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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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質權的實現 (一)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到期債務(包括依照本合同約定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債 務) ,或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貸款人有權行使質權. (二)本合同"質押權利清單"記載的或雙方另行約定的質押權利價值(下稱"暫定價 值",均不表明質押權利的最終價值,其最終價值為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扣除各項稅費 ) 后的凈額. 若以質押權利抵償貸款人債權的, 上述暫定價值并不作為質押權利抵償貸款人債權的依 據,屆時質押權利的價值應由雙方協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評估確定. (三)貸款人實現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在支付變賣或拍賣過程中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管費,評估費,拍賣費,過戶費,稅款等)后,優先用于清償質押權利所擔保的債務,剩 余價款退還出質人. (四)出質人與借款人為同一人的,貸款人可以對出質人的質押權利之外的財產申請強 制執行,且不以放棄質權或先處分質押權利為前提條件. (五)出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貸款人實現質權. (六)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 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 ,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不論其他 擔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貸款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 方同意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出質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 貸款人均可直接要求出質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出質人不提出任 何異議. (七)如果出質人只對本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則出質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 清償,貸款人實現其他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出質人仍 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八)如果出質人只對本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擔保,且在其承擔擔保責任后本合同 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 則出質人承諾, 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 (包括預先行使) 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貸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損害,并同意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于出 質人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 具體而言,在貸款人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1)出質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主張代位權或追償權;如因任何原因,出質 人實現了上述權利,則應將所獲款項優先用于清償貸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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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如有物的擔保,出質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權為由或任何其他原 因對該擔保物或其處分后所得價款提出權利主張, 上述擔保物及所得價款應優先用于清償貸 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3)若借款人或其他擔保人為出質人提供了反擔保,則出質人基于上述反擔保而獲得 的款項應優先用于清償貸款人尚未獲償的債權. (九)如果本合同項下借貸合同關系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或部分無效,被撤 銷,被解除,且出質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則出質人對借款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 成的債務與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 (十)出質人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貸款人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 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借款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復利增加的, 對增加部分,出質人也承擔擔保責任. (十一)出質人保證,質押權利的權利憑證真實,完整,合法,有效;如果貸款人實現 質權須第三方履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存單,倉單,提單,票據,應收賬款質押) ,則出質 人保證,該第三方不會主張抵銷,留置或其他任何抗辯,且該第三方與出質人之間的任何約 定不會限制貸款人質權的實現. 七,質押權利憑證的返還 在質押權利擔保的債務清償完畢且出質人支付了本合同項下應由出質人承擔的各項費 用后,出質人有權要求貸款人及時與出質人共同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或要求貸款人返還 質押權利憑證.貸款人返還質押權利憑證時,出質人應當場驗收,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出質人無異議. 八,違約責任 (一)出質人違約責任 1.出質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貸款 人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出質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出質人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出質人賠償損失; (4)處分質押權利;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2.貸款人有權選擇本條四, (二) (2)至(4)項約定的任一方法對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