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審計,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第四條 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作出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是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 了解被審計單位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程序以及相關控制活動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了解被審計單位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關控制活動,以足夠識別和評估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六條 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關控制活動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從事公允價值計量的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ǘ┬畔⒓夹g在計量過程中的作用;
(三)需要以公允價值計量或披露的賬戶或交易的類型;
。ㄋ模┮蕾嚪⻊諜C構提供公允價值計量或支持計量數據的范圍;
。ㄎ澹┰诖_定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時,利用專家工作的程度;
。┰诖_定公允價值時,管理層作出的重大假設;
。ㄆ撸┲С止芾韺幼鞒黾僭O的記錄;
(八)在形成和運用假設以及監控假設的變化時,管理層采用的方法;
。ň牛┕乐的P图跋嚓P信息系統的更改控制和安全性程序的完整性;
(十)對估值模型中使用數據的一致性、及時性和可靠性的控制。
第七條 在了解被審計單位確定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程序及相關控制活動后,注冊會計師應當識別和評估與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相關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以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第八條 當確定與公允價值計量或披露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是特別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公允價值計量通常涉及管理層的主觀判斷,可能影響能夠實施的控制活動的性質,注冊會計師在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應當考慮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第三章 評價公允價值計量的適當性和披露的充分性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財務報表中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了解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和行業情況以及實施其他審計程序的結果,評價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的會計處理是否適當,對公允價值計量和相關重大不確定性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十二條 如果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已規定公允價值計量方法,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被審計單位采用的計量方法是否與規定的方法一致。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資產和負債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和披露,應當以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假定為前提。
如果某項資產和負債不存在活躍的市價,且其他合理估計公允價值的方法也明顯不適用或無法實施,該項假定可能不成立。當管理層確定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假定不成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支持管理層作出這項決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確定該事項是否得到恰當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