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分部報告的編制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存在多種經營或跨地區經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企業應當以對外提供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披露分部信息。
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 報告分部的確定
第四條 企業披露分部信息,應當區分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
第五條 業務分部,是指企業內可區分的、能夠提供單項或一組相關產品或勞務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承擔了不同于其他組成部分的風險和報酬。
企業在確定業務分部時,應當結合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并考慮下列因素:
(一)各單項產品或勞務的性質,包括產品或勞務的規格、型號、最終用途等;
(二)生產過程的性質,包括采用勞動密集或資本密集方式組織生產、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設備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產或加工方式等;
(三)產品或勞務的客戶類型,包括大宗客戶、零散客戶等;
(四)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方式,包括批發、零售、自產自銷、委托銷售、承包等;
(五)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受法律、行政法規的影響,包括經營范圍或交易定價限制等。
第六條 地區分部,是指企業內可區分的、能夠在一個特定的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承擔了不同于在其他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的組成部分的風險和報酬。
企業在確定地區分部時,應當結合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并考慮下列因素:
(一)所處經濟、政治環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經營所在地區經濟和政治的穩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區經營之間的關系,包括在某地區進行產品生產,而在其他地區進行銷售等;
(三)經營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區生產的產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區進一步加工生產等;
(四)與某一特定地區經營相關的特別風險,包括氣候異常變化等;
(五)外匯管理規定,即境外經營所在地區是否實行外匯管制;
(六)外匯風險。
第七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長期財務業績,包括具有相近的長期平均毛利率、資金回報率、未來現金流量等;
(二)確定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所考慮的因素類似。
第八條 企業應當以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為基礎確定報告分部。
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對外交易收入,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其確定為報告分部:
(一)該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計的10%或者以上。
(二)該分部的分部利潤(虧損)的絕對額,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潤合計額或者所有虧損分部虧損合計額的絕對額兩者中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三)該分部的分部資產占所有分部資產合計額的10%或者以上。
第九條 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未滿足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考慮該分部的規模,直接將其指定為報告分部;
(二)不將該分部直接指定為報告分部的,可將該分部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類似的、未滿足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分部合并為一個報告分部;
(三)不將該分部指定為報告分部且不與其他分部合并的,應當在披露分部信息時,將其作為其他項目單獨披露。
第十條 報告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合計額占合并總收入或企業總收入的比重未達到75%的,應當將其他的分部確定為報告分部(即使它們未滿足本準則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直到該比重達到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