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明確工作要求,保證執業質量,根據《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公告。
第二條 本公告所稱對財務信息執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特定財務數據.某一會計報表或整套會計報表等財務信息執行與特定主體商定的程序,并就執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結果出具報告。
本公告所稱特定主體,是指委托人和業務約定書中指明的其他報告使用人。
第三條 按照委托目的最終確定充分、適當的商定程序是特定主體的責任。
按照本公告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商定程序,并出具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條 注冊會計師執行商定程序業務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五條 在接受委托前,注冊會計師應當與特定主體進行溝通,確保特定主體已經明確理解擬執行的商定程序和擬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的相關條款。
第六條 如果無法與所有特定主體直接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擬執行的商定程序與特定主體的書面要求相比較;
(二)與特定主體指派的代表討論擬執行的商定程序;
(三)查閱特定主體的相關信函和文件;
(四)向特定主體提交預定的報告格式。
第七條 如果接受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就約定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委托目的;
(二)委托業務的性質,包括說明執行的商定程序并不構成審計或審閱,不發表審計或審閱意見;
(三)擬執行商定程序的財務信息;
(四)特定主體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五)擬執行商定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六)預定的報告格式;
(七)報告分發和使用的限制。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報告應當僅限于特定主體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制定工作計劃,以有效執行商定程序。
第十一條 在執行商定程序時,注冊會計師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