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和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應當遵循的確認與計量原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二章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第三條 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應當是完整報表,其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
當年新施行的會計準則對財務報表格式和內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后的報表格式和內容編制,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應當在中期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四條 上年度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中期期末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除了包括合并財務報表,還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中期財務報告也應當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了合并財務報表,但報告中期內處置了所有應當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但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仍應當包括合并財務報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沒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條 中期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比較財務報表:
(一)本中期末的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
(二)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財務報表項目在報告中期作了調整或者修訂的,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項目有關金額應當按照本年度中期財務報表的要求重新分類,并在附注中說明重新分類的原因及其內容,無法重新分類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不能重新分類的原因。
第七條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編制,披露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發生的,有助于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化情況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對于理解本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也應當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第八條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聲明。
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說明原因。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前期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應當說明原因。
(四)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七)對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的財務報表項目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