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合并的方式
(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在合并后仍保持其獨立的法人資格并繼續經營,合并方(或購買方)確認企業合并形成的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投資。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或購買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注銷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法人資格,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或購買方)的資產、負債。
(三)新設合并。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后法人資格均被注銷,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二、合并日或購買日的確定企業應當在合并日或購買日確認因企業合并取得的資產、負債。
按照本準則第五條和第十條規定,合并日或購買日是指合并方或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即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凈資產或生產經營決策的控制權轉移給合并方或購買方的日期。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通常可認為實現了控制權的轉移:
(一)企業合并合同或協議已獲股東大會等通過。
(二)企業合并事項需要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已獲得批準。
(三)參與合并各方已辦理了必要的財產權轉移手續。
(四)合并方或購買方已支付了合并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并且有能力、有計劃支付剩余款項。
(五)合并方或購買方實際上已經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購買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享有相應的利益、承擔相應的風險。
三、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根據本準則第五條規定,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同一方,是指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的投資者。
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據投資者之間的協議約定,在對被投資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行使表決權時發表一致意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
控制并非暫時性,是指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較長的時間內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較長的時間通常指1年以上(含1年)。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判斷,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要求。
四、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確定的企業合并成本與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應確認為商譽或計入當期損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在購買日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對于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合并中確定的公允價值列示,企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確認為合并資產負債表中的商譽。企業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在購買日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調整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自購買日起設置備查簿,登記其在購買日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為以后期間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提供基礎資料。
(三)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根據本準則第十一條(二)規定,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1.將原持有的對被購買方的投資賬面價值調整恢復至最初取得成本,相應調整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權益項目。
2.比較每一單項交易的成本與交易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確定每一單項交易中應予確認的商譽金額(或應予確認損益的金額)。
3.購買方在購買日確認的商譽(或計入損益的金額)應為每一單項交易產生的商譽(或應予確認損益的金額)之和。
4.被購買方在購買日與原交易日之間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對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屬于被購買方在交易日至購買日之間實現留存收益的,相應調整留存收益,差額調整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