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小說的發展及其規律教案
關于題3:
探究1.這一自然段在理解上是一個難點。為什么要插進蕭統《〈文選〉序》給文學下的定義,有什么作用呢?我們從兩個方面看,一是源于作者對古代小說發展的研究成果,他認為古代小說可以分為前后兩個時期,前期離不開史實記載,后期才逐漸脫離歷史真正成為文學創作。因此是為了表達作者研究成果之需要。二是從第三自然段的內容本身看,可以發現有如下三個作用:一是為了指出蕭統《〈文選〉序》中所指的文學并不包含小說這一文學樣式;二是引出這個定義是為引出對唐代小說成為文學創作情況的敘述;三是為說明唐代小說具有文學創作的基本特征提供理論上的參照標準。這樣看來,第三自然段最后的目的還是在說明古代小說的發展,即說明小說發展到唐傳奇,已經成為一門從歷史中獨立出來的文學門類。
探究2.文段中作者用兩個“正是”對蕭統《〈文選〉序》中的文學定義所作的解釋,從行文來看,閱讀的人是比較容易找到答案的。而事實上,尤其是原義或研究者是否就承認:“事出于沉思”就是“虛構、想像”;“義歸乎翰藻”就是“講求文采”,那是另一回事情。第一,經查《〈文選》序》的原文,方知,這是選編者闡述什么樣的文章才能稱為文學,即什么樣的文章才能入選《文選》的標準。
“若賢人之美辭,忠臣之抗直,謀夫之話,辯士之端,冰釋泉涌,金相玉振。所謂坐狙丘,議稷下,仲連之卻秦軍,食其之下齊國,留侯之發八難,曲逆之吐六奇,蓋乃事美一時,語流千載,概見墳籍,旁出子史。若斯之流,又亦繁博。雖傳之簡牘,而事異篇章,今之所集,亦所不取。至于記事之史,系年之書,所以褒貶是非,紀別異同,方之篇翰,亦已不同。若其贊論之綜輯辭采,序述之錯比文華,事出于沉思,義歸乎翰藻,故與夫篇什,雜而集之。”細分析原文這段話,不難看出,這是在說哪些文章在不選之列,符合什么樣的標準才入選《文選》。事實雖美,毫無系統,而且不是文學上有意的創作品,放在一邊不選;那些記載事實的史書,也不是純粹文學作品,所以也不選。那么,什么樣的作品才合格呢?只有“事出于沉思,義歸乎翰藻”的方能被選。這個大膽的擇取,便把經、史、子、雜說,全驅到文學的華室之外,把六藝即文學的說法根本推翻。有想像的,有整個表現的,有辭藻的,才能算文;不如此的不算。這個規定把“文”與“非文”從古籍里分拆開,使在歷史上與文學上“文”與“非文”截然分立,差不多像砌了一堵長墻,墻上寫著:這邊是文學,那邊是文學以外的作品!這個“判斷”真是非常勇敢的,也是非常有利于文學獨立的。
探究3.如果我們就句來論句,我們會發現,這句話解說的是“事”與“沉思”、“義”與“翰藻”之間的關系。那么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給這四個概念詮釋內涵和確定外延。朱自清先生的解釋很大膽,他說,“事出于沉思”的“事”,應當解作事義、事類的事,專指引事而言,并非泛說。我們認為,原文的表述不太妥當,不能說成“虛構、想像正是‘事出于沉思’”;“‘義歸乎翰藻’,則正是講求文采”,最好應該表述為:“虛構、想像正是‘事出于沉思’中的‘沉思’”;“‘義歸乎翰藻’中的‘翰藻’,則正是講求文采。”正如禹洪平在《中國青年報》上撰文說,“如果將這兩句看作文學的‘定義’,可能更有爭議。而如果將這句話解釋為‘文學應該有想像與虛構,同時要有文采’,是不是又太簡單了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