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理解的物權法學習心得
能與各位交流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心得,我感到很榮幸。我今天的發言分兩個部分:一是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二是有關物權法的體系。②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范。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范,這點應沒有異議。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可以說,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廣泛征求意見。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因“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全國人大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一文。“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平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平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平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平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范;把規范與規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平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談4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