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0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
本準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三條 合并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
第五條 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
但是,下列各項可以按照凈額列報:
(一)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
(二)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項目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三)金融企業的有關項目,包括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的貸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與支付、同業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資金、以及證券的買入與賣出等。
第六條 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等特殊項目,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歸并到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別中單獨列報。
第七條 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當采用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現金流量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應當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報。
第三章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第八條 企業應當采用直接法列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直接法,是指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列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第九條 有關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之一取得:
(一)企業的會計記錄。
(二)根據下列項目對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其他項目進行調整:
1. 當期存貨及經營性應收和應付項目的變動;
2. 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等其他非現金項目;
3. 屬于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其他非現金項目。
第十條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收到的稅費返還;
(三)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五)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的各項稅費;
(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