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ㄒ唬┵Y產負債表;
。ǘ├麧櫛;
(三)現金流量表;
。ㄋ模┧姓邫嘁妫ɑ蚬蓶|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注。
第三條 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以及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和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企業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
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的,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
第五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
。ㄒ唬⿻嫓蕜t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
。ǘ┢髽I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后,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重要性,是指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予以判斷。
第七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項目按扣除減值準備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銷。
非日常活動產生的損益,以收入扣減費用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銷。
第八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本準則第五條的規定,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發生變更的,應當對上期比較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上期比較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企業的名稱。
。ǘ┵Y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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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對外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
第十二條 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金融企業的各項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動性順序列示。
第十三條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ㄒ唬╊A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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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A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含一年,下同)變現。
(四)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第十四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并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