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運用重要性原則,明確重要性概念及其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第四條 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及其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第二章 重要性的確定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重要性。
第六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
第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較小金額錯報的累計結果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財務報表層次和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包括披露,下同)認定層次的重要性。
第九條 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及評價錯報的影響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
第三章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第十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原因。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基礎上確定重要性,并隨著審計過程的推進,評價對重要性的判斷是否仍然合理。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進行評估,以有助于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一條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系。
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方法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如有可能,通過擴大控制測試范圍或實施追加的控制測試,降低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并支持降低后的重大錯報風險水平;
(二)通過修改計劃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降低檢查風險。
第十二條 在評價審計程序結果時,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計劃審計工作時評估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并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