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與請示比較談
(二)主體部分的內容含量不同。
請示主體部分的內容要比報告單純得多。因為請示沒有綜合性的,《辦法》中的行文規則明確規定:“‘請示’應當一文一事”。這也是實際的需要,因為“一文數事”,牽涉的單位多,涉及的政策規定也多,上級機關往往難以答復,幾個單位同時答復更不可能。有時會因其中某一事項被卡住而耽誤其他事項的批復,從而影響辦事效率。因此,請示主體部分的內容單一,就一件事發文請示,篇幅較短。而報告主體部分的內容則豐富和寬泛得多。報告有專題的與綜合的,綜合性報告主體部分一般包括主要情況、經驗教訓、存在問題、今后打算等四個方面的內容;專題性報告主體部分有的采用三段式結構法。以總結經驗為主的專題報告,主要寫取得的成績、做法上的經驗和今后的工作打算;因工作失誤向上級寫的檢查報告,主要寫錯誤事實及產生原因、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和今后的改進措施。如果是匯報工作,則應首先寫明工作的基本情況,其次寫明主要做法和成績,包括采取的辦法、措施以及所產生的效果等,最后寫明還存在什么問題及今后的工作設想。如果是反映情況,則應首先對所要反映的情況或問題作一概述,然后集中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最后提出解決意見和辦法。如果是答復上級的詢問和要求,應首先扼要敘述上級機關詢問的事項或提出的交辦的任務,然后寫明處理的大致過程,包括所采取的辦法或措施,以及在處理中遇到的問題及需要進一步陳述的事項等,最后交待處理結果,同時征詢上級機關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因此,報告主體部分的容量可大可小,內容含量較多,篇幅也較長。
(三)主體部分的寫作方法與使用語氣不同。
雖然請示與報告文種結構類似,但主體部分的寫作方法、使用語氣卻各不相同。
報告的主體,又叫做“報告事項”:要寫出自己的實踐情況、問題、經驗。在寫作上依據內容類項不同,按照一定的類別、一定的順序,合理地、有序地表述出來;行文中,注意展示本機關的實踐性、過程性,是陳述自己的做法,或獲得的情況,或針對上級機關所問而答,分條列項,事項分明地撰寫出來;使用的語氣是報告性;而請示的主體,叫“請示事項”:是要陳述向上級機關提出請求的事項的理由,行文中要注意“述由”而不是“論理”,所陳述的不是自己的實踐而是自己的請求,因此行文不體現實踐性、過程性,而要展示請求的必要性、合理性,使用的語氣是請求性的。
報告在于陳述自己的實踐,或將需要反映的情況進行陳述,或針對上級所詢進行答復,側重于陳述情況,形式多樣,表述靈活;請示在于陳述自己的請求(請求什么)、請求的理由(為了什么目的、基于什么原因)、請求的依據(為了解決什么問題而需要的依據、政策允許的依據),側重于陳述理由,講明原因,簡明扼要。撰寫請示,切忌議論說理。請示絕對不能寫成議論文。請示需要的是陳述自己的理由,而不是論證道理。怎樣做到明白、準確陳述自己的理由而不議論理由呢?就是注意自己所要陳述的理由,都是本機關實際發生的人和事所需要的,而不是從書本上、報刊上找的理論。一般來說,所陳述的都是實際困難、實際需要,只要如實陳述出來,讓上級機關能從中了解到實際情況,能體會到你的實際困難、實際需要便足夠了,無需理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