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常用詞匯
[動議]會議中臨時的建議。如“緊急動議”。
[動輒]動不動就。
[度](量詞)次。
[敦]誠懇。
[敦促]誠懇地催促。
[敦聘]誠懇地聘請。
[敦請]誠懇地邀請。如“敦請屆時光臨指導”。
e
[訛誤](文字、記載)錯誤。
[而]有三種用法,—是連接語意相承的成分;二是連接肯定和否定互相補充的成分;三是插在主謂語之間,起“如果”的作用。
f
[發布]宣布(命令、指示等)。
[凡]凡是。
[反之]與此相反。
[非經]除非經過。
[廢]廢止的;不再使用或不再生效的。
[廢弛]政令、法紀等因不執行或不被重視而失去約束作用。
[廢除]取消、廢止(法令、制度、條約等)。
[廢止]取消、不再行使(法令、制度等)。
[廢置]認為沒有用而擱置一邊。
[奉]接受。用于下級接受上級的指示、命令。
[否]不;不行。
[復核]復查核對。
[附件]指隨同主要文件一同制定的文件,是隨同主要文件一同發出的有關文件或物品。
g
[該]指示詞,指上文說過的人或事
[概]大略、大概;一律。
[概用]一律用。
[稿]指外發公文的未定稿、草稿。
[稿本]公文形成前所產生的各種文稿,如草稿、討論稿、修改稿、送審稿等。
[根據]依據。用于公文的開端。
[公布]公開宣布,讓大家都知道。用于政府的法律、命令、文告及團體、單位的通知事項。
[共識]指雙方或多方在某一問題上的共同認識。
[關于]具有指示性的介詞,多與名詞組成偏正詞組用作公文題目。
[光臨]敬辭,稱賓客來到。用于請柬、邀請信的末尾處。如“敬請光臨”、“歡迎光臨指導”。
[規程]對某種政策、制度、正確做法和程序所做的分章分條的規定。
[規定]對某一事物的方式、方法、數量、質量所做的決定。
[規范]約定俗成或明文規定的標準。
[規格]指質量的標準,如大小、輕重、精密度、性能等。
[規約]經相互協議規定下來共同遵守的條款。
[規則]規定出來給大家遵守的制度和章程。
[貴]敬辭,稱與對方有關的事物。多用于單位、團體或國家。
[果系]果然是。如“經調查核實,果系張某所為”、“經查此事果系誤傳”。
h
[還須]還必須。
[函]信件。如“公函”、“來函”。
[函復]用信函答復。如“所擬可否,盼速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