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收入、費用和利潤
一、本章在考試中的地位
1.本章在考試中的地位:本章在考試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幾乎每年必有大分題,分數在10分左右。本章重點是商品銷售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利潤的形成和分配。 2.本章內容無變化。
3.本章復習方法:收入的核算應與關聯方交易的核算結合起來,前者處理一般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后者處理上市公司非正常交易;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應與存貨非正常損失、固定資產處置、無形資產出售、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結合復習;利潤形成和分配應結合報表編制復習。
二、本章考點精講
【考點一】收入的概念(理解)
1.收入的定義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2.收入的分類
(1)按收入的性質,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2)按收入的主次,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要包括轉讓技術取得的收入、銷售材料取得的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等。
【考點二】商品銷售收入的核算(掌握)
1.商品收入確認的4個條件
企業銷售商品時,如果同時符合以下4個條件,可以確認收入: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商品銷售收入核算應關注的問題
(1)企業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品種、規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又未根據正當的保證條款予以彌補,因而仍負有責任。企業此時不能確認收入,收入應遞延到已滿足買方要求并買方承諾付款時予以確認。
(2)在代銷情況下,委托方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銷單時確認收入。
(3)企業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裝或檢驗工作,且此項安裝或檢驗任務是銷售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在安裝完畢并檢驗合格后才能確認收入。但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或檢驗是為最終確定合同價格而必須進行的程序,則可以在商品發出時,或在商品裝運時確認收入。
(4)銷售合同中規定了由于特定原因買方有權退貨的條款,而企業又不能確定退貨的可能性。此時只有當買主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貨期滿時才能確認收入。如果企業能夠按照以往的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計的,應在發出商品時,將估計不會發生退貨的部分確認收入,估計可能發生退貨的部分,不確認收入。
(5)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
(6)售后回購,實質上一種融資行為,通常不應當確認收入。企業銷售商品在附有購回協議的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在“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不確認收入。按規定應交納的與銷售商品相關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借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等科目。
如果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應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計提利息費用時,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企業日后重新購回該項商品時,按購入物資處理;同時,將與該購回商品有關的“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的余額沖減或增加購回商品的成本。
售后回購,是指商品銷售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重新買回這批商品,通常應視為融資行為,不確認收入。
[例]本企業有座樓房,原值1000萬元,已提折舊100萬元;2002年1月1日出售價格為1100萬元,已收存銀行。按合同規定,出售兩年后購回,回購價1300萬元。假設不考慮相關稅費。
這一售后回購行為的實質是,以樓房作抵押,取得借款1100萬元;兩年后連本帶息歸還1300萬元,其中本金1100萬元,利息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