概率值,我覺得應該對“很可能”進行明確詮釋(何種概率值算是很可能)。第二個標準是“可計量標準”。會計中普遍使用這幾個術語:經濟利益、價值、現金及現金等價物,但價值與其他兩個術語的關系,卻很少描述。如果價值就是經濟利益,這一條款為什么不將價值用“經濟利益”概念替換,而要引入一個新術語呢?(即象負債的確認條件那樣)! (四)關于第五章所有者權益
在各要素的規范中,問題最多的就是關于所有者權益的規范。表現在:
1.關于所有者權益的定義。第二十六條所有者權益的定義“那是相當的不成功”。首先,大家可能未必注意到這樣一點: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是立足于“交易或事項”,而所有者權益的定義是立足于“企業”或“會計主體”。也就是說前者是基于單項交易或事項,而后者是基于企業整體。其次,這個定義建立在一個計算公式的基礎上,其是一個“量”的描述,而非性質的描述。這兩個方面導致的問題是:依據該定義是無法識別單項交易所產生的所有者權益的。比如,投資者向企業投入現金100萬元,在這項交易中,我們是可以依據資產的定義將現金確認為資產的,但我們沒辦法依據所有者權益的該定義將投入資本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另外,收入、費用本質上是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或減少(即屬于所有者權益),我們在確認它們時也無法依據該定義。我個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基礎應該與資產與負債保持一致,比如可以這樣表述:所有者權益是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預期歸企業股東享有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