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制財務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
第四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程序以及評價其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在編制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
第二章 管理層的責任
第五條 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評估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是管理層的責任。
第六條 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涉及在特定時點對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作出判斷,這些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某些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經營風險,這些事項或情況單獨或連同其他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主要包括:
(一)無法償還到期債務;
(二)無法償還即將到期且難以展期的借款;
(三)無法繼續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關條款;
(四)存在大額的逾期未繳稅金;
(五)累計經營性虧損數額巨大;
(六)過度依賴短期借款籌資;
(七)無法獲得供應商的正常商業信用;
(八)難以獲得開發必要新產品或進行必要投資所需資金;
(九)資不抵債;
(十)營運資金出現負數;
(十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數;
(十二)大股東長期占用巨額資金;
(十三)重要子公司無法持續經營且未進行處理;
(十四)存在大量長期未作處理的不良資產;
(十五)存在因對外巨額擔保等或有事項引發的或有負債。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在經營方面存在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主要包括:
(一)關鍵管理人員離職且無人替代;
(二)主導產品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失去主要市場、特許權或主要供應商;
(四)人力資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