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與請示比較談
。ㄋ模⿵膬煞N文書的結構看,都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等部分組成,正文均由開頭(又叫做報告緣由或請示緣由)、主體(又叫做報告事項或請示事項)、結尾(又叫做報告結語或請示結語)三部分組成;從文書的陳述方式看,都用敘述為主、敘議結合的表達方式。
二、請示與報告的不同點
。ㄒ唬┬形男再|、用途、目的不同。
國務院XX年8月24日發布、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報告與請示的文種作了明確規定。
報告是“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時使用的公文,具有呈報性;請示是“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時使用的公文,具有請求性。
凡是報告,所涉及的事項均屬于發文部門職權范圍以內的事項,不超出所管轄的職能職權范圍,是為直接的上級機關服務的,所以一般不越級報告,特殊情況下越級報告,必須同時或事后向直接上級報告;也不向平級和不相隸屬機關報告。報告主要用于下情上達,為上級機關了解下情、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依據。同時也要明確: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機關,雖然同在一個層次上,如省一級或市一級或縣一級,但它們的行文關系卻不是平級機關,也不是不相隸屬機關。必須特別強調指出:黨是領導機關,人大是權力機關,政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而工、青、婦機關則是黨領導下的群眾組織。因此,這些機關之間不是平級機關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存在著“領導”、“監督”、“執行”的關系,具有領導與指導的關系,也就存在著報告、請示的工作制度。如公文版式中“信函式格式的報告——政府給黨委的報告”、“函件格式的報告——政府給人大常委會的報告”,就是為了印證這種特殊的行文關系。
政府機關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不相隸屬機關,相互之間沒有報告、請示的行文,如有工作上的聯系,只能使用函和意見。因此,報告是在事項不超越所屬職權范圍的情況下使用的上行文,主要目的是讓直接上級機關及時了解下情,溝通和加強上下級之間的聯系,著重于匯報工作,只供上級參考,一般不要求上級批復,屬于呈閱性文件,稱為“閱件”。
請示的適用范圍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屬于主管單位明確規定必須經過請示批準方可辦理的事項;第二,對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令不甚了解,有待上級機關明確答復方可辦理的事項;第三,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嚴重困難或出現的新情況,但又無章可循,難以處理,請求上級給予指示和幫助解決;第四,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特殊,難以完全落實上級的統一決定,需要對此做變通或特殊處理,請求上級批準;第五,本單位意見分歧,又無法統一,要求上級機關給予裁決;第六,本單位職權范圍內難以決定或解決不了的問題,有待于上級指示或批準。由此可以看出,請示是在事項超越職權范圍的情況下使用的上行文,而且請示只能向自己的直接上級提出而不能向平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提出。因此,請示主要目的是請求上級批準,解決具體問題,是“問文”,屬于呈批性公文,無論可否都要求上級機關給予明確答復,稱為“辦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