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常見錯誤例析
發文字號編寫不當
發文字號簡稱文號,又稱公文編號,是發文機關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順序號。它是一份公文特定的標志,正式公文均應標注發文字號。它為檢索和引用公文提供專指性較強的代號,為管理和統計公文提供依據。XX年1月1日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簡稱“新國標”)規定:“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標全稱,用六角括號‘[]’括入;序號不編虛位(即l不編為001),不加‘第’字。”在實踐中人們不嚴格按照規定編寫,常出現以下錯誤:
1、機關代字混淆。
機關代字是發文機關全稱的簡縮語,就是選用最能反映發文機關本質屬性的字詞作為本機關的代字。每一個機關都有自己的代字,也只有一個代字。如國務院制發公文,其代字為“國發”,四川省人事廳發文,其發文字號為“川人”。但若簡縮不當易造成混淆,起不到代字作用。如“華東師范大學”,它的代字不能寫成“華師大”,因為另外還有“華中師范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如用“華師大”就不能分辨,而應寫為“華東師大”。同樣,“南京大學”的機關代字不能寫成“南大”,因為另外還有“南開大學”,“河南大學”的機關代字不能寫成“河大”,因為另外還有“河北大學”。
2、年份不全。亂用括號。例如:
①金計生(96)第15號
②夾民政()16號
③夾府發〔〕47號
例①年份不全,應寫為“1996”,使用圓括號也不正確,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88(以下簡稱“原國標”)規定,應用六角括號“〔〕”,“第”字多余,應刪去;例②③年份應置于六角括號“〔〕”內。
3、機關代字、年份、序號次序顛倒。例如:
①成保〔96〕勞人字第51號
②〔〕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2691號
“新國標”和“原國標”都規定了機關代字的結構形式是“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因此,例①的錯誤是機關代字分列年份兩邊,且年份不全,“第”、“字”多余,正確的應該是“成保勞人〔1996〕51號”;例②年份在發文機關代字前,“字”、“第”多余,應改為“外經貿發展審函XX2691號”。
標題擬寫不當
標題是文章的“眼睛”,擬制時必須精心對待,不可馬虎。公文的標題與一般的文章標題不同,其擬寫有嚴格的規范要求。《辦法》規定:“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規范的公文標題一般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又稱“三要素”式,如《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也可以是由“兩要素”構成或由“文種”構成。但“兩要素”的或由“文種”構成的.一般應是下發的帶有固定版頭,或對外公布可張貼的,如《交通管理局通告》、《公告》等。但在實際寫作實踐中,不合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的錯誤。